• 杜和浩、李方伟: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36期)
  • 作者:    日期:2024-04-17

司法案例是总结审判经验、诠释法律精神的重要载体,归纳、提取裁判要旨,形成裁判规则,是发挥案件办理指导性作用的一个重要基础。


2022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持续分享了团队成员原创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裁判规则》,该裁判规则的发表,深受各界朋友欢迎,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2023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在坚持持续分享建设工程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同时,已就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研究成果予以分享。


2024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仍将持续分享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的裁判规则,并将公路工程、水利工程以及民航建设工程等工程细分领域的研究成果与各界朋友分享。


本期分享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36期)即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情形下与工程价款相关的裁判规则(二十八)。


61、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由成本、酬金和概算节约分成组成,发包人主张酬金的利息和违约金应当按照垫资利息规定处理应否支持?


答:(2018)青民初207号案件中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酬金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定的垫资,因此酬金的利息和违约金不能按照垫资利息规定处理。


【裁判规则】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由成本、酬金和概算节约分成组成,发包人主张酬金的利息和违约金应当按照垫资利息规定处理不予支持。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8)青民初207号】。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21日,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中铝工程公司签订《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25万吨/年铝基合金大板锭、棒材项目垫资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将其投资建设的“二期25万吨/年铝基合金大板锭、棒材项目”工程交予乙方以EPC总承包方式通过乙方的部分垫资进行建设。”“甲乙双方在本框架协议下的合作事项由本协议及其双方另行签署的协议(如果有)组成,它们是《项目总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建设垫资协议》及《还款担保协议》。本框架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尽快开展该等协议的谈判和签署,力争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相关合同签订工作。”


2011年7月12日,中铝工程公司作为承包商与业主西部水电公司双方签订《25万吨/年铝基合金大板锭、棒材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范围为“承包商原则上负责本工程从设计、设备材料供货、施工、安装、调试、试车等过程的工程总承包,包括技术、质量、工期、投资、环保、职业卫生、安全、消防等方面的工作。“12.1合同价款: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的合同价款为:成本+酬金+概算节约分成。如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成本、概算等发生了变化,则本合同价款及其各组成部分相应调整。”“成本部分金额暂定为:壹拾叁亿元整(小写130000万元)。”“本合同酬金为:柒仟万元整(7000万元)。”“本合同概算节约分成为:(概算-成本)×20%”。


同日,西部水电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中铝工程公司签订《25万吨/年铝基合金大板锭、棒材项目工程建设垫资协议书》,约定:“3.2利息的计算:以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垫资确认书’记载的日期及金额为计算利息的依据。乙方每笔垫资款的垫资期限为两年,甲方按照乙方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向乙方支付垫资利息。”“甲方对乙方垫资资金使用不足一年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利息;不足二年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利息。”“如甲方未能按照本条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向乙方偿还垫资款及其利息,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对未付款项按照第三条第3.2款约定的垫资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16年12月9日《项目竣工验收证书》载明:“开工日期为2011年7月1日开工,2015年底前项目整体移交完毕。”“本工程质量合格。”业主单位、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签字盖章。


庭审中,西部水电公司认可,经双方对账,西部水电公司未付款金额为130996986.15元,其中酬金9578925.77元、成本121418060.38元,亦认可中铝工程公司提交的《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表》中,酬金两年内利息计算标准为年利率4.785%,酬金超过两年未返还的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年利率24%,成本的利息计算标准为年利率4.35%。


【法院观点】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25万吨/年铝基合金大板锭、棒材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垫资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原、被告双方在《25万吨/年铝基合金大板锭、棒材项目工程建设垫资协议书》中约定:“3.2利息的计算:以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垫资确认书’记载的日期及金额为计算利息的依据。乙方每笔垫资款的垫资期限为两年,甲方按照乙方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向乙方支付垫资利息。”“甲方对乙方垫资资金使用不足一年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利息;不足二年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利息。”“如甲方未能按照本条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向乙方偿还垫资款及其利息,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对未付款项按照第三条第3.2款约定的垫资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中铝工程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酬金两年内的利息应以年利率4.785%计,超出两年的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因超出年利率24%,以年利率24%计。庭审中,西部水电公司对上述计算标准亦予认可。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虽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但本案计算利息、违约金的款项性质为酬金,并非垫资款,双方仅是约定参照垫资款利息、违约金的支付时间及计算标准对酬金的利息及违约金进行计算,原告中铝工程公司的主张以及被告西部水电公司的自认,并不违反上述第六条的规定,故本案中,9578925.77元酬金两年内的利息应以年利率4.785%计,从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9578925.77元酬金超出两年的利息及违约金应以年利率24%计,从2018年4月1日计算至西部水电公司将酬金9578925.77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作者简介


杜和浩


高级权益合伙人


杜和浩律师执业24年,现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中心总监、高级合伙人,担任多家央企、机关等法律顾问,代理了数百件建设工程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学术著作与实务研究并重,为国内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专业律师。


手机:13501070846

邮箱:duhehao@deheheng.com


李方伟


执业律师


李方伟,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硕士学位,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海商法协会会员。专注于国际商事仲裁、建设工程合同仲裁纠纷、金融与资本市场行业或领域内的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解决业务,擅长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的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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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lifangwei@dehe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