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立棠、张淼晶、马龙飞:全面注册制下IPO企业信息披露豁免关注要点分析
  • 作者:    日期:2024-04-25

一、前言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随着全面注册制在我国A股市场的确立及推进,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重要性在企业上市过程中愈发凸显。对于投资者而言,能够获取发行人的信息越详细,其对发行人的价值才能做出更准确的判断;同时,对于发行人而言,如对外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则会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为解决上述信息披露与保护发行人利益之间的矛盾,现行IPO审核规则允许发行人在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在报送发行资料时申请豁免信息披露。本文结合信息披露豁免的相关规定及审核问询案例,梳理关于信息披露豁免的审核关注要点及回复思路。


二、信息披露豁免相关的法律法规


企业上市进行信息披露豁免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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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问询案例


(一)嘉兴凯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审核问询: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因上市申请文件中部分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申请豁免披露部分信息。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将相关信息认定为商业信息的原因及合理性,认定相关信息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监管要求,豁免披露后的信息是否对投资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2、反馈回复摘要:


(1)将相关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在上市申请文件中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为部分境外客户的名称及其股权结构、主要供应商的采购价格、 主要客户及仪器的毛利率情况等。


发行人申请对部分境外客户的名称及其股权结构豁免披露主要系基于发行人与部分境外客户签署保密协议/约定而需承担的保密义务。……


发行人申请对主要供应商的采购价格豁免披露主要系发行人向供应商采购的价格系发行人与供应商的商业机密,相关信息的公开可能影响发行人与供应商,发行人供应商与其他客户的合作关系,不利于发行人未来的采购安排。


发行人申请对主要客户及仪器的毛利率情况豁免披露主要系发行人该等信息系发行人的商业机密,相关信息的公开可能导致发行人在与客户谈判和竞争对手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影响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关系,不利于未来业务的拓展,进而损害发行人利益。


(2)认定相关信息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监管要求,豁免披露后的信息是否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1)认定相关信息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依据充分


部分境外客户的名称及股权结构如公开披露属于发行人违约,这将影响发行人与相关客户的合作关系。……


发行人对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单价豁免披露主要系发行人向客户采购的价格系发行人与客户的商业机密,相关信息的公开可能影响发行人与供应商,发行人供应商及其其他客户的合作关系,不利于未来发行人未来的采购安排。


发行人对主要客户及仪器的毛利率情况系发行人的商业机密,相关信息的公开可能导致发行人在与客户谈判和竞争对手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影响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关系,不利于未来业务的拓展,进而损害发行人利益。


2)豁免信息披露符合监管要求


发行人信息披露豁免符合《创业板审核规则》《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信息披露豁免符合审核问答21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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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豁免披露后的信息未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文件中,对于申请豁免披露部分境外客户的名称及股权结构部分,发行人对单一客户不构成重大依赖,信息披露的豁免仅出于保密义务或商业秘密保护的考虑,仅涉及信息披露文件中部分客户的名称及股权结构,且相关客户名称均以代码进行标识,发行人已经进行定性分析,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对于申请豁免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单价及主要客户及仪器的毛利率,发行人对单一供应商及客户不构成重大依赖,信息披露的豁免仅出于保密义务或商业秘密保护的考虑,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及/或反馈回复中披露了主要原材料的平均单价、主要客户、主要仪器类型的平均毛利情况等,并对数据进行了分析,对单一客户数据的披露豁免,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二)广州明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审核问询:


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发行人以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回复文件中包含商业秘密为由,对泰州鑫鸿等外部股东入股时约定的投资承诺、部分客户名称及合作条款等内容申请豁免披露。


请发行人:


(1)逐项说明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依据和理由;结合公开信息说明涉及商业秘密的豁免披露信息是否已公开,同行业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司公告、问询回复等是否已披露相关信息。


(2)说明拟豁免后的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是否可能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2、反馈回复摘要


(1)逐项说明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依据和理由;结合公开信息说明涉及商业秘密的豁免披露信息是否已公开,同行业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司公告、问询回复等是否已披露相关信息


1)逐项说明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依据和理由


公司于第一轮审核问询回复和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拟申请豁免披露的下述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导致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相关信息的具体内容与认定为商业秘密的理由和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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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合公开信息说明涉及商业秘密的豁免披露信息是否已公开


根据发行人的官网、公众号及本次发行并上市公开披露的申报文件以及相关股东、客户、供应商的公开信息等资料,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的上述信息尚未公开。


3)同行业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司公告、问询回复等是否已披露相关信息。


根据境内上市的同行业上市公司珠海冠宇、欣旺达、德赛电池的招股说明书、问询回复及/或上市公司公告, 珠海冠宇、欣旺达、德赛电池披露本次豁免相关信息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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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说明拟豁免后的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是否可能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1)说明拟豁免后的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


公司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要求编制《招股说明书》,且未就招股说明书的相关信息披露申请豁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问询的回复中,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本所认为豁免披露理由不成立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如本题回复之“一、(一)逐项说明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依据和理由” 所述, 因《审核问询函回复》的上述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如果公开披露将不利于发行人后续业务开展,进而严重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发行人因此提出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请。


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第21条规定,公司的落实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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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可能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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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已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从满足投资者投资判断的需要出发,在《招股说明书》及第一轮审核问询函回复等文件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基本信息、产品特点、业务模式、核心技术、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财务信息分析等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本次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不涉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研发状况、经营状况、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会对投资者对发行人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公司治理、行业地位、未来发展等方面的判断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关注要点及回复总结


经梳理相关信息披露豁免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审核问询案例,IPO企业信息披露豁免的关注要点及其回复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一)发行人将相关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依据、原因及合理性


1、结合法律法规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论证发行人拟申请信息披露豁免的信息符合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等),同时结合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情况,说明发行人针对该信息已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


2、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及该信息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作用,论述该信息属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信息;


3、对于与客户相关的信息,可以结合发行人已与客户签署相关保密协议且发行人公开信息后会给发行人带来不利后果;对于供应商信息,可以结合发行人的供应商管理制度,论述公开相关信息可能不利于发行人未来的采购安排。同时,说明发行人不存在对单一客户或单一供应商的依赖情况。


(二)豁免披露后的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是否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1、结合招股书格式准则和17号意见的要求,发行人需要对上述规则中的要求逐条予以核查并予以详细列示说明。


2、说明对于申请信息披露豁免的信息不存在涉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研发状况、经营状况、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投资者依据发行人已披露的信息,足以较为全面、准确地了解发行人的业务、经营等基本情况,相关信息已达到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的标准。


(三)相关信息披露后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发行人应当结合申请信息披露豁免信息的具体性质说明相关信息公开之后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根据监管规则说明申请豁免披露后的招股书符合招股书格式准则的要求。


(四)涉及商业秘密的豁免披露信息是否已公开,同行业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司公告、问询回复等是否已披露相关信息


发行人可以通过交易所官网、见微数据等公开渠道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对于发行人申请信息披露豁免的信息是否进行了信息披露,并逐项对比列示。


五、结语


信息充分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在此背景下,审核对于信息披露豁免的关注核心为发行人商业秘密认定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充分,相关信息披露豁免是否会成为投资者的决策判断的重大障碍。因此,发行人在申请信息披露豁免时,应当在充分认定商业秘密合理性的基础上说明信息披露豁免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并落脚于“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这一重要原则。


作者简介


房立棠


高级权益合伙人


主要业务领域: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投融资、并购重组等


邮箱:fanglitang@deheheng.com


张淼晶


高级联席合伙人


主要业务领域: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投融资、并购重组等


邮箱:zhangmiaojing@deheheng.com


马龙飞


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投融资、并购重组等


邮箱:malongfei@dehe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