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琪、侯卫惠:利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欺诈
  • 作者:    日期:2017-01-03

    国际货物运输作为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流通环节,在整个贸易过程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运输环节的正常流转是实现交易目的重要保障。实践中,伴随着国际贸易环节的各种欺诈情形,国际运输也呈现出各种复杂多变的欺诈手段。提单欺诈是国际运输欺诈中一种主要形式。海运提单是海运贸易中的重要单据,它可以流通,谁拥有提单谁就拥有提货权,因而这一纸提单在以单证买卖为主要贸易方式的今天,成为了海运欺诈利用的对象,具体来讲,欺诈类型包括预借提单、倒签提单、伪造提单、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及无单放货等。本次,我们重点解析利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欺诈的情况。

    基本案情
    中国A公司(卖方)在湛江港将其出口的木薯片交B船公司所属的”火星”轮承运,货物装完后,中国A公司申请水尺公估,测得木薯片重量16443吨,并将其申报承运人载于提单。为了防止货物霉损,中国A公司请求船长在航行途中开舱晒货。船长担心晒货会发生短重,为此,欲将大副收据中的“至卸货港发生短重,船方概不负责”的批注转入提单,为取得清洁提单,中国A公司向B船公司出具了保函,保证承担短重责任。船方接受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航行中船长多次开舱晒货。船抵达目的港后,木薯片短重567吨,收货人巴西C公司(买方)遂向B船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货物短损损失70万法郎。

 

    欺诈手段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B/L)简称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海运提单作为国际贸易的核心单据,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因为它代表着货物的所有权,业务各方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一些提单的非正常使用情况,造成提单使用中的各种风险。在众多国际贸易纠纷中,海运提单的风险日益增加,因此应高度重视并有效规避和防范提单风险。

    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注有关货损或包装不良之类批语的提单。反之,如承运人加注了货物表面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语的提单,称为不清洁提单,例如提单上批注“渗漏”、“3件损坏”等。由于外表不良的货物在海运中极易受损,因此收货人开出的信用证一般规定以清洁提单作为结汇条件。实践中,当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外表状态不良,且又无法更换包装或修复货物时,他们不希望承运人签发不清洁提单,因为这样不便结汇,所以托运人通常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中表明:“承运人未将货物不良状况批注到提单上而可能承担对收货人的赔偿责任,由托运人负责。” 通过这种形式,承运人将本来该签发的不清洁提单改为清洁提单签发出去。

    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保函而隐瞒货物装船时实际存在的缺陷,这对无辜的收货人很不公平,因为货物外表无瑕疵是买卖成交的一个重要条件,若提单上显示货物外表存在瑕疵,收货人完全有权拒绝接受此套单据,但由于承托双方串通隐瞒事实,使货物外表存在的瑕疵没有在提单上表现出来,这样收货人就丧失了拒绝的权利。虽说收货人事后可向承运人索赔,但这已使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由此可见用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串通欺诈第三者收货人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案例四中,中国A公司为了避免货物霉损而要求B船公司在运输途中开舱晒货,B船公司虽然意识到此行为会发生货物短损,但是,在中国A公司出具保函的情形下B船公司仍旧签发了清洁提单,因此,对于收货人来讲,直接产生了货物短损损失。

    反欺诈措施
    提单欺诈情形下的被欺诈人往往是国际贸易项下的买方或卖方,因此风险防范建议也是围绕该基点进行阐述:

    1、重视资信调查,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资信好的贸易伙伴能保障备货及时、发货及时、也就能从根本上避免如预借提单、倒签提单等欺诈行为的发生。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 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因此必须搞好交易伙伴的资信调查。实践中,买方一般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或是在网上发布求购信息等方式进行贸易洽谈,在此过程中切忌仅以价格因素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价格低一般同时也意味着货物的品质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在交易建立过程中,对相对方资信的收集对于整个贸易风险的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2、选择可靠的或实力雄厚的船公司(承运人)运载货物。根据目前航运界状况要完全禁止保函的使用较为不易,因此选择可靠的承运人则至关重要。可靠的承运人一般都注重自身信誉的维护,不会轻易配合托运人或收货人实施欺诈行为;选择实力雄厚的船公司,可避免即使存在串通欺诈行为时,被欺诈人对船公司的追偿也具有保障意义。

    此外,随着航运市场的日益发展,世界各国均存在另外一种意义上的承运人,即无船承运人,即以承运人身份接受货主(托运人)的货载,同时以托运人身份委托班轮公司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根据自己为货主设计的方案路线开展全程运输,签发经过备案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无船承运人购买公共承运人的运输服务,再以转卖的形式将这些服务提供给包括货主、其他运输服务需求方。从上述定义可知,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船公司)相比,主要的区别是其实际没有船舶,其虽然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但是,实际履行运输义务的仍旧是船公司。因此,从资产角度讲,无船承运人的资信远远低于船公司,更易发生运输欺诈情形。目前,从法律制度层面,各国对于无船承运人均作出一些法律规定。

    如美国在无船承运人管理方面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根据美国1998年航运改革法(OSRA1998)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和无船承运人(NVOCC)均需向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并交纳保证金。我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同时规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提单登记申请的同时,附送证明已经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交纳保证金的相关材料。前款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从上述规定可知,对于无船承运业务各国在法律层面均存在一定的制度管理,因此,为防范无船承运人可能给国际贸易项下买卖双方带来欺诈,买卖双方在与无船承运人建立运输合同关系时,应当注重资质审核,可通过从各国交通部或负责交通管理部门的网站上查询无船承运人的资质。一般来讲,选择有经营资质的无船承运人会降低遭遇欺诈情形的概率,并进而保障在遭受欺诈时得到一定程度的赔付,而草率的选择或接受没有资质的无船承运人及其签发的提单,其遭受欺诈的可能性较大。

    3、重视装船监督,把握船舶动向。许多提单欺诈就发生在装货这一环节。在装运港,责任者或者偷换货物,以次充好;或者串通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因此,防范欺诈的又一环节是充分做好装船监督。在船舶航行过程中,及时与船舶代理保持联系,全天候地掌握船舶航行情况,对船舶代理转告的有关船舶因故延误,船舶因故障需中途挂靠修理等通知,更须保持警觉,尽量核实其真伪,做好应变准备。

    4、减少中间环节,尽量争取不要中间商。中间环节越多,被欺诈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在不得已需要中间商的情况下,也要选择那些资信状况良好、财力雄厚的中间商。当国际货物交易通过中间商达成时,中间商为了避免出口商与国外真正的买主发生联系,往往要求出口商在提单的“托运人”(Shipper)栏内填写中间商的名称,对此出口商在未收到货款时,不能贸然接受。由于提单具有物权属性,拥有提单即可控制货物,这种提单通常又是指示提单,由托运人(中间商)指示承运人在目的港放货给真正的买主。同时,该提单还必须由中间商首先背书转让给出口商,然后再由出口商向银行结汇。在我国曾发生多起此类案件,作为“托运人”的中间商并没有首先背书,导致出口商无法结汇;而该中间商又在目的港指示承运人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收货人,造成出口商款、货两空损失。若要考虑中间商的利益,出口商可以要求中间商预付货款,或要求中间商前来对提单背书,或以中国境内的某运输机构为提单“托运人”,以便控制货权,保证收汇安全。

    5、针对不同的贸易术语,提前预警可能遇到的欺诈情形。一般来讲,FOB贸易术语下发生无单放货欺诈情形的较多,FOB贸易术语下由买方租船订舱,因此,发生承运人和买方串通的可能性较大。为了交易的达成,卖方可退一步接受FOB贸易术语,但应当要求指定资信好的船公司;而CIF/CFR条件下,则发生预借提单、倒签提单、伪造提单的情形较多,换句话说,把握订立运输合同和选择承运人的主动权,对于防范提单欺诈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6、加强国际贸易知识学习,善于鉴别国际贸易中单证的真伪。实践中,一般伪造的单据都比较粗糙或是单证形式和内容不统一,因此,在实践中要仔细核查单证,尤其是在跟单信用证结汇情形下,出口商通过银行将提单提交给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有三天的时间核查真伪,开证申请人应与有经验的外贸人才对提单进行咨询和调查,如有可疑之处,应积极装运港的相关海事部分联系,已核实提单内容的真伪,案例三中,中国A公司如果及时发现提单签发主体及格式样本的异样,相信可以及早避免欺诈情形的发生。

    7、谨慎使用记名提单,预防记名提单项下无单放货的风险。对于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放货,做出特别的风险防范建议如下:

   (1)谨慎使用记名提单 
    随着航运速度的加快,进口商为了及早提货往往在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要求使用记名提单,以便在载货船舶达到目的港后,凭身份证明或保函及早提货。但由于目前绝大多数的国际货物买卖都采用先发货后付款的支付方式,因此出口商在未收到全部货款或仅收到很小部分货款的情况下,不能轻易接受使用记名提单。但考虑到运输距离较短(中国周边国家,如韩国、日本、东南亚等),提单在银行流转较慢,照顾进口商的利益,只有在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时,可谨慎地接受,如要求进口商预付货款、向出口商开立银行备用信用证或担保函等。 

   (2)主动要求适用中国法律 
    鉴于目前世界范围内,对关于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无单放货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还存在分歧,为了达成国际货物交易而不得不使用记名提单时,在使用外国运输机构时,中国出口商应主动要求“提单所包含或证明的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在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相关争议”。如果进口商和国外承运人接受这一要求,一旦发生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出口商利益损失,则必须在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按中国《海商法》或《合同法》审理,这将会更有利地维护出口商的权益。 

   (3)事先审核提单及其条款 
    如果国外进口商坚持采用FOB、FAS或FCA等由进口商指定国外运输机构,并提出使用记名提单承运中国货物时,中国出口企业应要求进口商提供该运输机构的正本提单,仔细审核其格式及背面条款,查看是否存在承运人有权无单放货的条款或类似标注。例如,有些国外运输机构在其签发的记名提单上标有“Straight Consignment-AutomaticRelease(SCAR)”(承运人直接交货,自动放货给收货人)字样,或在提单背面条款中存有或在提单上加注下列或类似条款或注记:“Where non-transferable/negotiable,the carrier is entitled todeliver the goods to the named consighee withoutsurrender of an original bill Of lading,and is obligedto do so unless the shippe r requests Otherwlsebefore delivery take PIace.” (若提单不可流通/转让,承运人有权在不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记名收货人,除非在交货前托运人提出要求,否则承运人将照此办理。)如果提单存在或标注上述或类似条款,出口商应要求在提单上注明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以确保安全收汇。

   (4)对美出口不使用记名提单
    目前,有些船公司的提单背面有一个“地区条款” (Local Clause)或“美国条款” (AmericaC18use),该条款规定进出口到美国的货物适用美国法律。如前所述,依美国1916年《联邦提单法》的规定,承运人有理由将货物交付给记名提单上的记名收货人,而无须收货人出示或提交正本记名提单。为了避免在事后就无单放货向承运人主张赔偿责任时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建议对美出口不使用记名提单。

   (5)了解卸货港的习惯做法 
    有些国家或地区(如苏丹、俄罗斯等)卸货港的习惯做法是,当载货船舶到达卸货港后,港务当局要求将货物卸至当地政府管理的仓库,由政府部门向收货人放货。在此情况下,进口商往往在未付款时即可提货,导致出口商利益受损。为此,中国货主应对卸货港的习惯做法有所了解,并采取适当预防措施。 

    蒋琪,德衡律师集团总裁,高级合伙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总所主任,中国德和精品律所联盟(ECLA)主席,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执业20年来,共累计办理各类案件约2000余件,其中诉讼案件1000余件,非诉案件1000余件,办案累计金额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在广泛代理各类案件基础上逐步形成业务特长,擅长办理专业性较强的金融、国际贸易、公司非诉法律事务;擅长办理涉最高院、最高检、贸仲、各省高院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国际贸易领域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中粮集团、中国机械、中信保、东方希望、京东方、新华锦集团、海信集团、山钢集团等在内的国内外知名企业50余家。金融领域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平安银行、华融资产管理总公司、中国人寿等,全方位提供贷前审查、债权管理等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代理过标的额逾5000万人民币以上诉讼案件超过100多起。扎实的理论功底、勤勉稳健的办案风格赢得各界的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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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侯卫惠,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侯卫惠律师擅长处理海事海商、国际贸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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