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A婚纱摄影楼系“第一夫人First Lady”商标的商标权人,自2007年摄影馆设立之日起既开始使用该商标,之后经营的多家摄影馆均使用“第一夫人 First Lady”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教育;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安排和组织会议;收费图书馆;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录像带发行、节目制作;摄影;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体育运动器材出租(车辆除外)。”并通过电台、报纸、地铁等多种传媒以及参加展览会、请范冰冰、黄少祺等多位明星代言等多种方式对商标“第一夫人 First Lady”进行了广泛的宣传,经过不断宣传以及努力经营使得“第一夫人 First Lady”商标在摄影相关市场积累了极高的美誉度。

第三人B公司于2011年11月17日向商标局提起了撤销第4146966号第41类“第一夫人First Lady”申请。A婚纱摄影楼不服商标局撤销决定向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撤销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了商评字(2015)第14449号《关于第4146966号“第一夫人First Lady “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撤销涉案商标。商标权人据此特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

焦点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

1.  本案中原告在商标行政阶段及诉讼阶段是否提交足够相关证据证明诉争商标在特定期间在摄影等服务类别上进行了实际的使用。


办案思路及历程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详细地了解委托人对商标的使用情况,建议客户在收集提供证据时可以按以下原则进行收集。

(一)服务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

1、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入住表格、挂号卡、奖券、贸易标志、汇款单据、文具、信笺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

2、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包括发票、发货单、纪念品、提供服务协议等。

(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上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

1、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邮寄广告等媒体或广告方式中为实际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报刊杂志应为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发行的);

2、在展览会、展示会使用商标,包括在展览会、展示会上提供使用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照片等(展览会、展示会应为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

按照上述原则,办案律师穷尽办法搜集大量有利委托人的证据,最终形成了33份主要证据,证据1至证据33均直接或者间接证明了商标“第一夫人First Lady”在2008年11月17日至2011年11月16日期间使用在了服务“摄影、节目制作、录像带发行”等服务项目上,并且原告通过电视台、地铁传媒等多种传媒方式以及参加展览会等形式对商标“第一夫人First Lady”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根据商标使用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对商标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的使用还是在展览会上的使用,还是通过广告宣传的使用均可视为是对商标的有效使用,因此,原告对商标“第一夫人First Lady”在2008年11月17日至2011年11月16日期间其通过其经营的多家摄影馆充分履行了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之义务,原告应获得维持其商标“第一夫人First Lady”在“摄影、节目制作、录像带发行”等服务项目上的权利。

上述证据及专业的法律意见在庭审中得到合议组的完全支持,正如判决书中所说“证据材料能够相互佐证,并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A婚纱摄影楼于2008年11月17日至2011年11月16日期间在其经营活动中的摄影服务上实际使用了‘第一夫人’、‘第一夫人First Lady’字样,该使用行为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判决结果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A婚纱摄影楼的权益,使当事人A婚纱摄影楼倾注心力打造的“第一夫人”商标免于被撤销的厄运。


办案结果

    最终一审法官撤销被告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决定,此判决为生效判决。[具体判决参见(2015)京知行初字第2267号]。

办案随想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予以撤销事由设立的宗旨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发挥商标注册制度的功能。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在举证上责任上采用的是倒置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人应当在限期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商标权人普遍只能提供部分销售合同、发票、产品照片、产品包装等材料,不能提供形成证据链的证据材料,即便商标权人确实使用了商标,该商标还是有可能被撤销。因此,商标权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保留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比如日常使用的商业文书上能够显示出商标标志、能够显示出商品或服务项目、能够显示商标使用的时间;比如对媒体广告宣传推广要及时注意归档留存,通常把广告宣传的合同、发票和广告载体进行整理装订,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商标使用公证。


 作者:陈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