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少华贸易有限公司、临清众泰轴承有限公司与KG国际免税区公司商标权侵权案
  • 来源: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7-05-22

【案件简介】

青岛少华贸易有限公司(“少华贸易”)向尼日利亚出口一批临清众泰轴承有限公司(“众泰公司”)生产的轴承产品,在海关通关手续时,海关发现该批轴承产品上使用的"KG"标识与KG国际免税区公司(“KG国际”)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近似。经KG国际申请,海关扣留该批次产品;同时,KG国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两客户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青岛中院依法驳回起诉后,KG国际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办案思路及历程】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提出如下意见:首先,众泰公司生产涉案产品行为属涉外贴牌加工行为,属于《合同法》中的加工承揽;此外委托人在生产涉案产品过程中,尽到了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表明,尼日利亚委托人在尼日利亚合法取得“KG”商标,并书面授权众泰公司制造“KG”轴承;其次,轴承产品被生产出之后全部出口,并不在中国市场上流通销售,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法保护商标就是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而商标的识别功能只有在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中才得以体现。显然本案中,委托人生产涉案产品全部出口,并不在中国市场上流通销售,不会对国内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所以,委托生产出口涉案商品的行为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并未侵犯KG国际的商标使用权,更没有对其造成实际损害。

 

【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我方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马先年  辛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