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隽律师鼎力相助遭侵权八旬院士维权 —— 一起有孔虫模型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 来源: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7-05-22

【案件简介】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海洋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郑守仪从事该物种的研究已有50余年。为了让社会公众了解有孔虫这一古老生物的科学和美学价值,郑守仪雕琢了200余个有孔虫模型,并将有孔虫模型及知识产权无偿提供给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兴建了全世界第一个有孔虫雕塑园。
  偶然的机会,郑守仪发现烟台市滨海中路新落成的11个雕塑中有10个“有孔虫”雕塑,这些雕塑几乎都采取了对局部进行变形处理、嫁接组合的办法,歪曲了有孔虫的天然形态。特别令郑守仪气愤的是,当地大部分“有孔虫”雕塑的所谓“学名”乃是张冠李戴的错误引用,这使“有孔虫”雕塑完全失去其科学意义。于是,郑院士向律师提出想通过诉讼维护有孔虫模型著作权。之后,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作为原告,对刘俊谦、莱州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

 

【焦点问题】

第一,有孔虫模型是否属于受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第二,烟台雕塑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第三,如果侵犯了著作权,是何种权利。第四,如果构成侵权,被告承担何种责任。
      

【办案结果】

案件自在青岛中院立案,至山东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共计开庭审理五次。庭审时旁听者众多,备受社会公众与媒体关注,人民法院报、科技日报、大众日报、人民网、凤凰网等数十家媒体均对庭审情况予以报道。最终,经过代理人的努力,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业务实践经验,将起初备受各种声音质疑、争议颇多的维权案件圆满地画上了句号,解决了雕塑家与科学家关于著作权界限的争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青岛中院一审判决:被告刘俊谦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被告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将侵权雕塑底座上的相关介绍移除,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向原告支付作品使用费5万元,被告莱州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至此,历时二年的有孔虫著作权维权诉讼落下了帷幕,原告郑守仪院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后记】

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十大创新性案例,该案名列其中。最高院指出了该案的创新意义:本案是全国首例对使用生物模型作品制作城市雕塑行为作出侵权认定的案件。该案的处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1.正确认定作品独创性表达。科学工作者根据自然生物研制的模型体现了其个性化选择和表达方法,属于独创性劳动成果,应受著作权法保护。2.正确界定复制与演绎行为。在原作基础上创作出派生作品,不属于复制行为,因这种派生作品没有改变原作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方式,构成演绎作品。3.对“停止侵权”予以变通处理。为避免社会财富浪费,在充分考虑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在“停止侵权”责任承担上,可不判令拆除侵权雕塑,而是采取了支付合理使用费这种替代性经济补偿措施。既保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作者:王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