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H资产管理公司(系H人寿保险的控股子公司)拟投资R农商银行,投资形式为增资,投资后持有R农商银行9.9%的股份,因此H资产管理公司委托我所律师针对R农商银行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股东、公司治理、对外投资、业务、资产、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利润分配、诉讼仲裁及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

 

焦点问题

该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股权的项目,涉及保险行政监管机构及银行业行政监管机构的双向监管,即保监作为险资投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投资行为,银监对股东准入资格进行把控。在本项目中焦点问题为银监对投资主体的股东资格审查,及保险资金投资标的的限制要求,具体如下:

1、农村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其股东应符合规定的相应出资人资格条件,由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审查股东资格,投资主体拟成为银行股东的最终决定权是否完全在于当地银行监管机构;

2、银行的资产产权不清晰及股权存在法律瑕疵是否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办案思路及历程

在接受H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后,我们对投资标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前,进行了相关的法律搜索和研究,如《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中国银行也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修订)》(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79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修订)》、《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等。

首先,就银监会监管而言,重点在于股东资格的审查。根据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文件第14条、15条、62条、59条的规定,审查股东资格主要有以下两方面:1、单个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2、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变更,其股东或受让人应符合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出资人应符合的条件为:(1)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2)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3)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4)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6)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另外,上述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变更的行政许可程序和事权如下:1、变更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为银监分局的,事后报告银监局;2、农村商业银行持有股本总额5%以上、10%以下的单一股东(社员)的变更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据此,保险公司收购商业银行股权达5%以上或增资持股的,该等投资行为须经银监会事先审批。

其次,就保监会监管而言,重点在于批准授权、投资标的限制。一、在批准授权方面,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第9、30、3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进行重大股权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保险公司进行非重大股权投资和投资基金投资的,应当在签署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对于“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现行险资运用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给出明确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排除其他因素,一般认为持股比例达5%的投资行为构成“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二、在投资标的限制方面,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第12条的规定,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3)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良好;(4)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5)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6)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7)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8)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监管规定允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除外;(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

 

办案结果

    最终,该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股权的项目未最终成功,主要原因有以下两方面:

1、当地银监局否定了H资产管理公司成为R农商银行股东的方案,但当地银监会并未出具正式的审查决定文件。因此,当地银监局在审查银行的股东资格方面具有完全决定权。

2、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指向的企业股权不清晰、资产产权存在法律瑕疵。R农商银行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股东为168名,但股东名册上股东人数为1400余人,经访谈,R农商银行大部分股权采用虚拟代持的方式,由当时的支行行长和部门经理负责代持该支行或部门员工的股权,当时能够做到代持关系一一对应,后来由于人员变化,已经不能做到对应,而且双方并未签订代持协议。因此,R农商银行的股权结构较为复杂且不清晰。另外,R农商银行存在多处房产或土地权属证照未办理的情况。因此,经过我所律师对R农商银行尽职调查,H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指向的R农商银行的股权和资产产权不符合保监发[2010]79号第12条第七项规定的条件。

办案随想

虽然该项目未投放成功,但是就保险公司取得银行部分股权的完整工作而言,受托律师应完成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尽职调查的重点是围绕着标的银行本身是否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并契合保险公司投资的商业目的;以及标的股权本身是否存在法律瑕疵及权利负担而展开。

其次,基于尽职调查发现和结论并结合商业目的,交易方案中所需要考虑的要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权本身是否存在瑕疵或权利负担并相应设置可行的解决方案或缓释措施;交易对价的支付节奏及资金监管安排;或有负债风险问题及解决方案;有关股份交割及登记安排等。

再次,基于交易方案,在律师的协助下进一步通过法律文本形式落实有关商业安排及法律风控要点,确保所有商业条件能够实现,所有法律风险能够得到解决或安排了行之有效的缓释措施。通常情况下,交易文件至少包括《股权转让协议》(主协议),交易当事各方有关内决文件样本(基于各方章程及内部授权文件),与交易相关的有关特殊安排及附件等。

最后,根据整体交易安排并结合双向监管所涉及的各项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律师将向监管部门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通常至少包含如下要点,交易当事各方的主体资格、交易当事各方的授权与批准、交易的实质法律条件(风控及合规)、交易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等方面。


   作者:孟庆君、鲍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