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2年,A公司总承包了综合楼工程建设,后A公司将综合楼工程建设中的水电安装工程部分分包给了B公司,B公司的相关员工其中包括C员工也按期在综合楼进行了水电安装工作。在2014年3月29日C员工在工地的宿舍休息时因自身身体不适,后送医院后死亡。后来C员工的亲属在整理C员工的遗物时发现C员工有A公司盖章的《工作证》、C员工手写的《工作记录》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暂住证显示现服务处所为A公司),因此,C员工亲属逐要求A公司赔偿拖欠C员工的工资等,A公司认为C员工不是A公司的员工,而是B公司的员工,与A公司没有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A公司不同意向C员工亲属支付任何费用。后C员工的亲属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C员工的亲属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事项分别有确认C员工与A公司在某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

焦点问题 

C员工亲属认为C员工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因为C员工的亲属认为《工作证》、《暂住证》已足以证明C员工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关于拖欠的工资和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因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A公司则认为,C员工是B公司聘用的,B公司又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A公司无需承担C员工的任何费用,应追加B公司为第三人,否则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后法院依职权追加了B公司作为本案件的第三人。B公司认为,A公司是将综合楼的水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了B公司,C员工是其聘用的,也是其安排C员到综合楼进行水电安装工作。
  根据三方各自的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一个方面:
  1. C员工是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还是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办案思路及历程

接受A公司委托后,我们认真研究案情,如果本案件不追加B公司为第三人,以C员工提交的证据分析来看,A公司将会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同时,我们应尽快了解C员工是否为B公司聘用的员工,同时,B公司是否会认可该事实。
  具体办案思路如下:

1.C员工是B公司聘用的人员,A公司没有关于C员工的任何材料,现C员工的亲属只起诉了A公司,如果本案件没有B公司承认相关事实和提交相关证据,A公司将会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我们必须要求法院追加B公司为本案件的第三人。

2.如法院追加了B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则B公司将来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足以证明其与C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此,本案件关键点就在于B公司将来在法庭上的阐述和提交的相关证据。

3.A公司需要提供的证据也非常重要,A公司不但需要证明将综合楼工程建设中的水电安装工程部分分包给了B公司,同时还要证明A公司是该项目的总承包方。因为总承包方为了便于在工地上全部人员的统一管理,才给工地上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方的员工办理了相关证件。

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认为C员工的亲属提供的工作证、暂住证、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A公司、B公司提供的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考勤汇总表、借支表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且部分证据与C员工亲属提供的证据也能够相吻合,故足以证明C员工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C员工亲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各方均未提起上诉[具体判决参见(2015)海民初字第10770号]。

办案随想

    工程分包首先须合法分包,且不得违法分包及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总承包方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工地上人员,可以给他们发放出入证,并不建议发放工作证,因为工作证一般理解只有公司给自己员工发放的,这样很容易让法官产生误解。同时,很多分包方在用工时,存在着严重用工不规范(例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用现金支付且没有让员工签字、没有考勤、如有考勤但考勤表也未能体现是给哪家公司做的考勤、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等),不但会给分包方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也会给总承包方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合法用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义务,这样也能使用人单位较少不必要的损失,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


     作者:刘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