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简介】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2016年6月,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ZYGJ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因此,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委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焦点问题】

1、ZYGJ投资有限公司同时申请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是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还是分别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2、针对ZYGJ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本所律师应当核查并在专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结论性意见的事项包括哪些?

 

【办案思路及历程】

首先,关于ZYGJ投资有限公司同时申请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是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还是分别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2016年5月27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若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变更事项相互关联的,可以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法律意见书中应说明相互关联的情况,并分别就提请变更的各类事项逐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变更往往是同时发生的,若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需考察控股股东是否发生变化,反之亦然,而变更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是否变更不存在必然关系,因此,针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可以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而就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可以另行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

其次,关于就ZYGJ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本所律师应当核查并在专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结论性意见的事项包括哪些。中国基金业协会没有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指引,但其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中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相关核查及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应当纳入相应《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之中。

 

【办案结果】

就ZYGJ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即变更过程和变更原因,以及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所关注的身份信息、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情况以及合规、诚信情况等。该专项法律意见书已提交中国基金业协会并审核通过。

就ZYGJ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包括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情况,即变更过程和变更原因,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涉及实际控制人、股东的事项,即因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变更是否产生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境外股东、是否产生新的关联方等。该专项法律意见书已提交中国基金业协会并审核通过。

 

【办案随想】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是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向其提交并由其审核的文书,应当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指引、问题解答以及咨询回复,进行相关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随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对其监管方向的明确,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能会增加或者减少审核事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应当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核的变化而随着改变。


 作者:白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