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匠心杰作、固执练就 ——甲公司涉嫌走私案无罪辩护取得全面成功
  • 来源: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7-06-05

某集团公司下属的青岛甲实业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立案侦查。案件不仅涉及国际贸易进出口业务,还涉及期货/现货混合型交易模式和国际贸易融资,交易流程高度复杂,侦查机关对案件予以高度关注。律师凭借对自身专业能力、对司法公正的充分信心,由始自终坚持无罪辩护,承受多方压力亦不放弃。最终,检察机关全面采纳辩护意见,审查批捕阶段不批捕,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为有关当事人洗脱了罪名,为甲公司避免了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尤其可贵的是,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不仅得到当事人的充分信任,还得到司法机关的高度认可。

 

【精准研判案情】

2015年8月,某集团公司紧急联系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称:集团下属的青岛甲公司因进口电解铜业务被外省S市海关调查,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被刑事拘留,急需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立即前往该公司协助分析研判案情,研究应对方案。

律师初步了解得知:甲公司分3批向外商A公司、B公司采购电解铜共计3670余吨,均以期货点价方式定价,上海自贸区内仓单交付。在申报进口时,有关人员参照当时的市场行情确定申报价格,并制作了虚假的点价单、发票,其申报单价低于甲公司与外商之间的实际结算价格。海关认定甲公司低报价格走私进口电解铜,估算偷逃税款金额280万元。另外,该业务实际是乙公司的李某具体负责。但在接受海关调查时,李某宣称只是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对申报价格不知情;蒋某则认为自己作为法定代表人理应承担责任,为了争取从宽处理同时维护李某,违心承认故意低报价格。现李某决定前往投案,但担心被拘留。公司决定认罪,希望能够得到从轻处理。

律师详细听取公司人员的陈述并审核业务单据后,感觉案情存在诸多不合情理之处:甲公司以信用证付款后,立即取得外商背书转让的仓单,但其中2000吨电解铜又存储近3个月后才申报进口,明显不合贸易常规。另一方面,电解铜进口关税税率为零,增值税在国内销售环节可以全额抵扣,甲公司没有低报价格逃税的必要性。律师判断:当事人因为过于恐慌,加之不了解海关法律规定,对案情的描述可能存在遗漏。律师必须全面掌握案件事实,才能做出准确判断。为此,律师努力平复李某等人员的恐慌情绪,引导其放下顾虑,细致询问其业务的每一个细节,终于全面掌握了案件真实情况。

在此基础上,律师对案件做出精确的预判,认为:甲公司进口业务虽有使用虚假单据等违法行为,但其行为并未偷逃国家税款,依法不构成走私犯罪。

 

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甲公司向海关申报的进口电解铜,其采购价格如何认定?采购价格与甲公司采购电解铜的交易流程密切关联,认定采购价格必须准确认定其交易过程。

侦查机关认为:甲公司向外商A、B直接采购电解铜,然后向海关申报进口。其与外商A、B的交易价格,就是甲公司该批电解铜的真实成交价格。

律师经过调查询问了解到:甲公司在涉案电解铜贸易过程中,进行了国际贸易融资操作,其实际交易流程远比侦查机关认定的更加复杂。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一)向外商A公司采购的两批共2000吨电解铜

甲公司向外商A公司以信用证方式付款,采购该2000吨电解铜。之后,甲公司立即将仓单背书转让给其香港关联公司丙公司,转让价格与其采购价格相同。丙公司将该批电解铜用于质押融资,融得资金用于其他业务,暂不向甲公司付款。一段时间后,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一批电解铜,总价需与甲公司向其转让的总价一致(相当于归还前期货款),单价则按照此时市场价格确定。由于市场行情下跌,丙公司需要交付的电解铜数量多于甲公司向外商A采购的数量,交付的电解铜也不全是甲公司向A公司采购的那批电解铜。甲公司收到丙公司交付的电解铜后立即申报进口,申报价格为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结算价格。

律师认为:此种情形下,甲公司申报进口的电解铜,实际卖方是丙公司而非外商A公司。该批电解铜的成交价格应当以甲、丙之间的结算价格认定。也即:甲公司并未低报价格。

(二)向外商B公司采购的一批约1670吨电解铜

甲公司向外商B公司以信用证方式付款,采购1670吨电解铜。该批电解铜实际系国际贸易融资中的质押物,外商B公司从香港丙公司、新加坡丁公司(均为甲公司的关联企业)接收该批电解铜时,以期货定价方式确定价格为6300美元/吨,在期货市场建仓对应数量的空头头寸。甲公司依照约定回购该批电解铜时,本应以期货定价方式确定回购价格,但外商B公司要求甲公司以出质的价格回购,同时将空头头寸一并转让给甲公司。由于质押期间电解铜价格下跌,甲公司将以远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回购该批电解铜,同时免费得到已经盈利的空头头寸。但是,甲公司没有LME的期货账户无法接收该批头寸,转由新加坡丁公司接收头寸,变现后折算成相应价值的电解铜交付给甲公司。截止案发,丁公司已经交付约100吨电解铜,尚有约150吨未交付。

律师认为,在此情形下,甲公司申报进口的电解铜,价格应当以1670*6300/(1670+250)计算,实际成交价格约5480美元/吨。远低于其向海关申报的6150美元/吨。

办案思路及历程

理清事实之后,律师着手分析侦查机关对案件做出误判的原因,并针对性地开展辩护:

(一)侦查机关误判的原因

如前所述,海关缉私部门对甲公司进行调查时,蒋某、李某等均未向海关如实说明其交易流程。侦查机关根据既往经验,认定其向外商采购后直接申报进口,并低报了进口价格。

律师认为,如果甲公司及蒋某、李某如实说明交易过程,应当可以取得侦查机关的理解。

(二)强烈建议李某主动向侦查机关如实陈述

对案件性质做出准确预判,并且找到侦查机关误判的原因后,律师建议李某携带全部业务资料,主动向侦查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经过律师不断催促,李某顾虑再三,才鼓起勇气联系办案人员。

然而,办案人员对李某的主动要求陈述的表态一再回避,同时加紧对外商A、B的调查,取得进展后才通知李某接受讯问,之后将李某取保候审。此时,蒋某虽然在押,但律师认为取保在望。

(三)形势急转直下,积极辩护挽回局面

出人意料的是,李某接受讯问已近10日,蒋某已被拘留27日,却仍未办理取保候审。某日下午临近下班,李某又接到通知去接受讯问,持续至当晚10时。律师根据经验判断,侦查机关极有可能对李某、蒋某提请批准逮捕。遂立即为李某办理刑事辩护委托代理手续,并着手准备审查批捕阶段的辩护意见。

蒋某被拘留至30日,律师确定侦查机关已经提请批准逮捕,遂向检察机关查询并预约尽快当面提交辩护意见。案件到达检察机关后第二个工作日,律师就提交了10余页的辩护意见以及数十份书证材料,同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海关总署曾有专门文件,针对情形与本案中前两批共2000吨电解铜非常类似,规定此类情形属于合理避税,并不违反海关法规。

审查批捕阶段的辩护对案件未来走向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主办检察官综合侦查机关的提捕意见和律师的辩护意见后,有针对性地对李某、蒋某进行了讯问,短时间内就查明了案件事实,全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李某、蒋某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辩护工作取得首次阶段性成果。

(四)侦查机关撤销大部分指控事实,但仍移送审查起诉

不批捕决定作出后,侦查机关被迫对蒋某办理取保候审。侦查机关认真研究海关总署有关文件,并经过一段时间继续侦查之后,决定撤销对前两批共2000吨电解铜(原认定偷逃税额约250万元)的指控,同时撤销对蒋某的指控。

但是,侦查机关对于第三批1670余吨电解铜(认定偷逃税额约30万元),仍然认定为低报价格走私,并将甲公司及李某移送审查起诉。至此,辩护工作再次取得重大成果。

(五)坚持不懈、再接再励,终于全案不起诉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多个渠道表达关切,认为案件至此已经十分理想,希望律师见好就收。然而,肩负委托人的信任,面对罪与非罪的抉择,律师深感责任重大,无从放弃。

经过慎重考虑,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继续坚持无罪辩护,重新整理了近10页4000余字的辩护意见,从法律规定、事实认定、证据标准各个角度全面阐述意见,并指导甲公司、丁公司补充相关证据。主办检察官再次展现极高的专业水准,认真听取律师意见,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

2016年10月,检察机关对甲公司及李某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甲公司及李某终于洗脱罪名,前期扣押的250万元违法所得也发还给了甲公司。案件辩护工作取得了最终成功。

办案随想

回顾此案的辩护过程,律师感受颇深:

(一)刑事追究错误启动的主要原因是甲公司的应对失误

甲公司及李某因为不熟悉海关法规,未能准确判断其行为可能面临的风险,屡次错过时机,导致侦查机关形成误判。一是海关稽查部门要求其说明涉案货物通关情况时,本是最佳的解释说明,但其提交的有关材料未能全面说明其交易流程,导致案件被错误移送至缉私部门调查;二是缉私部门前期调查时,甲公司不仅没有如实说明交易流程,反而因为蒋某的积极认罪、李某的消极回避,严重误导了缉私部门,再次错过第一时间洗脱罪名的机会。

这一过程,充分说明:外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如果缺乏法律常识和危机应对经验,又没有专业律师的指导帮助,一不小心就会将自己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多数企业尚未认识到这一问题,类似的情形未来难免会再次发生。

(二)律师应当对司法公正保持信心,理性平和客观地开展辩护工作

此案办理过程中,律师一度面临来自多方面的压力。其他辩护律师曾对侦查机关发泄强烈不满;客户曾经担心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分工配合关系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亦有不甚理性的相关领导放言对辩护律师及当事人启动更大力度的调查。但是,辩护律师凭借对专业能力的高度自信,凭借对司法公正的高度信任,咬定青山不放松,对各类压力不予理会,始终坚持理性平和客观的辩护。最终的结果也充分证明,司法机关自有其纠错机制,司法公正值得每一个律师及当事人信任和期待。

 

 作者:史东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