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案外人刘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0年结婚,属于二婚。李某有一儿一女,刘某有一儿子,两人结婚后未有婚生子女。刘某去世前留下遗嘱将房子给儿子刘某某,抚恤金处理身后事所用,如有剩余由李某和刘某某一人一半。后老人因病住院,李某从未去医院照顾过老人,老人伤心之余于2012年1月老人重新写一遗嘱抚恤金全部归刘某某。2012年3月老人去世。

老人去世后不久,李某就向法院起诉了刘某某要求分割房产,但诉讼中曾对老人的抚恤金进行过分割,李某分了2万,刘某某分了1.2万元。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同意房子归刘某某,由刘某某给李某20万元的补偿,双方债权债务全清,互不追究。2017年3月,李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老人补发的抚恤金8.1万元。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次诉讼要求分割的抚恤金为第二次补发的,第一次诉讼时并未处理,且抚恤金系国家在死者死去后,为了抚慰体恤死者的家属而给予其家属或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本案中刘某某作为亲生儿子尽了相对较多的赡养义务,第一次诉讼时也确认了老人第一份遗嘱的效力。本案案抚恤金系对死者家属的抚慰体恤,并非遗产,故本案抚恤金应由原、被告平均分配为宜,因老人去世后,丧葬费均由被告刘某某承担,该抚恤金应扣除相应款项后由两分平分。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在扣除老人丧葬费后将抚恤金平分。

    二、相关法律研究

    1、抚恤金的定性

    在实践中抚恤金容易与夫妻共同财产或遗产相混淆。

    首先,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抚恤金发放标准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放。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本案之所以起争议,就是在老人去世之前2011年民政部民发[2011]192号文将抚恤金提高至40个月的标准,第一次诉讼时分配是第一次领取的3.8万余元,第二次诉讼起争议的是按文件补发的一部分。

    其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根据《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一概念界定了能够作为遗产的财产必须是在继承人死亡前就已存在的,在确定遗产范围时,只能以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为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不能作为遗产。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为抚慰体恤家属而发放的,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应作为遗产分割继承。

二抚恤金的分配原则。

因抚恤金系国家在死者死亡后,为抚慰体恤家属而给予家属或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如何分配因法律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这里的近亲属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 在具体分割上,由各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