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石海磊、赵晶: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安排之律师视点--以税务、关务律师的角度
  • 作者:    日期:2017-10-19

6.税务机关通过什么方式发现企业存在避税嫌疑?

税务机关通过日常征管中掌握的数据和信息,例如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关联申报信息和同期资料、进出口退税数据、企业特殊事项交易比如企业重组、企业涉税事项备案等发掘具有反避税特征的企业。

税务机关利用大数据、网络爬虫技术等开展纳税评估,根据数据模型与数据库比对,对企业申报数据异常的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嫌疑企业。他们还通过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并通过情报交换等手段掌握企业避税动向,来锁定避税嫌疑企业。实践中,还会联手海关、银行、工商、统计、 证券、商务、外汇管理等部门, 进一步整合内部及外部信息。

在上述背景下,税务机关可以更为有效、快捷地获得企业关联交易信息,因此关联交易存在问题的企业则会更易被税务机关所发现。

律师观点: 当前,中国的反避税坚持防查并举,税务部门着力完善“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的反避税防控体系,加大打击国际逃避税力度,对跨国避税和双重、多重不征税等行为零容忍。 他们着重强化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跟踪管理,督促企业自觉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主动提高利润水平;扩大反避税宣传和纳税辅导,开展预约定价和双(多)边磋商,增强企业经营的确定性,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加大反避税调查和联查力度,发挥威慑作用,带动行业整体利润水平的提高。

7.近年来针对反避税,中国税务机关发布了哪些重要文件?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相关的重要文件,其中主要包括:

1)2014年7月8日,国税总局在税务系统内部发布了《关于开展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工作通知》(税总函[2014]317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开展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项检查,分析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税款缴纳情况,查找潜在税收流失的风险。

2)2014年7月30日,出台《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要求各地针对企业2004年到2013年十年间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开展一次摸底排查。

3) 2014年8月29日,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年第54号),要求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前期监控和后续跟踪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监控手段发现纳税人存在风险的,应予以提示。

4) 2014年12月2日,制定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调整方法、工作程序和争议处理等相关问题。

5)2015年3月18日,发布《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基本原则、管理要求以及税务机关追溯调整年限等相关问题。

6)2015年6月16日,发布《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要求企业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并在年度申报时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2016年6月29日,继续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文件修订了关联关系判定标准,对同期资料提出了更为透明的信息披露要求。

8)2017年3月17日,出台了《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该公告整合了中国过往关于企业自行调整和对外支付的有关规定,并对转让定价调查中的一些常见惯例进行了明确,是中国税务机关对近年来税收征管实践的总结。

律师观点:上述一系列重要文件的发布,是对2008年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在反避税领域发出的一系列”组合拳”, 既是对过往文件的梳理、更新、总结,也是对我国反避税领域空白点的填补,更是顺应全球反避税浪潮、对G20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倡议的积极响应。随着我国加强对反避税领域的管理,企业将面对越来越严苛的信息披露和合规资料准备要求,并将面临新一轮税务稽查的到来。

8.近年来中国开展反避税有哪些典型案例?

案例一:反避税调查,揭开外企大额付费秘密 (来源:《中国税务报》2017年5月16日)

2015年,浙江省衢州市国税局开展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专项核查工作时,发现M纸业公司向境外F集团公司支付费用的金额巨大。2004年~2014年10年间,该企业共对外支付费用6707万元。其中,技术服务费5800万元、商标使用费907万元。另外,该公司2004年~2014年间,向境外支付的部分技术服务费与年净销售额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均为4%左右。而2011年~2014年期间,企业对外支付的商标使用费也与年净销售额存在一定比例关系,圴为1.5%左右。综合该企业对外支付的数额和特点,检查人员认为,M纸业公司有可能存在以支付高额技术服务费、商标使用费的名义,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避税问题。

并且,检查人员发现,M纸业公司与F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并无多少具体内容,其本质是一个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同时,检查人员通过外部调查了解到,F公司在上海的关联企业每年向其支付销售收入占比2%的技术服务费,这个比例远低于M纸业公司4%的支付比例。

此外,技术服务合同中所称的F公司向M纸业公司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也存在问题。该款产品M纸业公司已经生产了10多年,其生产工艺和技术已经非常成熟,并且M纸业公司自身的研发部门和技术专家,完全有能力对这款产品生产进行技术支持,企业根本不需要对外购买技术服务。

通过分析M纸业公司与F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费合同,并实施外部调查,检查人员发现, M纸业公司从2006年起使用的一个F公司的商标,为M纸业公司专用,该商标的商业价值主要由M纸业公司创造。但是直到2011年M纸业公司才开始向境外F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这一行为并不符合市场商业规则。此外,检查人员通过调查还发现,F公司在上海的关联企业同样也在使用F公司的商标,但却从未向其支付过商标使用费。

根据内查外调取得的证据,调查组确认,M纸业公司2004年~2014年期间,向其境外母公司F公司支付的部分技术服务费,以及2011年~2014年期间对外支付的全部商标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应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整。

经过税企之间长达10轮的谈判, M纸业公司及其税务代理人面对检查人员提供的大量翔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的处理方案,向税务机关补缴了715.12万元税款。

案例二:中国反避税第一大案-空有GDP却不见税收 (来源:新华网、人民网、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等 2014年11月24日)

M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美国的全球知名企业,在世界五百强企业排名长期名列前茅。1995年其在北京投资设立了外商独资企业,经过两次增资,注册资本高达2000万美元。

虽然M公司实力强大,但令人蹊跷的是,它在中国的子公司自设立以来几乎没有什么盈利。企业财务报表显示,除个别年度微利外,多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6年累计亏损达20多亿元。

但是,从M公司所处的行业看,北京市该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在12%以上,而这家公司的平均利润率只有-18%。这一反常现象引起我国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并开始对其进行反避税调查。

调查发现,这家公司累计亏损巨大,并不是因为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差,而是因为利润的一半以上都要支付给美国母公司,作为提供研发服务和技术支持的特许经营费用,也就是说中国子公司利润需至少超过目前的一半以上方能盈利。

在进行了大量论证后,我国税务部门指出其不合理性,并最终获得了美方的承认。最终,M公司的中国子公司补税及利息共计8.4亿元,按照企业目前销售规模测算,其未来每年将为中国增加税收1亿多元。

该案件因数额巨大、影响巨大,曾被称为“中国反避税第一大案”。一些税务专家称这一案件揭示出跨国公司避税的惯用手法——转移利润,即利用不同国家的实际税率差异,不合理地将利润转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空有GDP,税收不见了”。

(二)公司应关注

9.防范反避税风险,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对可能发生的反避税风险,企业可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全面审核已有合同和交易,自我评估各类交易的风险,例如集团内现有交易定价模式、现存特许权使用、劳务费的支付风险。

2、提前准备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定价原则的基础资料、证明文件

税务部门在对境内企业的开展反避税调查时,纳税人要向税务机关提供符合独立交易定价原则的证明资料。因此企业应准备好每一项对应支付的合同、文件资料、法律文件、交易金额和定价决定等资料。

3、正确、精细化进行各类对外支付的会计核算

纳税人在日常会计核算时,应将对外支付费用对应的收益、或对应的资产形成、对应的收入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并建立专门文档保管,以便于自我确定哪些有把握可以扣除,哪些没有把握不能扣除。当今后面临税务机关调查时,可避免因不能清晰区分相应支付项目而被税务机关做全额调整。

4、对企业所处行业动态应及时追踪了解,如行业市场盈利情况、利润率波动等有较全面的把握。

5、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等。

律师观点:对于一些纳税人被判定为不合理的对外支付,在适用特别纳税调整程序时,纳税人是反避税调查、调整举证责任的承担人。如何对税务机关证明现有定价模式、以前对外支付均符合独立交易定价原则,是纳税人应花最大力气去做的一门功课。纳税人必须建立起交易发生前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意识,依据关联集团各方架构和功能,梳理各类不同交易类型,明确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有效控制风险,达到合规前提下的税金节约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