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私“洋垃圾”的罪与罚——刘友律师专业解读
  • 作者:    日期:2017-03-22

走私“洋垃圾”,是海关总署“国门利剑2017”联合专项行动的重点打击对象。2月24日凌晨,海关总署组织多单位、多省区同步开展专项行动,一举打掉涉嫌走私犯罪团伙1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90名,初步查证涉嫌走私的各类固体废物共2.62万吨。3月18日,海关总署组织指挥专项整治“洋垃圾”联合行动(蓝天行动)的第二战役,12个直属海关同时收网,打掉涉嫌走私犯罪团伙1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8名,初步查证涉嫌走私进境固体废物2.8万吨。

       这是继2013年海关总署牵头发起“绿篱行动”以来,对走私“洋垃圾”违法犯罪活动的又一次严厉打击,充分反映了国家对打击“洋垃圾”走私的坚强决心。与此同时,众多进出口企业,对固体废物经营中的法律规定,仍存在一定的误解;在规范经营中,仍有很大疏漏,集聚了极高的风险,值得人们警惕!

       鉴于此类咨询较多,涉及问题类型、内容均非常繁杂,为对固体废物经营企业防控风险、规范经营有所帮助,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国际贸易与海关专业律师刘友现对典型问题一一解读:

       1、什么是固体废物?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也就是说,“固体废物”是一个法律概念,不仅涵盖物理上的“固体”,而且包括其他物理形态的物品或物质。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将固体废物分为“禁止进口类、限制进口类和非限制进口类”,国家对上述三类固体废物实施目录管理。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三类目录(在前序解读中已做充分说明,不再赘述)。

       2、什么是“洋垃圾”?
       “洋垃圾”一词,是人们或媒体报道中为传播方便而使用的口语词,并非规范用语,目前也没有任何法律或规定对其明确定义。

       从通常理解来讲,“洋垃圾”相当于法律规定中的“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但从媒体报道来看,部分文章将所有固体废物都笼统地称为“洋垃圾”,有“吸引眼球”、误导公众之嫌。笔者认为,我们在认识层面上,应当明确概念,避免混淆,减少误解;在执法层面上,应当更加规范、注重严谨。

       3、走私“洋垃圾”怎么定罪处罚?
       走私“洋垃圾”数量达到法定标准,构成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数量标准如下:
       一、“情节严重”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二、“情节特别严重”,可能判处5—15年有期徒刑的情形:
       (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4、我公司代理进口固体废物的实际收货人没有许可证,而是使用他人的许可证进口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会涉及走私废物罪吗?
       根据法律规定,进口限制类固体废物的实际收货人,应当具备环保部门认可的加工利用资质,并具有环保部门颁发《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如果代理公司与实际收货人通谋,或者主动提供他人的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达到上述法定数量,均可能构成走私废物罪。

       5、我公司的客户为进口固体废物企业,客户在进口固体废物时,可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但我公司仅为其提供运输或制单服务,那么,我公司可能构成犯罪吗?
       根据《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罪犯同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提供服务的公司明知进口固体废物企业从事走私犯罪违法行为,仍在其要求下提供帮助,则可能构成走私废物罪的共犯。

       6、我公司代理报关进口固体废物的实际收货人具备许可证,向海关申报时,我公司依据其提供的价格资料申报,我们当时怀疑申报价格认为低于市场价格,但未详细研究即申报,我公司可能构成犯罪吗?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如有许可证,且公司偷逃税款20万以上,则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如无许可证,且公司偷逃税款20万以上,则可能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依照处罚较重的法律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即使有合法的许可证,而采取伪报、瞒报等方式偷逃税款,达到法定数额,仍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7、我公司有进口固体废物业务,现在海关通知我去接受调查,我该怎么办呢?
       接到海关通知去接受调查,首先要综合分析公司及自身的情况,主要研究是否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乃至走私犯罪行为?由于认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走私犯罪的法律标准、证据标准复杂,建议先行咨询律师,由专业律师提供意见,从而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案,切莫自乱阵脚、盲目行动。

       8、我公司是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目前并未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但我们想进一步排查风险、规范经营,我们该怎么办?
       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业务,涉及环境保护、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规,行业性非常强,风险非常高,相关经营企业需要建立综合性的风险防控体系。考虑到上述工作的专业性、复杂性,建议聘请专业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全面梳理企业经营模式、流程,深入企业经营实际,挖掘、发现风险点,将经营风险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