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鹏、池金女:外贸型上市公司海关关务合规风险之痛
  • 作者:    日期:2018-04-04

外贸型上市公司指经营范围中涵盖进出口业务的上市公司,同样属于海关监管对象。也同样存在关务合规风险,轻则整改、补税、下调企业信用等级等,重则行政处罚,甚至海关缉私部门刑事立案调查。作为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关务合规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比其他进出口企业更加严重。


关务风险任由发展往往是重大灾难。企业在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外,还极有可能被列入海关失信企业而被联合惩戒,企业上市、融资、收购、投标等发展大计都将处处受阻,企业负责人、财务主管、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也将受到诸多限制,甚至失去自由。


风险重重,后果严重!但从实务看,关务合规风险并未引起上市公司足够重视。对于风险判别、处置,缺少认识,管控无方。外贸型上市公司关务合规风险,到底有什么表现?如何管控?本文以有着多年海关执法经验的海关专业律师的视角为您详解。


海关处罚影响大

企业在面对海关稽查等执法时,其合规风险后果主要有以下方面:限期改正、通关锁定、下调信用等级、追补税款、行政处罚、刑事立案。这些情形将会在三个方面极大影响上市企业。


(一)直接阻断上市之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行方在提出IPO申请的最近36个月内“不得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实务中,有些企业的上市之路就终止在行政处罚上。国家发改委2017年7月公布的2017年IPO被否的42家企业名单中,宁波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受海关处罚未通过,另外还有多家公司也是因为类似行政处罚或合法合规、内控问题被否。



发审委关注点:营收增长放缓、毛利率、海关处罚、出口退税、信息披露


有些企业以所受海关处罚“不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为由进行申辩,但往往需要海关向证监会出具证明,企业要付出更大成本,而且形象的损失也难以弥补。从成本和效果上,事后处置远不如事前预防。与其海关处罚影响上市才处置,不如事先做好风险防控,避免受到海关处罚。


(二)严重损害企业形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其中就包括:“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海关处罚就属于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翻阅近期上市公司的对外公告发现,某工具公司因税号申报不实响税款征收,被武汉海关行政处罚;某制造公司,因规格型号申报不实,被威海海关行政处罚……这些海关处罚,不仅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更损害到企业在投资者、收购方或业务客户心中的形象。


(三)影响企业信用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其中,失信企业适用最为严厉的海关监管措施。


当上市公司出现以下十种情形之一,将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1.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2.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阿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3.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4.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5.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


6.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7.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8.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9.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10.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由此可见,合规风险不能有效防控,上市公司将很有可能被列入海关失信企业,处处受限,成本大增,市值蒸发。另一方面,高级认证企业却是路路畅通,享受最大程度的监管便利。2017年底顺利升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内蒙古伊利集团对媒体称“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是企业一个重要发展目标,对于集团拓展海外业务,提升国际影响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联合惩戒威力大

作为上市企业,在海关的失信行为除了直接影响自身上市、发展等外,还将受到多方政府部门的联合惩戒,惩戒措施涵盖企业设立、发展各环节、各方面,威力大,后果严重。


(一)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机制日趋完善


2015年11月,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启用,为联合惩戒实施打下技术基础。国务院2016年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截止当前,国家发改委等46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26份,涵盖海关、税收、工商、司法、上市监管等多领域。


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了限制股票发行、限制收购上市公司、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等17个全国性的黑名单,囊括各领域失信企业数万家。联合惩戒从顶层设计、信息支持、到部门配合、惩戒实施都已严阵以待。


(二)海关失信企业之上殇


对海关失信企业来说,在海关一家失信,在其他部委家家受限,损失巨大。2017年3月,海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33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面临5个方面39项惩戒措施。包括:


1.纳入黑名单

工商部门将海关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

最高法将部分海关失信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加强审核检查

质检部门的对进出口货物适用较高的查验率

税务部门的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证监部门的发行公司(企业)债券从严审核。


3.影响资信评定

质检部门不予适用A级及以上企业信用管理,或者直接列为信用D级管理;

外汇部门不予适用A类企业管理,或者直接列为C类企业管理。


4.限制性管理类措施

公安部门阻止未履行法定手续的海关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境;

国资委限制海关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成为国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财政部门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惩戒参考依据

商务、发展改革部门的进出口配额分配限制依据;

外汇部门的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参考;

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的融资、授信依据或参考。


(三)对外贸型上市公司的特别影响


《惩戒备忘录》发布后,外贸型上市公司或拟上市的外贸公司,其重组、并购、上市等投融资项目中,企业的海关关务合规就成为投资方或交易方尽职调查中的必调项目。如果被调查方存在较大的合规风险,或者本身是海关失信企业,其投融资项目势将受到不利影响。


另外,按照《惩戒备忘录》规定,被列入海关失信企业,外贸型上市公司或拟上市的外贸公司将会受到一些特别的损失,如:


对发行公司(企业)债券从严审核;


将海关失信企业的失信情况作为股票发行审核的重要参考。


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


依法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将海关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除此之外,因成为海关失信企业而被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工程等招投标等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惩戒措施,也会极大损害公司实力和形象。



合规管控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