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史东海、杜鹏:扩大进口国家战略,平行进口汽车不能缺席
  • 作者:    日期:2018-08-13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海关总署等20个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国家层面提出了主动扩大进口战略。《通知》指出,创新进口贸易方式,加快推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短短一句话,给多事之秋的平行进口汽车行业带来了希望。但,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高悬。要想顺利搭上国家战略的高速列车,困扰这个新兴产业的合规问题必须得到解决。笔者作为涉海关法律服务律师,将从四个方面,着重从海关监管的角度,探寻行业发展和监管合规的有机统一。

一、跨国车企多方围堵的行业困境如何破作为国家鼓励的新型贸易方式,平行进口汽车发展快速。据统计,2017年全国平行进口汽车17.2万辆,同比增长29.8%,占据进口车总量的14.2%。行业发展丰富了消费者购车选择,降低了中高端进口汽车价格,大部分车价下降了15%以上。

高速增长背后是跨国车企持续不断的围追堵截。汽车平行进口打破了跨国车企对进口、销售渠道的垄断控制,抢占了其市场份额,并拉动高端进口汽车价格下降,影响了其利润。因此,跨国车企想方设法限制行业发展:包括限制对华企业和个人销售、增加紧俏车型的采购难度、拒绝为平行进口汽车保修等等。为了应对,很多进口车商被动采取了一些常规之 外的商业模式,而这些商业模式又屡屡和监管相冲突,相关部门对此也无法给出清晰的指引。在破解围堵困境和追求监管合规之间,如何寻找共赢,已然成为行业之痛。

二、非常规的商业模式如何定性?平行进口车作为新兴产业,和其他很多产业一样,都经历所谓的“野蛮生长期”,出现了不同于常规的商业模式。以美国为例,美国车企对经销商向中国企业和公民出售汽车严格限制。中国平行进口汽车企业不能直接向美国汽车经销商购车,必须借用美国公司或美国公民的名义。由此,美国国内形成一批专业机构和人员,作为代理人,协助中国企业向美国汽车经销商采购。

从民法上看,这属于典型的间接代理。但很多情况下,由于进口商无法和美国汽车经销商签订买卖合同,为了报关需要,只能和美国代理商之间签订买卖合同。形式上,美国代理商就成了国际贸易中的“卖方”。而一旦涉嫌走私犯罪,双方究竟是“买卖”还是“代理”,将直接影响行为定性。而这当前依然存在很大分歧。笔者认为,要判断中间商的角色,一是看中间商参与交易活动是否受到他方的控制。二是看中间商是否真正地获得货物的所有权。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一般贸易进口税则品目8703项下非中规车申报要求的公告》要求,在报关单之外的补充申报资料上,“卖方”栏填写 “进口车辆实际卖方”。这也反应,监管部门也看到了实质贸易和形式贸易有可能的不一致,不再仅凭形式来判断。对这种商业模式如何定性,尚需要监管部门进行更多的调研,广泛听取业界的意见,更加合法合理的做出认定。

三、好政策如何更好落地?佣金问题是平行进口汽车监管绕不开的难点。200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购货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不需向海关申报纳税。政策初衷是为了支持经济发展、降低企业成本。但是却因为购货佣金如何认定的细则一直缺失,企业无法享受政策利好。更加严重的是,购货佣金的认定将直接影响涉嫌走私犯罪案件中的定罪和量刑。政策的模糊也给海关的执行带来了困扰。公开发布的海关法规中,涉及购货佣金的仅有《关税条例》和《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而且内容简单,企业难以准确把握其内涵,甚至海关工作人员也无法准确把握。

2018年6月7日,海关总署官方微信公众号《海关发布》发表的《企业如何向海关申报佣金费用》的文章,提及了关于购货佣金认定的问题,但依然不清晰。文章指出:“对于企业认为无法自行确定所支付的佣金是否属于“购货佣金”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口3个月前就佣金等相关要素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向海关提出价格预裁定申请”。这也恰恰反映了,对于购货佣金的认识,企业和海关可能存在较大分歧。

2018年5月,《半月谈》网发表《莫让“僵尸政策”消解改革红利》的评论文章,对此现象予以了关注。文章指出“各级政府应对已成为“僵尸”的政策予以清理整顿,对因脱离实际而无法落地的政策予以废除,对缺少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的政策,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出台详细的解释和标准、明确牵头管理部门等方式推动其落地执行。” 习近平总书记也曾指出: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相信,这也是整个行业,或者也是政策执行部门的心声。

四、配套监管制度如何完善?从《对外贸易发展“十三五”规划》,到《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家对平行进口汽车行业给予了一以贯之的鼓励和支持。广大经营者首先应该在合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去享受政策红利。对于故意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但同时,监管部门也应以更加审慎的姿态,去引导和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度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指出:“本着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制定新兴产业监管规则,引导和促进新兴产业健康发展”。汪洋也曾在人民日报撰文:“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逐步完善监管制度、服务体系和政策框架”。

“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对于尚处在发展初期、配套制度不够完善的平行进口汽车行业,更加意味深远。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接受采访时指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平行进口汽车与我国现行通关、征税、检验、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以及‘三包’、‘召回’等制度政策方面还未完全衔接配套。” 

尤其是关于平行进口汽车的海关审价一直是海关监管难点。有些经营者,面对如何规范申报,尤其是价格问题,找不到清晰明确的指引,一直被迫游走在法律边缘,面临着无法认知又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优化平行进口汽车审价机制。”但是,该意见发布至今,海关总署并未出台平行进口汽车审价操作指引,对于审价中的一些焦点问题也没有给出指导性意见。在进一步深化广东、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中,都指出要“完善平行进口汽车审价机制”。这也反映出,监管部门已经看到了配套制度缺失带来的影响,更多地以引导的姿态来规范行业,而非动辄则咎。希望刑法的谦抑原则在行政管理中能得到合法合理的运用。

汽车平行进口作为新兴产业,虽然得到国家明文鼓励支持,但遭遇跨国车企围剿,配套政策不完善、不明确,产业在夹缝中艰难生长。扩大进口战略下,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如果合规问题得不到理性解决,扩大进口意味着更大的风险。是否扩大进口,该如何进口,甚至是否继续从事这个行业,都将成为很多经营者心头的大问号。希望监管部门和行业共同努力,消除困惑,共同交出合法合理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