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良、刘一民、Charles Hardage: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的执法新常态
  • 作者:    日期:2019-05-30

在美国,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监管机构重点关注对象不断变化,其经济制裁政策也在持续演进。对于美国主要制裁法律监管机构——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而言,2019年见证了该机构工作重点的巨大转变。本文分析的两例OFAC典型执法案系其亲自公布,揭示了其2019年起采取的积极执法姿态,表明其监管重点已从金融机构转移向非金融机构。而上述转变将对中国公司产生深远影响。


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2019年迅速展开行动,已经公布了九个执法行动(调解协议或民事罚款)。但是,比执法行动的数量更值得关注的或许是其内容。除了OFAC近期公布的与渣打银行和联合信贷银行集团签订的调解协议外,2019年OFAC公布的所有执法行动所涉及的都是非金融机构。 


其中,有两个执法行动尤其需要引起中国公司注意。因为它们评估了中国公司遭受OFAC长臂执法的风险。


其中一个执法行动是2019年3月27日公布的OFAC和美国史丹利百得有限公司(史丹利百得)达成的和解。2013年6月之前,史丹利百得公司收购了一家中国公司——江苏国强工具有限公司(国强)。收购后,在未经史丹利百得允许的情况下,国强把商品销售到伊朗,这一行为违反了美国对伊朗的制裁行动。尽管史丹利百得主动进行内部调查并主动向OFAC披露国强的违规行为,但是史丹利百得与OFAC达成的和解协议仍旧要求其支付1,869,144美元的罚金,并被要求实施严格的内部合规计划。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OFAC当前的监管态度(除了其新近对非金融机构的重视以外)。首先,善意和自我披露并不足够。OFAC希望各个公司遵守制裁法规,并且它会对那些没有遵守制裁法规的公司处以重罚。其次,正如五页多的调解协议书中详细阐述的那样,OFAC目前已经为非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个模板,这一模板包含了OFAC希望从它们的合规方案中看到的一些特点。没有采用这类计划的公司,至少是那些有合理高风险预期的公司,在违反法规时不能指望OFAC从轻处罚。最后,母公司在美国(和其它国家)的中国公司的运营将受到其母公司更为严厉的监督,因为母公司力图降低遭受OFAC处罚的风险。 


中国公司将要关注的近期第二个案例是2019年1月31日公布的OFAC与E.L.F.化妆品公司(ELF)达成的和解。ELF从中国供应商那里进口了睫毛套件,而该睫毛套件中含有供应商在朝鲜采购的材料,因此ELF在和解协议中被要求向OFAC支付996,080美元的罚金。虽然ELF自行披露了违法行为,但是ELF仍然支付了和解罚金。


OFAC的公告着重于ELF没有“进行充分的供应链尽职调查”。根据OFAC的报告,各个公司“从海外采购产品时应当进行全面的供应链尽职调查,尤其是已知出口商品的国家是遭受全面制裁的国家”。OFAC所提及的特别关注的国家似乎是针对中国,因为中国周边有很多国家受到美国制裁。


据OFAC的报告,各个公司从这类地区采购时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包括原产国验证在内的供应链审核;对供应商进行OFAC的强制性制裁培训;经常对供应商进行例行审核。  


与史丹利百得案相比,ELF案对中国公司的影响似乎要大得多。其主要原因在于:依赖中国商品的外国公司现在明白,它们要积极承担起监督其中国供应商运营的职责,以确保中国供应商的供应链合乎OFAC的规定。


这可能意味着中国供应商将面临外国买家对核实其供应产品来源的更多要求。不过,这也暗示了一个机会,即为那些积极提供原产地验证,并将此视为商业习惯的中国供应商提供了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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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良,德衡律师集团高级联席合伙人,北京德和衡(华盛顿)律师事务所主任。梅良律师毕业于伯克利大学法学院,具有中国执业律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执业律师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梅良律师在执业以前曾在中国银行担任分行国际结算、外汇信贷业务负责人和支行负责人。自2003年执业以来,梅良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的非诉讼及争议解决,对中美两国公司、证券及进出口法律法规有深入的研究,客户主要为大型金融机构及贸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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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民,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创新主任,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员协会会员,并正在向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上诉法院申请执业律师资格。刘律师毕业于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获得公司法硕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长江商学院金融MBA(首期班)。刘一民律师的执业领域包括中国企业在美合规经营;数字及数据业务(区块链行业的应用及投资并购、企业数据资产的营利化及管理、虚拟加密资产、数字化网络新锐媒体、区块链应用);亦从事投资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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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es Hardage,美国执业律师,北京德和衡(华盛顿)律师事务所外部顾问。Charles顾问曾在佛罗里达大学获得心理学学士,在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获得JD (法律博士)学位。Charles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近十年,具有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丰富经验,熟悉跨境纠纷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方式,并具有处理合同争议、商业侵权、环境许可、建筑诉讼、保险诉讼、劳资纠纷和地方政府开发影响费诉讼等方面的工作经验。Charles律师曾在杰克逊维尔 Tanner & Bishop律师事务所担任诉讼及上诉律师;并曾在多个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担任资深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涉外法律工作经验以及与中国律师协作办案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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