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彩军:互联网医院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 作者:    日期:2022-09-26

互联网医疗打破传统医疗服务的时空距离,提供一种新型的“非接触式医疗”服务模式,尤其是疫情期间,为患者带来切实的便利:比如预约就诊、义诊复诊、移动支付、报告查询、药品配送、远程医疗等。除此之外,互联网医院还能够带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可穿戴设备、药品配送、保险服务等相关行业的发展。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互联网医疗给予包容审慎的态度鼓励试行,规范引导“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


一、互联网医院主要运营模式


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国内互联网医院的主要运营模式分为三种: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的互联网医院、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1.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由实体医疗机构发起,自建互联网医疗平台,互联网医院的建设、运营、管理等均由实体医疗机构主导完成,引入的第三方技术公司仅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2.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互联网医院:由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共同发起,互联网企业构建第三方平台,实体医疗机构安排医务人员在平台上开展线上服务,并负责线下的连续性诊疗。双方通过合作协议,对互联网医院运营中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3.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由一家互联网企业发起,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可能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或者公立医疗机构,构建互联网医疗平台,大多数医生在该互联网医院以多点执业的方式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


二、互联网医院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体系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互联网医院必需以实体医疗机构为依托,不允许虚拟互联网医院存在,把互联网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纳入到质控体系当中,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


三、互联网医院诊疗范围


互联网医院借助互联网载体和技术手段,可以提供健康教育、在线疾病咨询、疾病风险评估、医疗信息查询、电子处方、远程医疗和康复指导等多种形式的健康医疗服务。但是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我们知道医生看病讲究的是“望、闻、问、切”,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患者通过图文和视频问诊,医生很难做到“闻”与“切”难免会发生误诊,因此互联网医院仅开展常见病、慢性病复诊,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那么如何界定复诊、以及病情变化,如何平衡医生线上线下执业关系等关键环节,仍需要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具体规定。


四、互联网医院医护人员多点执业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医院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不管是哪种模式的互联网医院,归根结底是医疗机构,因此互联网医院应严格按照医师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非本院构建的互联网医院,执业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和取得处方权,仍需取得 “第一执业地点”的同意并办理多点执业备案或注册手续。


五、互联网诊疗法律责任及承担主体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互联网医院运行过程中涉及对患者的个人信息收集,电子病历信息存储,药品邮寄等个人信息传输等行为,患者个人信息多为敏感信息,且涉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等,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相关法律法规。患者与互联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向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提出处理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偿法律责任。


互联网医院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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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侯彩军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侯彩军律师,法学硕士,十年医疗卫生相关案件调解与诉讼经验,先后在北京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专业医疗卫生领域律师事务所工作,服务过多家三甲医院。业务领域涉及互联网医疗、生物制药、医疗器械、医疗美容、健康养老、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医疗保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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