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和浩: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第1期)
  • 作者:    日期:2022-11-30

序:2022年10月,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出版了《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一书,该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杜和浩、陈浩主编,团队成员杨亮、杨小红、李方伟、于智浩参编。该书填补了行业一大空白,甫一面世,即受到业界好评,近日已经跻身法律出版社图书畅销榜第三名。为回馈广大读者和业界同仁,现将该书的部分精彩内容摘要连载分享。


本期分享的是《合同无效,质保金扣留条款可以参照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案涉工程质量合格,质保金约定扣留的,从其约定;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案涉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质保金扣留条款能否参照执行呢?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一书第47页提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案涉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质保金扣留条款属于结算条款,属于折价补偿的范围,可以参照执行。


该书第49—50页写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观点:案涉《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全部完成具备竣工条件付到80%工程款,余下工程款扣除3%保修金外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3%保修金按照国家规定时间期满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临峰公司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故原判决关于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保证金的认定正确,中业公司主张不应当予以扣减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案涉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质保金扣留条款属于结算条款,属于折价补偿的范围,可以参照执行”裁判规则,有无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反案例呢?实务中对此主要有哪几种观点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是否出台了指导性文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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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杜和浩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杜和浩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中心总监、高级合伙人,执业22年。曾先后担任北京市律协破产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安徽企业商会理事;中央军委营房局、中铁建工、中煤建设、中建国际、中建六局、红山科技、中铁十六局、中铁十九局等机关和公司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从事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不良资产处置、银行与金融领域专业法律服务二十余年。代理了数百件建设工程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经典案例,拥有丰富的商事诉讼经验和专项法律服务行业背景。秉持“独行快,众行远”之理念,带领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部门,打造专业化、学术化、团队化、一体化律师团队,以过硬的专业能力、丰富的办案经验、系统的实务产品和超强的团队作战,赢得业内外广泛好评,得到客户高度认可。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不良资产处置、银行与金融领域的诉讼与仲裁。


著作:《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合著,法律出版社)《无效的边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补充协议的效力认定》《浅析“以物抵债”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认定》《承包人向陷入债务危机的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并减少损失的八大对策》《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形下的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承包人应对建材价格上涨措施研究》《发包人破产情形下承包人工程价款权利实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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