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娟娟、贺欣怡:爱宠人士注意:“免费”领养宠物背后的那些坑
  • 作者:    日期:2022-12-05

前 言:近些年,越来越多的爱宠人士选择“领养代替购买”,也正因如此,线上、线下出现了大量“免费领养”的宣传。然而,这些打着“免费领养”旗号的背后,实际上隐藏着层层加价、捆绑消费甚至是诈骗犯罪等一系列套路。


“免费领养”恐为诈骗


2020年1月,温某在浏览闲鱼app 的时候,看到有人正在出售拉布拉多犬。正巧自己想要养宠物,温某便在卖家的要求下加了其QQ。


卖家称,因自家狗舍将被拆,有一批宠物待处理,因此正在寻找领养人,且领养免费。不过,由于卖家在广西南宁,因此温某需要自行去南宁领狗。


考虑到路程遥远,温某询问店家能否将狗邮寄给自己。卖家同意并发送了一个二维码,温某扫码进了店家的微信群,并将邮费180元和押金200元以红包的形式支付给店家。


十几分钟后,温某接到了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宠物托运公司的员工,由于最近托运过程中宠物狗的死亡率较高,因此需要加一个氧气管,租金50元,押金500元。


温某虽然心生疑虑,但养狗心切的他也没有再刨根问底下去,随即就把550元的氧气管费用发到了群里。


此后,温某再联系托运公司的人时,发现自己已经被拉黑了。QQ、微信群内都无人再回复消息。


2020年1月15日,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抓获了涉嫌网络诈骗的梁某、吴某。


经查,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梁某、吴某在网站下载了宠物犬的诈骗剧本、宠物视频及图片后,在闲鱼上发布免费领养宠物的信息。


当有意图收养宠物的人士联系梁某、吴某后,他们通过虚构运费、宠物笼费、氧气管费等费用支出,骗取被害人将上述费用支付到其指定的“收款中介”账号,再由“收款中介”代收人领取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他们。


梁某通过上述方式,结伙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6843元。


最终,经法院审判,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捆绑消费的“领养协议”,也有坑


除了上文所述的非常“直接”的诈骗手段外,实际上,就算是真的领养到了宠物,这“免费领养”背后,也还是藏有许多的坑。


免费领养宠物时,许多人会被要求签订《免费领养协议》,这种协议通常表现为领养宠物的同时伴随其他义务,例如支付押金、捆绑消费、送养人定期探视等。那么,如果领养人违约没有遵守协议约定,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近日,安徽马鞍山的花山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初,叶女士与该宠物店签订宠物领养协议,期限为一年,协议约定本次系免费领养,但领养期间叶女士需每月在店中为狗狗购买指定的生活用品,以便宠物店确定狗狗仍在叶女士处,否则视为丢弃。若叶女士虐待、弃养,则宠物店有权收取违约金。


一段时间后,叶女士发现,宠物店里的商品不仅价格远高出市场价,而且不允许自己变更商品种类或购买途径。叶女士认为自己本意是领养宠物,也一直在悉心照料,但宠物店捆绑销售的行为让自己不堪其扰,宠物店打着确认宠物安好的旗号挣取商品差价牟利,违反了协议订立的初衷。但宠物店认为叶女士拒绝购买商品违反合同约定,自己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取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关于本案中《宠物领养协议》的合同性质,宠物店将涉案宠物狗交由叶女士领养,而叶女士并不需要为此支付相应的价款,双方形成的是一种赠与合同关系。同时,宠物店为监督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对涉案宠物狗的饲养义务,故而约定由叶女士每月在店中购买狗狗生活用品,因此宠物店对叶女士是附了一定义务的赠与。该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


其次,案涉合同签订后,宠物店即将案涉宠物交付叶女士饲养,而叶女士也依照合同约定向宠物店购买案涉宠物狗的生活用品,但因后期在购买价格和方式上产生分歧,叶女士便另行选购了案涉宠物狗的生活用品,并将相关购物信息告知该店工作人员,可见,案涉合同所附义务并没有得到履行。但关于叶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则应看所附义务的目的,叶女士有理由认为每月购买物品的义务是为了店家核实狗狗近状并非取得狗狗应支付的对价,其有权拒绝宠物店指定的购买方式,该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再次,叶女士在自行采购相关商品后即将相关信息发送给宠物店,也未违背双方所订立的案涉合同所附义务条款的初衷。


最终,花山法院一审驳回了宠物店的诉讼请求。


不过,也有法院对这类问题持不同的裁判意见。


重庆市纂江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22年2月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家喵店免费领养合同》,约定:乙方领养甲方宠物猫银渐层一只(1300元);合同期限为15个月,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每个月到甲方处消费最低240元;乙方如有任何事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则向甲方赔付1000元和猫咪原价。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支付了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期间的5期最低消费金额共计1200元,此后,再未在原告处消费。


对此,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一家喵店免费领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将宠物猫交付被告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每期的最低消费金额,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宠物猫费用和赔偿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宠物猫费用1300元和赔偿1000元,共计2300元。


法律解读


上述这些捆绑消费的案例,争议焦点主要是,领养人不在店家处购买宠物用品的,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我们分析如下。


首先,就双方订立的合同性质而言,店家将宠物交由领养人领养,而领养人并不需要为此向店家支付相应的价款,故双方形成的是一种赠与合同关系。同时,为了监督领养人依照《领养协议》的约定履行饲养义务,防止领养人随意丢弃、虐待宠物,一般来说,双方还会约定由领养人每月从店家处购买宠物用品。这种约定的产生,使得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成为了附义务的赠与,且该附义务的赠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


其次,领养人没有在店家处购买宠物用品、而是选择自行购买的行为,是否违反了《领养协议》的约定呢?以某《领养协议》为例,其中约定“每月为了了解宠物是否在领养人手上,领养人需要向店家购买宠物用品,否则视为将宠物丢弃……”从这个约定来看,如果自行购买而不在店家处购买宠物用品,的确属于违约行为。


再次,领养人违约的,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笔者认为,并非存在违约行为,就一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当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且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领养人才有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从《领养协议》的内容来看,在签订《领养协议》时,领养人有理由相信,双方约定必须在店家处购买宠物用品的真实目的在于店家只是为了确保宠物的安全,而并非想通过从中赚取宠物生活用品的差价来牟利。因此,只要领养人自行采购宠物用品的行为并没有真正损害到宠物的生命安全,且仍然定时向店家汇报宠物的相关情况,那么就没有违反该约定的真实目的,并没有给店家带来损失,亦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提请店家注意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当然有权选择在哪里购买宠物用品,很多《免费领养协议》中有关捆绑消费、最低消费的约定,实际上有限制消费者选择、强买强卖的嫌疑,建议谨慎选择约定这类条款。


律师提醒


“免费领养”新骗局的出现,给消费者敲响了警钟,在进行宠物领养的过程中,一定要选择正规、有保障的渠道,仔细询问、擦亮双眼,勿让骗子有可乘之机。其次,在领养宠物时,如果条件允许,建议通过线下交付,必要时可要求宠物店出具宠物健康报告;再次,要与宠物店签订完善的领养合同,尤其对于宠物健康状态和纠纷处理方案进行详细约定;最后,保留好交易全过程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本团队有丰富的民事诉讼办案经验,如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团队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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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唐娟娟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唐娟娟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消费维权法律专家服务团团员,上海市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唐娟娟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金融、经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辩护、人身侵权及婚姻家事领域争议解决,在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手机:13916992558

邮箱:tangjuanjuan@deheheng.com


贺欣怡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贺欣怡律师,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持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贺欣怡律师专注于民事及刑事争议解决,参与多起刑事案件辩护和民商事诉讼案件办理。


手机:18912052121

邮箱:hexinyi@dehe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