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斌:元宇宙法律篇(五十一)—— 虚拟人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探析
  • 作者:    日期:2023-03-20

2021年6月26日B站12周年庆,董事长陈睿表示过去一年共有32412名虚拟主播在B站开播。现在游戏、传媒、文旅、金融等各行各业都开始出现虚拟人,虚拟人正在以虚拟角色、虚拟歌星、虚拟主播、虚拟记者、虚拟讲解员等多种形式不断破圈。虚拟人可以和自然人自然交互,给用户带来极致的沉浸式体验,已经成为连接物理世界和虚拟世界的重要角色,是元宇宙中一条重要的交互赛道。


一、虚拟人产业链


参照《2022年中国虚拟人产业商业化研究报告》及相关研报,我们将虚拟人产业链归纳如下:


虚拟人产业链分为基础层、平台层、应用层,基础层包括建模软件、渲染引擎、芯片、传感器、光学器件、显示设备等软硬件,通过三维建模、数据预处理、渲染模型等操作为虚拟人的制作提供软硬件基础,制作静态虚拟人;平台层包括AI能力平台、建模系统、动捕系统、渲染系统等,从基础层获取数据信息后通过软件算法提供交互技术能力,可以让虚拟人活过来;应用层打造及运营虚拟人人设塑造人格,使用全息影像技术、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扩展现实等技术应用在游戏、影视、传媒、文旅、金融教育、医疗、零售等各种领域,让用户获得更强的沉浸感和交互感。


虚拟人从驱动方式方面又可分为非交互型、人工智能驱动型和真人驱动型,非交互型是指按照预先设置的内容进行回应,与用户的交互性极弱;人工智能驱动型是指利用人工智能(AI)技术通过多模态技术和深度学习模型的运算结果实时或离线驱动虚拟人的语音表达、面部表情、具体动作;真人驱动型又称“套皮虚拟人”,是指基于真人的动作、表情等通过动捕设备驱动虚拟人。


二、平台和商家的知识产权风险


1、直播平台


对于汇集了大量直播虚拟人的平台而言,平台的善良管理者义务是与其从虚拟人直播中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正相关的(比如在直播虚拟人获得的打赏中拿走一部分),获得的经济利益越大自然应对此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1)对直播虚拟人形象(皮套)的著作权方面做初步审查。平台不能像一只鸵鸟躲进沙子里假装视而不见,滥用“通知—删除”规则。平台不仅需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应当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平台上直播虚拟人形象的著作权方面做初步审查,这种审查应当采用“一般可能性”标准,如审查著作权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初步证据证明其为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在平台从打赏中拿走部分收益时,就很有可能构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在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2、商家


商家定制直播虚拟人,首先应当获得直播虚拟人形象(皮套)和完整人设构思的著作权,该版权链条应当清晰,至少应取得包括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改编权等权利的授权,并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三、虚拟人的知识产权风险


1、著作权


(1)美术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虚拟人的形象通常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要求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者在独立创作作品过程中创造出的具有独特个性的外在表达形式,其包含“独”和“创”两层含义,“独”是指“独立完成”即“原创非抄袭,不排除作者的技艺、才智等”,“创”是指“具有创造性”即“具有独特个性的外在表达形式而非思想,该独特个性是表达作者的思想、情感等”,“独”与“创”两者缺一不可,虚拟人的名称由于只是文字的简单构成不具有独创性,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如果构成混淆误认则可能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扮演自然人的虚拟人需要得到其本人的授权,而重塑已故艺人的虚拟人需要得到已故艺人的家人或生前签约演艺公司的授权。虚拟人创作的作品,由创造虚拟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著作权。


(2)歌曲、舞蹈等视听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条引入了视听作品,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游戏连续画面等均可能作为视听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虚拟人发布视听作品,尤其是短视频,一般情况下都不构成合理使用,可能涉嫌侵害他人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规范的行为为“歪曲”、“篡改”, “歪曲”是指对作品作有违作者本意的体现,“篡改”是指以作伪手段进行改动,并以作者声誉是否受到损害和作者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为判断标准;翻唱他人歌曲的行为一方面侵害了词曲作者的表演权,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是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的行为。翻唱他人歌曲的行为另一方面可能侵害了邻接权之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指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等权利;模仿他人舞蹈可能侵害他人舞蹈作品的相关权利,舞蹈作品的独创性并不局限于动作、姿势、造型、表情,应当还包括用于表达创作者思想情感的音乐、灯光、情节等,也就是说 “情节+舞蹈动作”、“ 情节+舞蹈动作+音乐、灯光”等的组合也属于舞蹈作品的保护范围。


(3)开源软件


虚拟人企业在开发虚拟人时可能会用到开源软件。开源是指源代码的开放,实质是技术共享;开源软件是指开放源代码软件,即其源代码可以被公众使用的软件。开源许可证是开源软件的版权人授予用户学习、修改、分发开源软件的一种法律许可,不同的开源许可证规定有不同的条件与义务,关系到用户是否享有修改或衍生后的代码使用以及商业使用等权利。不同的开源许可证规定有不同的条件与义务,在使用一个开源许可证当然不存在问题。但如果一个软件中使用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源许可证,就有可能引起各个开源许可证之间的限制或条件发生冲突,如果出现冲突就是不兼容。企业、个人在使用、参与或主导开源软件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各式各样的开源许可证,应当牢固树立开源风险意识,通过开源合规治理规避各种法律风险。


2、专利权


虚拟人产业链中的基础层、平台层、应用层都可能涉及大量的专利,快手从2019年就开始进行“虚拟人”技术布局。百度网讯的虚拟形象生成专利2022年5月申请,网易的通过语音交互调整虚拟形象的技术专利2022年6月1日申请,包括阿里在内的各大互联网大厂都已经纷纷布局虚拟人相关专利。因此,虚拟人生成厂家在使用相关技术时应当时刻关注他人专利申请,防止误入专利的沼泽地。


3、商标权


(1)图文商标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在虚拟人短视频等作品下方或正面使用他人商标,属于商标性使用,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将他人商标作为标签、关键词,若内容中包含他人商标,属于对他人商标的商标性使用行为;若内容中不包含他人商标,则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


(2)声音商标


虚拟人模仿他人声音可能构成侵害声音商标权,声音商标是指由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要素构成的商标,该声音要素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也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还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


4、商业秘密


虚拟人的技术秘密应当建立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将其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中之人之隐私被扒开又称之为开盒,当开盒后粉丝发现中之人与虚拟偶像有差距或者距离时,就会对虚拟偶像产生落差进而掉粉。因此,中之人之隐私应当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设立相应的保密机制,并签订保密协议和相应的竞业禁止协议。


作者简介


黄斌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黄斌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业务中心副总监,元宇宙科技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律协数字经济专委会副主任,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公司业务部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互联网法律评论》特约专家,无讼公开课讲师,无讼专栏作者,百度百家号VIP作者,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专利代理人,擅长专业领域为:数字经济、元宇宙、NFT、虚拟人、区块链、虚拟货币、公司法、建设工程、知识产权。黄斌律师专注于中小股东保护,深度研究数万个判例进行解码,从董事推荐、公司决议、股东退出等多维度完成了公司中小股东保护法律服务产品;在大学从事近十年建设法规教学,从建工合同的签订、入场、施工、变更、退场等多维度保护建工企业及实际施工人的权益;曾从事三年专利代理工作,参与了武烟集团公司知识产权战略规划。2017年完成江西省工商联课题“民企知识产权保护”,现为中国最大法律人社区无讼阅读“商标有道”专栏作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和无讼阅读平台上发表过《中国好声音:到底是谁的好声音》等100多篇知识产权法文章,《麦当劳中国更名为“金拱门”相关法律问题评析》荣获“无讼”阅读2017年度专业文章第一名,《短视频版权保护的江湖风云》收录在《大数据—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2018-2019)》一书。代理案件中江西网络电视台诉暴风科技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入选江西省高院2017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田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判三缓五)入选2021年江西省检查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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