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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劲松、韩雪莹、刘菊:临时工程是否属于保险标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理赔实务争议系列(二)

2025-07-11

  引 言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引水供水工程等,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建筑一切险的保险期间涵盖整个建筑工程周期,从施工开始至竣工验收,保险标的涉及工程物料、设备等物质损失及第三方责任等综合风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具有参与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工程周期长、专业性强、保险条款复杂等特点,而且施工过程中常出现工程方案及工程量清单发生变动等情况,容易引发理赔纠纷。实务中建工领域的保险纠纷在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免责事由、保险期间和损失认定等方面均有自身特点,本文我们通过检索相关代表性的司法裁判案例,分类梳理争议焦点与裁判思路,后续将陆续推出十篇系列连载研究文章,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二、临时工程是否属于保险标的?

  建筑施工活动具有持续和渐进特征,故可能发生超过承保财产范围的工程量变动。在建筑工程保险实务领域,临时工程虽为阶段性的项目,但其建设成本通常已通过工程造价的会计处理或合同计价方式,系统性纳入永久工程的价值构成体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附件二《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措施项目费作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其中包括的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以公路工程为例,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为例,100.101工程保险费101-1-1明确: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标的为合同项目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以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100.103临时工程与设施明确,其包含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原有道路的维护与恢复、贯通便道、临时用地、临时供电设施架设、维护与拆除、临时供水设施等。

  由此可见,在工程计价规则中,临时工程虽具有阶段性、辅助性特征,但其成本构成和风险归属并非独立于整体工程之外。无论是建筑工程,还是公路工程,均体现出临时工程与永久工程的关联。据此,若投保人按照工程概算总造价足额投保,总造价已完整涵盖临时工程成本,应当认定临时工程作为工程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但若投保人列明分项工程量与计价投保,以(2014)青民二终字第56号为例,法院可能以临时性工程是新增资产为由,认定其不属于保险标的。

  1.某某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2022)闽0403民初837号】

  裁判思路:

  项目总投保金额以工程全部造价为基础计算的,法院认为临时工程属于已承保的保险标的范围。

  法院认为:

  案涉《保险合作协议》承保的系建设工程一切险,案涉钢栈桥属于临时设施,是否应予理赔,应根据保险协议的约定。案涉保险单明细表对保险项目及金额的约定第一部分总保险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至第700章合计699889988元,从案涉保险协议约定看,项目总投保金额是按照工程全部造价投保,临时工程属于已承保的保险标的范围,榕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也认可钢栈桥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总则项下的一个细目,细目号为103-1-c,《钢栈桥搭设合同》没有约定拆卸后的钢材的归属问题,仅约定由浙江某某桥梁公司负责安装和拆卸,故按照惯例,应认定拆卸后的钢材应归浙江某某桥梁公司所有及享有保险利益,但本案不仅包含冲毁的钢材财产损失,还包括其他材料及建设费用,打捞部分的钢材也用于新的钢栈桥的建设中,某甲公司、某某航局没有因此受益,故榕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保险协议的约定对钢栈桥的复建部分予以理赔。

  2.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2020)沪74民终805号】

  裁判思路:

  若投保时以分项详细列明财产的形式对保险标的的范围进行规定,并将金额予以列明,则法院倾向于认为保险费与保险责任之间存在对价关系,而设计方案变更后出现的新的临时性工程项目属于新增资产,不属于已承保的保险标的范围。

  法院认为:

  涉案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二条约定,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作为本案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所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对涉案上海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互花米草生态控制与鸟类栖息地优化工程5标工程的具体项目及金额予以列明,各分项项目即属于前述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的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且涉案保险合同订立时,园林公司所缴纳的保险费与天安财保的保险责任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天安财保依据前述《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确定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园林公司亦应在分项列明的范围内享有保险权利。由于保险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园林公司进行设计方案变更后,出现了新的工程项目(围堰,为临时性挡水结构)、部分原工程项目造价显著增高,该些情形园林公司均未通知天安财保,天安财保亦未能就此作出核定。若将该些新增部分纳入保险标的,天安财保给付保险金的概率亦会随之增加,显然对天安财保极其不利且有失公允,实质上也有损于由其他投保人组成的危险共同体,因此新增工程项目以及造价显著增高的原工程项目的超出部分不应作为本案保险标的,天安财保亦不应予以赔付。园林公司关于新增项目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与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川民申字第817号】

  裁判思路:

  《工程量清单说明》中载有“临时工程设施”的,临时工程设施属于承保范围。由于保险公司未对事故进行财产损失核定,钢管、扣件等临时工程设施应已拆除,保险公司要求对钢管、扣件的损失数量、单价进行鉴定已无实施之基础,其不利后果应当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

  本案《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单》明确约定中路建设公司就高县迎宾大桥(符江二桥)续建工程向中华财保宜宾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项目为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材料),《工程量清单说明》第3条载明“工程量清单中单价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利润和税金、临时工程设施等费用”,按照通常理解,钢管、扣件显属建筑材料,且属于投保单上保险项目明确约定的“材料、临时工程设施”;且《工程量清单说明》背书“模板、扣件、装载机、电线、电缆、钢管”,故钢管、扣件属于保险项目的范围。四川省高县迎宾大桥(符江二桥)续建工程发生了被水冲毁事故的事实客观存在。事故发生后,中路建设公司已经尽到及时通知事故详情的义务。中华财保宜宾公司派员工到现场后,至今未进行财产损失核定亦未作出是否赔偿等任何处理,没有尽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作出核定、在法定期限内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即中路建设公司、向中路建设公司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的义务。由于中华财保宜宾公司未对事故进行财产损失核定,根据《合同协议书》所载,讼争工程工期为480天,应已完工,钢管、扣件等临时工程设施应已拆除,中华财保宜宾公司要求对钢管、扣件的损失数量、单价进行鉴定已无实施之基础,且该后果系由中华财保宜宾公司自行造成。中路建设公司提供了与恒锋租赁站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华财保宜宾公司也未对《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二审判决依据《租赁合同》作出处理并无不当。

  4.青海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营业部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青民二终字第56号】

  裁判思路:

  本案争议焦点为围堰及围堰便道是否属于承保范围,讼争的用于修建大桥所需临时修建的围堰及围堰便道并没有在该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科目中体现,被保险人关于围堰及围堰便道属于投保范围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

  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项目为该工程预期中标价所确定的建筑施工范围,也就是保险工程完成时的总价值(工程总造价)。而本案投保工程共和至玉树公路(一期工程)施工GYI-SGA9合同段,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系以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该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详细列举了所需完成的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等总价合计515953000元的全部工程项目。本案讼争的用于修建大桥所需临时修建的围堰及围堰便道并没有在该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科目中体现。威远公司认为,工程量清单中“抛填片块石”的量即包括修建围堰及围堰便道所用的片块石。然而,该工程量清单项下的“抛填片块石”明确编列于路基工程项下,且用于“水塘、积水坑路基”,而非编列于桥梁、涵洞项下。另外,用于修建临时工程围堰及围堰便道中,威远公司报损的片块石量就达到了12915m³,占到整个投保工程工程量清单中“抛填片块石”总量26746m³的近50%,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威远公司认为围堰及围堰便道的工程量包含于投保工程工程量清单中,围堰及围堰便道属于投保范围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以修建黄河大桥必须要修建围堰,且威远公司确实修建了围堰及围堰便道为由,认为围堰及围堰便道属于承保范围,依据不足,认定事实不当,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