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上市公司反舞弊系列之外部欺诈和市场操纵的法律应对

2025-09-01

  一、上市公司外部欺诈与市场操纵的现状及危害

  (一)欺诈与操纵现状

  近年来,资本市场外部欺诈与市场操纵手段不断迭代升级,犯罪行为呈现出多样性与隐蔽性的新特征。中国证监会数据显示,2024年,证监会依法从严查办证券期货违法案件739件,其中,操纵市场案件有71件,占比10%。[1]


  2024年,证监会对42起操纵市场案件作出处罚,罚没金额高达49.5亿元,同比增长42.2%,其中千万元以上罚单占比41.9%,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操纵市场犯罪案件32件,移送犯罪嫌疑人104人。[2]

  在证券市场这片充满机遇与挑战的海洋中,除了公司内部人员可能暗藏的违法违规行为外,外部的证券欺诈与市场操纵行为也如同潜伏的暗礁,时刻威胁着市场的平稳运行,也威胁着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与投资人的财产安全。随着市场的蓬勃发展,市场操纵的复杂程度也与日俱增,操纵手段更是花样百出,典型手段包括以下几种:

  1、场外配资“马甲”操纵——2023年“宁波敢死队”案中,行为人舒逸民操纵“浩丰科技”“南华仪器”“山河药辅”“中飞股份”等多个账户,先以大单连续买入把股价推至涨停,再以涨停价大额申买、频繁挂单撤单“焊死”涨停板,制造强势假象,次日集合竞价即挂卖单,实现短线暴利。以“浩丰科技”为例,仅3个交易日舒逸民就完成了“拉高—封板—出货”闭环,短线获利数千万元。

  2、信息型操纵——2024年“某短视频平台大V”案中,拥有近1040万粉丝的财经博主“大蓝”提前低位建仓某只股票,在9月底至10月初的直播和短视频中公开点名推荐该股,煽动粉丝“全仓买入”,利用直播间万人同时在线的“带货效应”把股价推至涨停,随后反向高位抛售,8个交易日内非法获利约1.3亿元,导致4.7万名跟风中小投资者高位接盘并亏损。

  3、对倒交易操纵——2023年“腾茂科技”案,行为人刘洪涛和娄阁利用实际控制的6个证券账户,操纵“腾茂科技”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先通过大宗交易单向买入500万股腾茂科技股票,快速积累筹码,再利用对倒交易制造虚假活跃假象,将股价从11.97元拉抬至25.8元,涨幅高达115.54%,最后集中卖出股票,锁定利润。整个过程中,刘洪涛和娄阁通过控制交易节奏,诱导投资者跟风买入,最终在高位出货获利8367万元,导致众多投资者蒙受损失。

  除了上述提到的几种典型手段外,还有诸如利用虚假信息诱导交易、通过关联交易操纵股价等手段,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上市公司的名誉与金融市场的和谐稳定。

  (二)操纵证券市场的危害

  1、对上市公司的危害

  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同样对上市公司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前文提到的“腾茂科技”案中,行为人刘洪涛和娄阁操纵“腾茂科技”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导致公司的股价被人为拉抬和打压,上市公司正常的市场估值和交易秩序受到了严重干扰,大量投资者因跟风买入而遭受损失,进而对公司的信任度大幅下降,导致公司声誉受损,正常的融资和发展计划也受到冲击。此外,操纵市场行为还可能引发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调查,增加公司的合规成本和法律风险,给上市公司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2、对金融市场的危害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往往伴随着股价的剧烈波动,这种波动不仅干扰了金融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还可能导致恐慌情绪蔓延。投资者因无法准确判断市场走势,可能会盲目跟风或恐慌性抛售,进一步加剧市场的不稳定。

  此外,频繁的市场波动会降低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使投资者对市场的公正性和安全性产生怀疑,这种不信任感可能导致投资者减少投资或退出市场,影响市场的活跃度和流动性。这不仅影响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还可能阻碍实体经济的发展。

  二、新法新规下上市公司需关注的问题

  (一)新《证券法》的回应

  新《证券法》针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了多方面的完善,具体如下:

  1、扩大操纵市场的法定情形

  证券市场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呈现出主体多样化、手段复杂化的特点,为更好地维护金融市场的发展秩序,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55条第1款第4项、第5项、第6项以法律形式明确新增了“幌骗操纵”“蛊惑操纵”以及“抢帽子操纵”作为三种操纵行为手段,填补了法律在此类行为处的空白。[3]新《证券法》通过明确新增操纵行为类型和细化认定标准,增强了法律的指引性和可操作性,为打击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持。

  2、新增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规制主体

  新《证券法》第54条新增了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规定,在行为主体上做了进一步完善,将证券、银行、保险、信托等资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纳入规制范围,上述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将受到法律惩罚。此前,中国证监会进行处罚只能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新《证券法》第五十四条不仅为监管机构提供了更明确的处罚依据,还进一步明确了适用主体,使得对各类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规制更加全面和明确,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

  在行政责任方面,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操纵证券市场违法的成本。原《证券法》的行政处罚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新《证券法》将罚款上限大幅提高,因操纵市场获利超过1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新《证券法》通过提高罚款上限、加大处罚力度、明确处罚范围,进一步完善了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回应

  2019年《证券法》的修订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法律规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而紧随其后的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则在刑事法律层面与之呼应,对证券犯罪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调整,特别是针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修订,不仅与《证券法》的更新相契合,更彰显了我国在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上的决心与力度。

  1、增加操纵市场行为类型

  新《证券法》第55条中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新增“幌骗操纵”“蛊惑操纵”以及“抢帽子操纵”作为三种操纵行为手段加以列举。《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对此作出了回应,在第182条第1款中增加了“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合约并撤销申报”“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对证券、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这三种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类型,并明确将这三种行为手段增设为本罪的行为方式。这种立法上的协同调整,使得《刑法》与《证券法》在规制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方面形成了良好的衔接,进一步强化了对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2、降低因果关系证明难度

  《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的术语,这一改变意味着不再要求必须证明投资者的交易决策是基于行为人的操纵行为而作出的,从而在程序上降低了对因果关系的举证难度,采取推定形式认定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符合《刑法》第182条构成要件的行为,且对市场的价量操纵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门槛,就可以推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推定形式的认定方式,与当前政策精神与司法实践做法相一致,增强对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上市公司可选择的应对路径

  (一)刑事应对之刑事控告

  在面对外部欺诈和操纵市场行为时,刑事控告是上市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力手段。上市公司可以寻找合适的罪名,提起刑事控告,以追究不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操纵市场罪

  操纵市场罪是证券市场中最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从构成要件上分析,操纵市场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仍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客观上,操纵市场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实施了刑法182条明文规定的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从而扰乱市场秩序。在结果上,操纵市场罪的成立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2019年1月,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吴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经查,2016年至2019年期间,以吴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长期采取多种方式操纵多只股票获利,该团伙通过提前建仓买入股票,再利用境外搭建的多个盘后票网站发布股票代码,吸引互联网社交媒体引用、转载、评论、推荐,拉高目标股票价格后卖出获利,累计实施此类“抢帽子交易”数百次。至案发,该团伙共非法获利5.3亿元。立案后,办案单位先后将吴某等15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2023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吴某等15名被告分别作出有罪判决,并处罚金。

  面对不法人员的操纵市场行为,上市公司可以迅速采取刑事控告这一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旦发现股价异常波动或可疑交易行为,上市公司应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立案侦查,以做到及时止损,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行。

  2、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和利用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在客观上均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且足以造成证券价格的异常波动,但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要求更为严格,除了上述客观行为外,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利用证券交易价格波动进行相关交易或谋取相关利益。对于无法证明行为人有操纵证券市场从中谋取相关利益的案件,如果其确实存在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以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4]

  最高检、证监会联合发布的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中的滕某雄、林某山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中,上海市公安局以滕某雄、林某山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本案经过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但是足以认定二被告人不以实际履行为目的控制海某公司发布虚假公告,且该发布虚假公告行为造成了股票价格和成交量剧烈波动的严重后果,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最终滕某雄、林某山被法院认定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均是利用信息谋利,在利用信息优势操纵与内幕交易形成竞合时,一般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处理,以更为全面准确地评价犯罪行为。[5]如朱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窦某某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案,公诉机关以内幕交易罪对朱某某提起公诉,但是法院经审理,朱某某是基于使杨某某获得更多持股优势的目的,才将相关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净利润可能达不到已公告的业绩信息泄露给被告人李某某,并协助李某某将股票减持给杨某某,其行为属于操纵证券市场中的一环,因而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如果行为人缺乏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或者其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可能不构成操纵市场罪。然而,若行为人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在面对此类复杂情况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分析具体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选择合适的罪名进行控告,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行政应对

  随着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市场操纵行为愈发复杂且隐蔽,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在对操纵市场的行政处罚方面做出了重要调整,不仅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范畴,还显著加重了对操纵市场行为的处罚力度,充分彰显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对操纵市场的行为进行举报,并要求监管部门进行严厉处罚。

  1、《证券法》与交易所形成有效衔接,明确监管范畴

  2025年4月3日沪深北交易所发布了《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高频交易认定情形,在报告内容、交易收费、交易监管等方面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等,还对程序化交易可能出现的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以及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四类异常交易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6]

  沪深北交易所发布的《实施细则》与新《证券法》对市场操纵的规制形成良好衔接,为上市公司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上市公司可以密切关注自身股票交易的异常情况,一旦发现交易异常行为,可依据《实施细则》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向交易所或证监会举报,要求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行政处罚更加严厉

  修订后的《证券法》在对操纵证券市场的行政处罚方面做出了重大调整,显著提高了处罚力度。违法所得的罚款倍数由“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改为“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无违法所得或不足一百万元的罚款金额由“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改为“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对单位操纵市场行为中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由“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改为“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这些调整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进一步强化了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

  新《证券法》通过与交易所有效衔接以及加重对操纵市场行为的处罚力度,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上市公司作为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应积极利用这些新规,通过行政手段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规制与预防

  面对层出不穷的市场操纵行为,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核心主体,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潜在风险。从刑事与行政手段维权、建立合规体系等多方面入手,构建全方位的防范与应对机制。

  (一)运用刑事与行政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1、及时提起刑事控告

  上市公司在发现市场操纵行为时,应迅速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依法追究操纵者的刑事责任。及时提起刑事控告不仅有助于打击操纵行为,还能对潜在的违法者形成威慑。在提起刑事控告时,上市公司需要收集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记录、资金流向、市场数据等,以便公安机关能够快速启动调查程序。

  2、积极利用行政手段举报

  除了刑事控告外,上市公司还应积极利用行政手段,向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进行举报,要求对违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在举报过程中,上市公司应详细说明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通过行政举报可以促使监管部门及时介入,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在进行刑事控告与行政举报时,上市公司可以与专业的律师团队合作,确保维权手段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维权的成功率。

  (二)构建完善的合规体系

  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司股票交易的监测和分析,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对股票交易进行实时监测,识别异常交易行为。此外,上市公司应制定详细的内部操作流程和合规手册,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确保公司内部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可以有效减少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市场操纵的风险。

  2、组建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

  上市公司应组建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为公司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和合规建议。首先,法律服务团队可以协助公司解读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司的信息披露、交易行为等符合监管要求,确保披露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减少因信息披露不充分或不准确而引发的市场操纵风险。其次,法律服务团队可以在公司发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协助公司迅速采取法律行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指导公司如何收集证据、准备法律文件,并与执法机关进行有效沟通。最后,法律服务团队可以在公司面临法律追责时,代表公司参与法律诉讼,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通过组建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上市公司可以更好地应对复杂的法律环境,防范市场操纵行为。

  结语

  在当前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中,外部欺诈与市场操纵行为如同悬在上市公司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威胁着公司的稳定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近年来,新《证券法》与《刑法修正案》的联动实施,为上市公司提供了行政与刑事双重法律保障,形成了强有力的“武器库”。然而,法律的完善只是基础,上市公司还需将“危机前置”理念深度融入日常治理之中,构建完善的合规体系,以实现从风险防范到事后补救的全方位保护。

  参考文献

  [1] 《依法从严执法 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2024年中国证监会执法情况综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557781/content.shtml。

  [2] 《机构监管通讯》,宁夏证监局2025 年第 2 期(总第 13 期)发布。

  [3] 《从证券法角度理解新增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spp/ztk/dfld/202211/t20221108_594522.shtml。

  [4] 《证券犯罪案例,发布虚假公告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研究院,https://www.wuzui.cn/Article/43025.html#:~:text。

  [5] 《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https://www.a-court.gov.cn/xxfb/no1court_412/docs/202205/d_3840137.html。

  [6] 《量化交易新规正式实施,对高频策略影响较大》,第一财经网,https://www.yicai.com/news/1027093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