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金融活动中,委托理财因操作便捷、依赖“熟人信任”的特点广泛存在,但缺乏规范的交易模式常导致纠纷频发。赵某与刘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涵盖了委托关系认定、无偿/有偿委托区分、受托人义务履行、过错责任划分等核心法律争议点,其从起诉、举证、庭审到终审执行的全流程,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逻辑与风险警示。本文结合双方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一二审判决书等文件,对案件进行全面解析。
一、案例基本案情:委托理财“暴雷”引发的资金追索
(一)委托关系建立:基于“熟人推荐”的资金交付
2023年,赵某经朋友刘某推荐,委托其代为购买AI理财产品。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通过微信沟通明确委托事项,赵某分三次向刘某交付资金,累计50余万元。
刘某在沟通中承诺“每日返息、到期还本”,并提及项目由“某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本息保障,且独自掌握理财平台账户名及密码,所有投资操作由其单方完成,赵某仅通过微信获取刘某反馈的“收益记录”。
(二)风险爆发:平台“暴雷”与资金无法追回
2023年6月13日,刘某发现理财平台提现功能异常,但未及时告知赵某;6月16日,刘某才通过微信告知赵某平台提现异常,并发送平台公告截图。
6月20日,赵某要求刘某返还已产生的收益,刘某通过案外人齐某向赵某转账20000元,后以“银行卡被冻结”“平台无回款”为由拒绝继续返还资金。因协商无果,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委托理财合同并要求返还剩余本金元及利息。
二、核心争议焦点与证据交锋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法律关系性质”“资金流向真实性”“过错责任划分”三大焦点展开举证与抗辩,核心证据与观点如下:
(一)焦点一:双方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还是“好意施惠”
赵某主张:
双方存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某接受委托并收取资金,自主操作账户交易,符合“受托人按委托人指示处理理财事务”的委托合同特征;且刘某在群聊中主动推广案涉项目,并非单纯“好意帮忙”。
刘某抗辩:
双方是“好意施惠”而非委托关系。其多次要求赵某自行下载APP操作,赵某因“下载不了”请求代为购买;且未收取任何报酬,微信回复“我们之间不讲这个”“挣了都给你”,属于无偿帮忙,不应承担平台“暴雷”的损失。
证据支持:
法院结合中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认定双方构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排除“好意施惠”。
(二)焦点二:刘某是否将资金实际投入约定平台?
刘某举证:
提交银行转账流水,主张已将赵某资金转入平台指定账户,与赵某交付金额一致。
赵某质证:
对流水真实性认可,但关联性不认可。该流水仅显示资金转入自然人账户,无平台出具的“充值凭证”“项目购买记录”佐证;且刘某从未提前告知“资金需转入私人账户”,无法证明这些款项与案涉三个AI项目的关联性,不排除资金被混同或挪用。
法院认定:
刘某未能提供平台官方文件证明“李某、李仲山等为平台指定收款人”,且未向赵某报告资金流向,无法证明资金实际投入约定项目。
(三)焦点三:双方对资金损失是否存在过错?
赵某主张刘某存在过错:
1. 未履行报告义务,从未提供项目购买凭证、收益流水,隐瞒资金流向。
2. 未按指示操作,赵某于2023.6.10要求“每日提现”,刘某6月13日提现失败后未及时止损,也未告知风险。
刘某主张自身无过错:
1. 已每日提取收益并向赵某报告。
2. 资金转入私人账户是平台规则,赵某“认可APP购买方式即推定认可资金流向”。
法院认定:刘某未履行报告义务(未披露资金流向私人账户)、未按“每日提现”指示操作(提现失败后未及时告知),对损失存在过失;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日利率2%”的高收益项目未尽审慎义务,且连续追加投资,自身亦有过失。
三、一二审裁判逻辑: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
(一)一审判决:按过错比例划分责任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按指示处理事务)、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报告义务),作出如下裁判:
1. 合同解除:因平台“暴雷”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同意解除,故确认合同关系解除。
2. 责任划分:刘某未履行报告义务与按指示操作义务,承担50%责任;赵某未尽审慎义务,承担50%责任。
3. 判决结果:刘某向赵某支付200000元及利息。
(二)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明确“无偿委托下的重大过失认定”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核心上诉理由为“双方是无偿委托,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担责,其仅存在一般过失”。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维持一审结果,裁判逻辑如下:
1. 无偿委托的认定:虽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报酬,可认定为无偿委托,但《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无偿委托中,受托人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失需赔偿”。
2. 刘某构成重大过失:一是,未报告资金流向私人账户,导致赵某对风险认知不足;二是,6月13日提现失败后,未及时告知赵某,延误止损时机;三是,无法证明资金实际投入约定项目,存在资金管理过失。
3.责任比例合理性:一审按50%划分责任,与双方过错程度(刘某未履行核心义务、赵某未尽审慎义务)匹配,无需调整。
四、执行阶段:义务履行与强制措施解除
2025年8月,刘某按终审判决向赵某足额支付200000元及利息,本案债权债务结清。赵某向法院提交《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解除所有强制执行措施,案件最终闭环。
五、案例典型启示:委托理财的“避坑指南”
赵某与刘某案作为民间委托理财纠纷的典型案例,为委托人与受托人提供了三大核心启示:
(一)委托理财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核心权利义务
双方因无书面合同,导致“委托范围”“报酬约定”“风险承担”等关键事项存在争议。实践中,委托合同应明确:
1. 资金用途与投资项目(避免受托人擅自变更投向)。
2. 受托人报告义务的具体内容(如每周提供资金流水、项目进展)。
3. 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规则(避免“高收益”口头承诺)。
(二)受托人需严格履行“审慎义务”,无偿委托不代表“无责”
本案中,刘某虽为无偿委托,但因未报告资金流向、未按指示操作,仍因“重大过失”承担责任。受托人需注意:
1. 及时向委托人披露资金流向,尤其是“转入私人账户”等异常情况。
2. 严格按委托人指示操作,操作异常时第一时间告知并协商止损。
3. 留存平台官方凭证(如充值记录、项目购买合同),避免“口说无凭”。
(三)委托人需警惕“高收益陷阱”,尽到基本审慎义务
赵某因轻信“日利率1.38%”“零风险”的宣传,未核查平台资质便连续追加投资,最终导致损失。委托人应:
1. 核查理财平台是否具备金融监管资质(避免参与“无资质、高息”的非法理财)。
2. 拒绝“熟人推荐”的盲目信任,要求受托人提供平台官方文件。
3. 避免“追加投资”的冲动,对收益远超行业水平的项目保持警惕。
六、结语
民间委托理财纠纷的本质,是“信任”与“规则”的失衡。赵某与刘某案表明,即使基于熟人关系,委托理财也需以“书面合同定责、透明操作避险、审慎判断防坑”为原则——唯有双方均守住法律与风险的底线,才能避免“资金损失”与“朋友反目”的双重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