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审计是民事执行程序中法院为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破解“执行难”而采取的强制调查措施,其核心在于通过专业审计手段穿透财产表象,挖掘隐匿资产、违规交易等规避执行行为。妥善运用执行审计,有利于推动执行进展,化解执行僵局。
一、执行审计的法律规范体系
(一)核心法律与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52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该条明确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为执行审计提供合法性前提——当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时,审计可作为核查手段补充适用。
第253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此条款是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权力的总纲,执行审计是这一权力的具体化和深化运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核心规定】(以下简称“《财产调查规定》”)
第17-20条:明确了执行审计的启动条件、程序及后果。规定当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并存在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隐匿转移财产等情形,或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申请审计。规定了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审计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拘留乃至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4条:“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确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等情形的,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15、16条:明确提出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进行虚假报告、拒绝交出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凭证、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或者妨碍执行等,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地方司法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规范执行审计相关问题的工作指引》【核心指引】
该工作指引详细规定了执行审计工作开展的各项内容,还提供了执行审计申请书、执行审计决定书范本。其中亮点内容如下,以下均为《财产调查规定》未明确内容:
(1)明确被执行的关联企业、被执行人实际控制或者持有控股股权的法人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可以进行强制审查。
(2)明确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审计。
(3)有必要利用审计方法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其他情形,也可作为申请执行审计的理由。
(4)审计决定应当报执行局局长审批。
(5)明确被执行人歇业或者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进行清算的,也可以进行执行审计。
(6)执行法院搜查被执行人财务室等相关场所、扣押审计资料,应当出示搜查令,并制作查封、扣押清单。
(7)明确审计资料缺失时可签发律师调查令。
(8)审计报告反映的被执行人财产,虽未进行产权登记,但由被执行人实际控制使用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执行法院可以处置。
2、《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适用审计调查的指导意见》
主要亮点内容如下:
(1)审计调查中需要向案外人提取相关证据的,案外人有义务协助执行法院提取,案外人拒不协助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提取。
(2)被执行人未建立公司会计制度、未设立会计账簿的,执行法院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第11条详细规定了,根据审计调查结果可以采取的不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未实缴出资、抽逃出资;转移或隐匿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常转让财产;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资不抵债等各项情形的应对建议。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强制执行中实施审计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施行日期2002/12/20)
4、《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强制执行中实施审计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施行日期2018/10/22)
主要亮点内容一致,内容如下:
(1)第4条细化了可以申请执行审计的情形,门槛极大降低。比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申请执行人提出质疑的;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债务,执行法院恢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线索证明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投资不足,以及其它逃废债务嫌疑的。
(2)明确审计调查义务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审计调查中的义务人。被执行人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财务、经营人员是协助审计调查的义务人。
5、《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强制执行中实行审计调查的规定(试行)》(了解即可)
二、执行审计的申请条件
(一)法定前提条件
1、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主体限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原则上不适用);
3、申请形式为书面申请,需载明审计范围、期间及拟证明的事实。(仅浙江高院规定可依职权启动)
(二)可以申请执行审计的具体情形
1、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
2、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
3、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
以上是《财产调查规定》明确规定内容,全国通用,除此之外,重庆高院扩大了可以申请执行审计的具体情形。
(三)申请执行人的举证标准
《财产调查规定》仅规定申请执行人认为有前述情形即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审计,关于“认为”的举证标准,不需要“确凿证据”,只需要“初步线索”或“合理怀疑”即可。这是关键点。申请人的任务不是自己完成调查,而是向法院说明“有进行调查的必要”。
1、财产申报隐瞒/虚假的证明
(1)擅用财产申报表。如:
【(2018)冀09执复74号】案件,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申报表载明,除在国外有部分机械设备外,其余资产均为无。申请执行人刘丽认为异议人沧州中凯公司承建北京建工集团、大元建业路桥总公司的项目应有巨大经济利益,其申报的资产为零,实为故意隐匿资产,逃避执行,向法院申请执行审计,法院准许。
(2)擅用财产调查等手段。比如:
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收支记录显示有大额收入未申报;
工商登记显示被执行人转让股权、不动产但未申报转让价款;
被执行人仍在其他场合(如招聘网站、宣传材料)宣称经营状况良好的证据,与其报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矛盾;
提供证据显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亲属在近期有高消费行为(如购买奢侈品、出国旅游);
被执行人仍在其他场合(如招聘网站、宣传材料)宣称经税务报表、社保缴纳记录与“无经营能力”的申报陈述矛盾。
2、隐匿/转移财产的证明
需指向财产流转的具体痕迹,擅用调查令,例如:
提供线索表明被执行人的业务和资金往来主要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高管控制的另一家公司进行。
关联公司之间的异常资金往来凭证(如无真实交易的大额转账);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同的交易记录;
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的合同、过户登记材料。
3、股东未实缴/出资瑕疵的证明
需初步指向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例如:
提供工商信息显示被执行人的股东存在认缴出资数额巨大但实缴为零或过低的情况。
验资报告显示股东以过桥资金出资,验资后短期内转出;
公司账户流水显示股东以“借款”“分红”名义长期占用注册资本;
工商档案中股东承诺的出资期限届满但未实缴,且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执行审计的全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10日内)
步骤一: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阐明申请审计的事实与理由,附初步证据材料、审计范围建议(如近3年财务资料、关联公司交易记录)。
步骤二:执行法官在收到申请后十日内进行审查。法官会判断申请理由是否成立,是否存在审计的必要性。这是第一个关键节点,很多申请可能在此阶段被驳回。
(二)决定与委托:
步骤三:法院作出准许审计的决定,并出具审计决定书。
步骤四:通过摇号或指定等方式选定审计机构,法院向审计机构出具委托函,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期限。
步骤五:费用预交。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最终根据审计结果确定承担主体——若发现逃避执行行为则由被执行人承担,否则由申请人承担。
(三)审计实施:
步骤六:法院向被执行人责令提交审计资料,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的财务资料(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银行流水、合同等)。
步骤七:审计机构进场审计,必要时可要求被执行人说明情况,或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如审计机构遇资料缺失时,可申请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向银行、税务等部门调取补充资料。
(四)审计报告与后续处理:
步骤八: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报告会说明审计范围、依据,并对被执行人财务状况、资金流向、关联交易等发表审计意见。
步骤九:法院将审计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审计报告将成为法院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的重要依据。
步骤十:审计机构出具报告后,法院组织双方质证,重点审查审计方法合法性、数据真实性。
四、执行审计的疑难问题与应对方案
(一)法院不同意执行审计
通过执行复议程序救济:《财产调查规定》并未规定法院不同意审计的救济办法,建议可根据《民诉法》第236条规定,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进行救济。如【(2021)川执复264号】案件,一审法院因案件终本及被执行人公司未法定住所经营,查无下落,不能联系,不同意执行审计申请,申请执行人通过复议程序救济。
(二)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财务资料
1、法院责令提交资料。《财产调查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2、法院强制搜查资料。《财产调查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3、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财产调查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拒不提供、隐匿、毁弃审计资料等,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并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2022)最高法司惩复3号】案件,最高院就因被执行人拒不提供审计材料,维持了对实际控制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4、认定审计资料不全的推定责任。《民诉法》第95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如【(2016)湘07执复50号】案件,法院认为新兴公司对郑州新新兴公司负有清算义务,但未经清算多项财产去向不明,新兴公司拒绝提供郑州新兴公司的账目致使本案执行审计调查无法进行,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推定新兴公司有无偿接受或处置郑州新兴公司300万元财产的行为。
(三)审计费用需垫付
根据《财产调查规定》第二十条,审计费用需由申请执行人垫付。如最终发现被执行人有符合执行审计事实存在,则审计费用最终由被执行人负担,反之,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审计发现财产,计入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未发现财产或不足以清偿,也需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作为其实现债权付出的必要成本。
按照实践经验,如申请执行人未垫付审计费用,则执行审计不启动。
五、审计结果的运用路径
(一)直接执行审计发现的财产
审计发现被执行人有一个被忽略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或持有某公司股权。法院可直接对该账户资金进行划拨,对该股权进行评估拍卖。案例:浙江永嘉法院对杭信公司审计后,发现其名下知识产权及到期债权具有变现价值,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分期支付1.69亿元欠款。
【信息来源: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23-05/31/content_8860117.html】
(二)提起代位权诉讼
审计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未起诉或申请执行)。依据《民法典》第535条提起代位权诉讼。例如在【(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7759号】案中,申请人通过审计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成功提起代位权诉讼。
(三)提起撤销权诉讼
审计发现被执行人在债务形成后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依据《民法典》第538条提起撤销权诉讼。例如在【(2019)苏0211民初8000号】案中,审计发现被执行人放弃债权,申请人诉请撤销该行为获法院支持。
(四)追加股东或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审计发现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未届出资期限加速到期。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7、18条。例如在【(2022)辽0114民初4694号】案中,审计发现股东验资后抽回资金,法院判决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五)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清算
审计显示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持续经营能力。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破产,审计报告是核心证据。
(六)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审计发现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账册、虚假交易等方式转移财产,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刑法》,单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公司(判处罚金),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等),对其可判处自由刑。
(七)追究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
审计发现"应收账款虚列、库存虚假、资金体外循环"并最终流入个人;或虚报费用、阴阳合同把公司资产永久性转至个人/关联方,可根据《刑法》271条追究职务侵占罪。审计发现"大额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理财、购房、股票"且在3个月内未回流转账;或短期内频繁拆借给关联公司用于营利活动,可根据《刑法》272条追究挪用资金罪。
(八)追究抽逃出资罪
审计发现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验资后,将已实缴注册资本直接或间接转回个人账户、关联公司,可依据《刑法》159条追究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罪。
小结:
执行审计是破解复杂财产隐匿问题的关键工具,其成功运用依赖于精准的申请策略、扎实的初步举证与灵活的结果转化。申请执行人需熟悉法律规范与地方实务,通过审计穿透财产迷雾,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作为律师,熟练掌握并运用这一制度,往往能在“执行难”的困境中,为当事人开辟出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