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欧贸易摩擦加剧,欧盟频繁发起反倾销调查或反倾销反补贴双反调查,高额反倾销关税导致众多中国产品难以进入欧盟市场。在这一背景下,欧盟的新出口商复审机制为部分企业提供了转机——该机制允许在原始反倾销调查期后首次向欧盟出口产品的生产商或出口商,通过独立复审程序重新确定其倾销幅度,进而争取恢复对欧出口资格。本文以北京德和衡(佛山)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中国瓷砖产品新出口商复审案为研究案例,系统阐述该机制的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具体程序及其实际执行效果。
一、案件背景
2010年5月,欧盟陶瓷生产商联合会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中国瓷砖进行反倾销调查。随后在同年6月,欧盟正式立案,对中国各类瓷砖产品(如地砖、墙砖、马赛克等)展开调查。2011年3月,欧盟作出初步裁定,对不同类别的中国企业分别征收26.2%至73%不等的临时反倾销税。同年9月的最终裁定中,税率调整至26.3%至69.7%之间。2017年11月,欧盟通过第一次日落复审,决定维持原有反倾销措施。2022年11月,又启动第二次日落复审,并决定继续执行征税安排。由于历次复审均未取消相关关税,导致2012年之后成立且未参与调查的中国陶瓷企业,仍需面对高达69.7%的反倾销税,实际上难以进入欧盟市场。
新出口商复审机制允许在反倾销调查期后开始向欧盟出口相关产品的企业申请重新评估其倾销幅度。2025年4月,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岩板(瓷砖)公司在北京德和衡(佛山)律师事务所罗成律师团队的协助下,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新出口商复审申请。该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成功获得新出口商资格,此后可按30.6%的税率对欧盟出口产品,无需承担原先69.7%的高额关税,重新打开欧洲市场。
二、复审的启动与条件
(一)根据欧盟反倾销规则,若出口商申请“新出口商复审”,必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
1、在原反倾销调查期间未向欧盟出口涉案产品;
2、与已被征税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无关联关系;
3、在原调查期结束后已实际向欧盟出口,或已签订不可撤销的出口合同。
欧盟委员会收到复审申请后,先初步审核上述条件,若申请企业初步符合上述条件,则欧盟委员会将启动复审程序并发送调查问卷。欧盟委员会允许新出口商复审可在反倾销措施生效后的第二天就提出申请,无须等待一年。
如果出口商虽在调查期内未出口,但已在调查过程中向欧盟委员会说明情况并满足其他条件,则可能被直接纳入最终的反倾销措施范围,无需再单独申请复审。这种做法被称为“预包括”,有利于企业及早明确税率,也提高了调查效率。例如,在欧盟对印度等国塑料袋的反倾销案中,三家印度公司就因此直接被征收10.5%的平均税率。
(二)申请条件的法理分析
1、关于申请条件一:在原反倾销调查期间未向欧盟出口过涉案产品。此条是启动新出口商复审的前提条件,若出口商在原反倾销调查期间有向欧盟出口案涉产品,那应该被认定为不合作企业,被裁定惩罚性关税。欧盟委员会不允许此类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申请新出口商。
2、关于申请条件二:与已被征税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无关联关系。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与已被征税的企业无直接或间接关联。即使关联企业已注销,只要该关联关系已不存在,通常仍被视为符合条件。
例如,在印度床上用品反补贴案中,一家新出口商因关联公司已注销,仍被认定符合条件,最终适用7.6%的税率。而如何证明与已被征税的企业无直接关联,则是新出口商案件实务中的难题。对此,罗成律师团队整理了案涉岩板企业的资料,向欧委会提交了企业工商内档、股东名称和持股比例表、公司章程、前五大供应商和客户名单等材料,多方面证明申请人存在独立性,与之前的非合作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
3、关于申请条件三:在原调查期结束后已实际向欧盟出口,或已签订不可撤销的出口合同。申请人还必须是涉案产品的真实出口商或生产商,且产品最终销往欧盟。即使出口关于申请量很小,甚至只有一笔交易,也不妨碍申请。不过,出口量可能影响最终倾销幅度的认定。
本案中,案涉岩板企业在复审调查期内有出口岩板的样品到给荷兰的客户,但采取的是赊销(OA)90天的方式。该笔订单为样品订单,出口量较小,如何使该笔订单符合新出口商的要求,避免被认为出口量过低,是本案的关键。对此,罗成律师团队联合欧洲律师和欧盟委员会调查官员进行了多轮沟通,提供了相关的出口的单证材料,成功说服调查官员,成为最后成功为案涉企业获得新出口商地位的关键。
另外,如果出现下面两种情况,可能导致复审终止:
首先,出口必须发生在复审调查期内。在欧盟对印度不锈钢丝复审案中,因申请人在调查期内无实际出口,导致复审被终止。
其次,出口产品必须与涉案产品一致。在中国台湾电子秤复审案中,因出口产品为半成品,与涉案成品不同,也导致复审被终止。
三、倾销幅度的计算方式
(一)原审调查未使用抽样方法
若新出口商复审的申请方满足前述三个标准并提供材料予以佐证,且原调查未使用抽样方法,则可为该申请方单独计算倾销幅度。若经计算确认该申请方不存在对欧盟的倾销行为,或其倾销幅度低于2%,则可免除对其征收反倾销税。例如,在欧盟对来自中国台湾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的新出口商复审中,申请方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复审期内倾销幅度低于2%,被认定为微量倾销,最终未对其征收反倾销税。
(二)原审调查使用了抽样方式
若原调查采用抽样方式,则新出口商复审的申请方将适用未参与抽样且配合调查的企业的税率。例如,在本案2011年的原审调查,欧盟委员会采取了抽样程序。案涉岩板企业只能申请纳入30.6%税率的合作企业名单。
四、复审的程序
当申请人向欧盟委员会提交新出口商复审请求后,如果欧盟委员会初步判断其符合新出口商条件,将以发布条例(Regulation)而非公告(Notice)的形式启动复审程序。复审程序启动后,欧盟委员会将向申请人发出调查问卷,申请人应在收到问卷后37天内完成并提交。欧盟委员会主要通过实地核查来验证所提交的信息,未经过实地核查的信息通常不被采纳。因此,申请人必须充分做好核查准备:提前整理好相关文件、确保工作人员可以随时接受询问,并保证提交问卷时所使用的全部资料能随时快速提供。
与期中复审不同,新出口商复审程序更为快速,一般在立案后9个月内完成。而期中复审通常需要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5个月。因此,新出口商复审的周期明显更短。
五、成功申请后的首次报关
若企业成功通过新出口商复审,后续第一笔出口欧盟订单如何操作?根据欧盟委员会发布的裁定,宣布企业得到新出口商地位后,新出口商企业会获得欧盟额外税率综合关税编码(TARIC Additional Code)。在第一票出口欧盟的订单中,在收款发票(Commercial Invoice)中做好该综合关税编码的标注即可。

六、结论
对于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未向欧盟出口相关产品的企业,可以通过新出口商复审机制得到重新进入欧盟市场的机会。利用这一机制,企业可以申请获得针对自身的单独税率,或在原调查采用抽样方法时适用加权平均税率,从而避免被征收较高的统一税率。
当前,国际贸易环境复杂多变,对华反倾销浪潮的确为中国企业“出海”带来了显著的挑战与不确定性。然而,面对壁垒与风险,放弃绝非唯一选择,更非最优路径。相反,正是通过精准把握国际规则、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企业才能在变局中找到破局之机。北京德和衡(佛山)律师事务所罗成律师团队,凭借对欧盟贸易救济规则的深刻理解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已协助多家企业成功通过新出口商复审等机制,重新打开欧洲市场、降低关税负担。
无论企业处于何种阶段、面临何种困境,专业的法律服务始终是稳健“出海”的重要保障。罗成律师团队将继续以专注的态度、专业的技能,为中国企业走向国际保驾护航,助力更多企业在全球市场中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