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辉:上市公司证券合规管理的新发展与合规风险的应对策略
  • 作者:    日期:2024-03-11

前不久,证监会新任主席吴清同志召集投资者座谈会,有的投资者提出IPO倒查10年等建议,这反映大家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追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到,要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证券市场亦然。我们每位投资者、上市公司、中介机构都与证券市场休戚相关。这些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围绕资本市场做了很多切切实实的工作。最近披露的案件反映出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抓得很细,反应迅速。如2024 年 2 月 23 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在答复投资者致电时,称“立案本身对公司经营没有什么特别的影响,这只是一个立案告知书,基本上是对前期相关事件的一个处理结果。”同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下发的《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 号)。这个案例只是资本市场监管的一个缩影,也愈发反映证券监管部门从严的执法态势。全面注册制以来,交易所的纪律处分、虚假陈述的民事案件,以及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更多。即一个行为既可能涉及行政法律责任,还可能伴随类行政法律责任(指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乃至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在众多法律责任面前,有人认为"责"多不愁,但事实上会较大程度上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在违规成本显著上升的今天,全方位审视上市公司证券合规管理的新发展,将显得尤为重要。


一、上市公司证券合规管理的发展方向令人期待


上市公司证券合规管理在我国尚处于发展过程中,对其定义、范围等存在争议实属正常。我们认为,上市公司证券合规管理,是指上市公司以有效防控或减少证券民事、行政、类行政和刑事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设立合规组织、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协同合规中介、应对合规监管(包括合规不起诉、从轻处理)等有组织、有计划、主动性的管理活动。


从上述上市公司证券合规管理的概念似乎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证券合规管理仅仅是上市公司合规,既与其他主体无关,又与其主动性相悖。其实不然。在上市公司证券合规管理过程中,上市公司毫无疑问是证券合规管理的主要主体,而其他主体,如监管部门,则是引领合规管理方向的重要主体,因而上市公司证券合规管理发展进程,都莫不与证券监管部门有着重大“关联关系”。立法部门显然已经关注到这一现象,比如:在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中,新增了“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条款;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新增了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复制有关材料的权利,更加凸显行政复议在解决上市公司等有关主体与证券监管部门之间争议的积极作用和实质功能。这些都表明,上市公司在证券合规管理中,不但关注自身的合规义务,而且关注自身的合规权利,积极拓展合规管理的内涵和范围,从而顺应证券合规管理的发展趋势,从更深层次和更主动作为角度将证券合规管理工作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二、上市公司证券合规管理的制度基本成型


上市公司证券合规管理制度不是一天建成的。这些年来,立法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等围绕上市公司证券合规管理制定和修改了很多法律、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均按法律、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最新版本实施时间为准),主要有:


1、《证券法》(2020年3月1日实施)。


2、《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实施)。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实施)。


4、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2021年7月6日发布)。


5、《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实施)。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年1月22日实施)。


7、《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实施)。


8、涉及注册制的制度规则共165部,其中证监会发布的制度规则57部,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等发布的配套制度规则108部(发布和实施时间集中在2023年2月17日)。


9、《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实施)。


10、新《行政复议法》(2024年1月1日实施)。


11、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实施)。


12、《注册会计师法》正在修改。


13、《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正在制定。


三、上市公司证券合规管理的主体日益多元


从这些年来上市公司证券合规管理实践和发挥作用来看,可将上市公司证券合规管理的主体划分为直接主体和间接主体。这里的直接主体,主要是指参与证券合规管理,能直接对上市公司证券合规管理施加影响和作用的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间接主体是指,本身不参与证券合规管理,但通过制定法律、确立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引领合规管理方向,从而间接对上市公司证券合规管理施加影响和作用的主体。


直接主体中的上市公司,具体落实部门或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证券事务部、法务合规部、财务部、审计稽核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分子公司人员。


直接主体中的中介机构,虽然不全程参与上市公司证券合规管理,但在某些重要环节和关键领域,能协助上市公司更好进行证券合规管理,包括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咨询机构、证券媒体。


间接主体:包括立法部门、司法部门、证监会系统(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行业协会)、税务局、环保局、应急管理局等其他行政监管部门。


四、上市公司证券合规管理的类型多种多样


随着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监管从偏重于信息披露的监管到对上市公司的全面监管,上市公司证券合规管理的类型变得多种多样,上市公司亟需在多个方面加以重视,否则有可能体验证券监管部门“长牙带刺”监管环境下的各种行政处罚和承担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结合我们的合规管理实务,现列举上市公司证券合规管理中常见的合规类型如下:


1、信息披露管理。


2、内幕信息管理。


3、市值管理。


4、资产重组、收购。


5、董监高履职。


6、董监高减持。


7、防范短线交易。


8、关联交易。


9、上市公司治理。


五、上市公司证券合规管理所涉责任犬牙交错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认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分别是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随着注册制的全面推行,交易所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经常会发布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且当事人对有的纪律处分可以起诉到法院,此时与证券监管部门作用无异,因而称交易所作出的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为类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与类行政法律责任密切相关。一般来说,某个案件被行政处罚,接下来交易所也会对相关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反过来,对于严重一些的纪律处分,证券监管部门也会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而刑事法律责任只是性质较为严重行政责任的“升级版”。在某些案件中,一旦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需要行政处罚,则没有特殊情况,移送公安机关是铁板钉钉。以往,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是以行政处罚作为索赔的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实施后,行政处罚不再是民事案件立案的前置条件,但很多投资者基于胜诉考虑,基本以案件获得行政处罚作为起诉要件之一。因此,上述法律责任可谓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可不察。


六、上市公司证券合规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广


我国的证券合规管理既与国外存在相同之处,又有着不同于国外的地方,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即适用范围要大大广于其他国家。作为证券合规管理人员,可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把握证券合规管理前中后的关系


(1)事前做好合规战略规划


合规已经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和公司经营战略一样,在公司中地位很高,需要从公司战略高度去审视她,否则有可能吃眼前亏。


(2)事中做好检查督促


百密必有一疏。尽管我们有战略层面的合规规划,有严密的合规制度,但在制度执行中难免会碰到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我们不断进行自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3)事后做好风险应对


应当提醒的是,尽管合规风险可能或已经发生,还是有机会进行弥补的。众所周知,法律不可能规定得尽善尽美,且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对法律的理解亦存在分歧,需要大家取得共识,此时合理的风险应对并非于事无补。


2、抓住事后处理的关键阶段


国外的合规不起诉,往往是相关公司之前有成套的合规体系,合规制度执行亦较好,因而在司法程序中有合规不起诉制度,而我国则以前合规、后合规分别作为合规不起诉的要件,此外还会以前合规、后合规分别作为合规减轻处罚的条件。这些都需要相关证券合规管理人员熟悉国情,在重要阶段做关键的事情。


3、合规管理有其用武之地,不可乱来


2024年2月23日,证监会首席检查官、稽查局局长李明同志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近期我会在某起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不仅拒绝配合调查,还挥拳殴打2名执法人员(其中1名为女干部),分别导致执法人员颈部、面部受伤。该起事件预计很快会有处理结果。有的当事人可能会认为,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中陈述申辩也就是走走形式,没有任何意义,干脆消极回避。上述种种应对方法,要么是无法无天,要么是病急乱投医,显然都脱离了证券合规管理基本原则和策略,必将贻害无穷。


作者简介


秦  辉


德和衡(上海)律师所权益合伙人


秦辉律师,拥有税务师、中级会计师、中级审计师、中级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天津仲裁委仲裁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上海资本巿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浦东新区东方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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