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T公司成立时间不长,是一家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公司。2016年初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通过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从而加强对私募行业的监管与整顿。在这样背景下,T公司委托我们为其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所必需的法律意见书。

 

焦点问题

接受委托后,通过对T公司现有情况的核查,我们发现T公司在申请管理人登记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方面:

一、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二、T公司对于申请登记的管理人类别尚未形成最终意见,其管理层内部既有想做私募股权基金的,也有想做私募证券基金的;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口头表示公司一直未开展业务,但是经我们进行互联网搜索发现,T公司目前仍在从事销售理财产品和P2B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业务,且留有大量网络痕迹。

 

办案思路及历程

对于问题一,我们提供了两种解决方案:(1)由法定代表人做出书面承诺,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也就是基金业协会给予的过渡期内取得基金从业资格;(2)改由公司内部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对于问题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曾强烈要求同时申请证券类和股权类的基金管理人,但是我们给出的建议是只申请股权类的基金管理人,主要考虑的因素是:(1)虽然从基金业协会公布的登记情况来看,某些管理人可同时兼营证券类和股权类,但是这种兼营的情况不符合基金业协会未来的监管趋势,而且从2016年5月份后就很少有兼营的管理人通过审核;(2)股权类对管理人高管的要求较低,只需要两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管即可,通过审核的几率相对证券类更高;(3)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规划,下一步发行的基金主要用于股权并购,因此股权类管理人更符合公司的近期发展方向。

对于问题三,我们也提供了两种方案,下策是立即对现有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业务全面叫停,删除公司网站上的相关内容,并且承诺不再从事此类业务。上策是另设一家新公司申请管理人登记。

 

办案结果

虽然我们针对公司的主要问题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但是公司并没有很好的采纳,特别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坚持认为管理人登记只需要走个程序,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只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可。对于委托人这样的想法,我们无法认同,最终拒绝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解除委托。

 

办案随想

律师办理非诉业务同样具有风险,应对委托人的守法意识进行仔细的识别并作出合理的判断,对于法律风险意识淡薄的委托人该拒绝时应果断拒绝,因为每一份法律意见书不仅代表签字的律师个人,还代表出具意见书的整个律师事务所。面对新型业务,不能只关注收费,必须提高执业风险的防范意识,从而避免重蹈盈科与中闻等律所被基金业协会拉黑的覆辙。


 作者:牟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