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涛:海关开始严查跨境电商?这些法律风险商家应当知道!
  • 作者:    日期:2017-05-24


       今年四月,上海某跨境电商企业因刷单、逃税行为被海关部门刑事立案,成为我国今年首家被刑事立案调查的跨境电商企业。海关缉私部门对跨境电商行业的彻查就此拉开序幕。 


                                 (图文无关)

          

        那么跨境电商企业的哪些行为具有高法律风险、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呢?

        政策回顾

        跨境电商政策变革影响着海关对其刑事风险的判断与认定。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政策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鼓励发展阶段。2011-2013 年我国对外贸易受金融危机影响增长放缓,但跨境电商增速却明显快于进出口整体增速,同期增速分别高达38.5%、27.8%、34.8%。2013年7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国办发【2013】83号)要求各部门积极研究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标志着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开始密集出台政策研究跨境电商的监管问题。该文件只提及鼓励出口,零售进口作为监管的重点却未被直接指出,为后面的变革埋下了伏笔。但不论如何,国内的跨境电商发展浪潮开始涌动起来。

        在这段快速发展期间,各职能部门分别通过文件、复函的形式,基本确定了跨境电商的几个基本要素:

        一是基本目标。商务部在《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中提出探索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进出口和个人从境外企业零售进口(B2C)等模式,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

        二是商品属性。海关总署发布的署科函[2014]59号文规定,跨境电商试点商品为个人消费品。购买商品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设定一千元限值,商品价值超过一千元即按照货物报关。同时,文件规定以电子订单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参照行邮税税率计征税款。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该文件实质指出海关总署对跨境电商商品按照物品进行监管的原则,其50元的税额起征点成了跨境电商相对于普通货物进出口的第一大竞争优势。

        三是监管条件。《质检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检验检疫部门对跨境电商出口货物采用检疫监管、集中申报、集中管理的制度。在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后期的文件中,确认了跨境电商商品采用行邮、快件的监管模式,不用同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一样进行实验室检测认证。海关总署【2014】57号公告宣布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要求保税跨境电商必须对全部商品进行通关,并且在通关时做到“订单+物流单证+支付凭据”三单合一,实时传输交易、物流、仓储数据,杜绝偷漏税行为。

        二、从严阶段。随着跨境电商的飞速发展,监管部门对于碎片化包裹进境监管开始力不从心。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通知中规定:一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二是跨境电商只能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的货物,即适用跨境电商“白名单”管理。三是对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制在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超额的单次交易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四是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要求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与付款人一致。

        4月7日,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6号公告,强调上述通知事项的同时,规定《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进一步间接表明了海关总署对于跨境电商商品按照货物监管的倾向;《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规定,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并对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保健食品等商品提出了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此次政策调整被业内人士称为“四八新政”。

        三、过渡阶段。“四八新政”之后,跨境电商产业面临了严峻的危机。部分进口电商出现了缺货、断货的情况,大量商品因难以满足新政关于首次进口许可批件、验核通关单等要求而无法快速通关。故财政部关税司负责人在2016年5月25日发表了暂缓执行“四八新政”的讲话,为跨境电商提供了一年的过渡期,但对清单内商品依旧按照财关税〔2016〕18号文的规定执行,取消50元起征点并且按照货物进行监管。

        2017年3月17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总体安排发表谈话。谈话中体现了主管部门对跨境电商进口的商品属性有了正确的认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既有贸易属性,又有个人自用、低值的特点,应积极研究适应其发展特点的监管模式。谈话中表示,主管部门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

        因此,监管部门对跨境电商商品的贸易属性认定,经历了物品——货物——物品的变化。

        常见违法风险分析

        跨境电商以下几种行为,具有高度的行政、刑事风险,已经引起监管部门的密切关注:

        一、通过跨境电商进口非零售货物。跨境电商具有税收优惠、通关免予提交许可证件、免予实验室检验检疫等便利条件。部分保税进口电商利用监管部门监管力量不足、制度不完善、系统漏洞等问题,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通过大量虚构的订单,发货至自己掌握的仓库,再将货物收集到一起批量出售。

        该种方式极容易被执法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行为。执法部门认为,这与走私分子在边境利用边民身份与边贸免税额度,将大批量货物分散进口到国内有一定相似性。就笔者办理此类走私案件及为走私案件辩护的经验来看,执法部门对此类行为的认知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具有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执法部门认为,只要电商了解其行为的违法性就可以被认为具有主观故意。走私行为的认定,不需要涉案商家明确知道其行为构成走私,只需要商家知道其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并且少缴了税款。而如果电商虚构了交易,就很容易被司法部门认为其知道自身行为不符合海关监管规定,最后得出具有走私主观故意的结论。

        二是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货物以一般贸易进口应当缴纳的税款-已经缴纳的税款。如果跨境电商在前文所述的政策第一阶段(具有50元的税额起征点),部分订单因为货值较低而享受了免税政策,导致已经缴纳税款部分为0,并且跨境电商所有交易记录可追溯,极易触发“个人10万,单位20万”的刑事立案标准。

        三是明知是其他跨境电商通过刷单进口的货物,还进行收购。根据收购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价、是否参与组织谋划等情况,可能被侦查机关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罪、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罪(间接走私犯罪)立案侦查。

        二、交易真实,代为购货。某些跨境电商为了扩大销售面,同时在“X宝”、“X东”等平台开设网店。当买家在“X宝”、“X东”等平台下单后,跨境电商会代其在监管部门认证的跨境电商平台下单。这种情况下,交易真实合法。但是,货物从跨境平台到国内平台的过程中,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如果卖方在国内平台上进行了加价,根据监管部门认定的“以电子订单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并计核税款”,应当以国内平台出售物品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还是跨境平台出售物品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仍存在争议。跨境电商可通过咨询律师,避免此类风险。

        三、通过跨境平台,出售“正面清单”以外的物品。部分商家为了简化通关流程、逃避许可证监管,会采用此种模式销售货物及物品。该种行为出现在“四八新政”出台后。如果商家通过伪报品名等方式进口商品,因清单外物品不能通过跨境电商进行销售,故仍可能被海关缉私部门按照“偷逃应缴税额=货物以一般贸易进口应当缴纳的税款-已经缴纳的税款”计核税款,达到一定的数额便会产生刑事违法风险。

        四、交易真实存在,伪报购买者信息。部分商家在政策尚未明确、监管尚未规范的时候,伪造购买者信息、采取绕过实名认证的手法交易。笔者认为,为了交易便利等目的伪报购买者信息,只要零售交易真实存在,就不会影响到国家税款的征收。因此作者认为,单纯地伪报购买者信息,不应当被认定为走私行为;但商家若是为了躲避监管部门对跨境进口限额的规定,则有可能被海关缉私部门认定为走私。署科函[2014]59号文规定了试点商品以一千元作为限值,在超过一千元以后应当按照货物进行报关。财关税〔2016〕18号规定了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制在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海关缉私部门可能对于超额的部分订单,根据商品申报进口时适用的政策计算偷逃税款额。

      

        跨境电商政策变动较大,刷单等行为甚至会引发巨大的刑事风险。商家应以守法经营为原则,与律师进行沟通,了解监管精神,通过企业合规,减少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