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娟娟、贺欣怡:男子在5年内多次给女友下“迷药”,该当何罪?
  • 作者:    日期:2022-07-12

前言


众所周知,吸毒、贩毒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但鲜有人知,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同样属于犯罪行为。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就包括一起“郭某某欺骗他人吸毒案”。


男子为求刺激,竟对女友及他人“下药”


1990年出生的郭某某,是某公司工程技术部副经理。明明拥有“大好前程”的他,却为了“寻求心理刺激”,产生了给女友下“迷药”的危险想法。


不久后,他就将这种危险想法付诸实践。


郭某某通过互联网了解了相关药物的属性后,便多次购买三唑仑、γ-羟丁酸。


三唑仑、γ-羟丁酸,这两个寻常人觉得陌生的物质,其实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也是不法分子惯用的“迷药”的主要化学成分。


在2015年至2020年长达5年的时间里,郭某某趁女友不知情,多次将购买的“迷药”放入女友的酒水饮料中,致其出现头晕、恶心、呕吐、昏睡等症状。其中最为严重的一次发生在2017年1月,郭某某将三唑仑片偷偷放入酒中让女友饮下,竟导致女友昏迷了整整两天。


然而,郭某某并不满足于此。除了给女友下药,他还将魔爪伸向了其他人。


2020年10月5日,郭某某邀请两个女性朋友到火锅店吃饭,他趁两人离开座位之际,将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药水倒入两人啤酒杯中。两位女士回来后,一人直接将啤酒喝下,而另一人察觉味道不对将啤酒吐出。不久,喝下啤酒的被害人出现头晕、呕吐、昏迷等症状,被同伴送医救治。


由于饭局上除了郭某某再无他人,两位受害人怀疑自己系被郭某某“下药”,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郭某某长期以来“下药”的行为才被陆续调查出来。


难逃法网,终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定罪


2021年1月7日,公安机关以郭某某涉嫌欺骗他人吸毒罪立案侦查。


2021年3月2日,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以郭某某涉嫌欺骗他人吸毒罪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郭某某辩解对女友未使用三唑仑片,对两位女性朋友使用的“迷药”是在外地酒吧陌生人处购买的“拼酒药”,不知道该药成分,以为只是高度酒精。


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后发现,在郭某某上网记录海量电子数据中,记载了其购买药品的名称、药效、使用方法、支付方式、收货地址等诸多细节。最终,检察院查明了其在火锅店使用的γ-羟丁酸的来源,形成了客观性证据锁链。


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审查认为,郭某某明知三唑仑、γ-羟丁酸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在酒水饮料中掺入含上述成分的药物,欺骗多人吸食,其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郭某某作为国企工作人员,欺骗多人吸食毒品,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1年4月28日,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以郭某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结合郭某某的认罪态度提出了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2021年6月3日、8月23日,舟山市普陀区法院两次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郭某某不供认犯罪事实,称对所下药物的成分不明知,药物不是毒品。郭某某的辩护人认为,郭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一是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郭某某给其女友下的药系三唑仑片;二是郭某某缺乏对其所下“迷药”属于毒品的认知;三是郭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四是郭某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且在本案中未造成被害人成瘾,也未出现严重后果,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公诉人答辩指出,郭某某的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且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2021年8月26日,舟山市普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年11月16日,舟山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我国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毒品犯罪的罪与刑,从而形成了较为完善、科学的罪名结构与罪刑体系,适应了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现实需要,也符合国际禁毒立法趋向。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罪名。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案例较少,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频率较低,属于一个相对生僻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3、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4、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从未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或者曾吸食、注射毒品但已戒除的人。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它利益,或以向他人进行鼓动等方法,勾引、诱使、拉拢本无吸毒意愿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教唆”,是指以宣扬吸毒后的“体验”、示范吸毒方法和劝说、授意、怂恿等其他方法,故意教唆使他人产生吸毒的意图并进而吸食、注射毒品。教唆的方法可能是口头的、书面的,也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


“欺骗”是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如暗地里将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他人吸食或者使用。


“引诱”与“教唆”的根本区别在于引诱行为是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所获得的精神或物质回报为诱饵而实施的,而教唆行为则是除此之外的任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其特征在于刺激他人自愿尝试吸食,或者加固他人已有的吸食意愿。而教唆行为一般分为两种:一是针对本来无吸毒愿望的人,二是针对有吸毒愿望但尚不坚决的人。教唆的方法是除诱惑以外的任何方法,如激将、劝说、请求、怂恿、建议、示范等。


引诱、教唆、欺骗的对象没有任何限制,不管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也包括已经戒毒的人员。


3. 主体要件:本罪为一般主体。


4.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有意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引诱、教唆或欺骗他人吸毒是为了达到什么目的(比如纯属为了取乐或者陷害他人),则并不影响构成本罪。下面来看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何某为使国家公务员考试竞争对手曲某受到行政处罚,遂找到被告人肖某合谋,由肖某前往曲某工作单位,以应聘为名接触曲某。3月17日,肖某在北京X服务专业合作社曲某办公室内,趁机将毒品放入曲某水杯中并确保其喝下。3月18日,肖某拨打110举报曲某吸毒,曲某后被抓获,民警从曲某办公室电脑键盘下起获甲基苯丙胺0.05g。经检验,曲某尿液中检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何某共给付肖某人民币26,250元。


被告人何某、肖某后被查获。毒品已收缴。


法院判决


被告人何某、肖某无视国法,合谋欺骗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肖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肖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当然,并非所有的犯罪目的都不会影响到行为的定性。由于海洛因等危险性极大的毒品,一旦用量过大,很快就会引起他人死亡和严重伤残,实践中也常有此类案件发生,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定性就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通说认为,如果是为了达到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目的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那么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仅仅是杀人和伤害的手段而已。如果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造成他人死亡和伤残的,实践中能够查明没有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心理,而对死亡和重伤仅有过失的,即主观上应当预见到被害人吸食、注射毒品会产生重伤、死亡的结果,或虽有又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造成重伤、死亡的结果,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数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同样的道理,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给人下迷药的,应当按照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处理,而不能降格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处理。


律师提醒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在日常与人交友的过程中,对于对方的无理要求,一定要坚决说不并及时报警,尤其是容易受到诱惑的未成年人。从未吸毒的人或者曾经吸毒但已戒除的人,有可能会受到他人的引诱、教唆和欺骗然后染上毒瘾,所以务必提高自己的警惕,防患于未然。与此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吸毒、贩毒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也是犯罪,切勿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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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唐娟娟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唐娟娟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消费维权法律专家服务团团员,上海市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唐娟娟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金融、经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辩护、人身侵权及婚姻家事领域争议解决,在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手机:13916992558

邮箱:tangjuanjuan@deheheng.com


贺欣怡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贺欣怡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专注于民事及刑事争议解决,参与多起刑事案件辩护和民商事诉讼案件办理。


手机:18912052121

邮箱:hexinyi@dehe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