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光明、陈谊:因价格标示错误被“薅羊毛”,商家是否可以撤销订单?
  • 作者:    日期:2022-07-19

案例引入


前段时间,R咖啡公司在某外卖平台售卖的某款咖啡出现前所未有的优惠,原价六十元左右两杯的咖啡,消费者通过使用优惠券用不到5元的价格即可买下。后R咖啡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声称是R咖啡公司内部运营人员配置失误导致,紧急取消出现Bug的订单。对于R咖啡公司的操作,许多消费者并不买单,认为R咖啡公司不应当强行取消订单。那么,当商家在购物平台上标示价格错误,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商家是否有权撤销订单?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本文将从R咖啡公司事件出发,对前述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一、关于商家是否有权撤销订单的不同观点


针对此事件,许多人持有不同观点:


(一)观点一:构成重大误解,商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有的观点认为,本次事件系因R咖啡公司失误设定价格造成明显的价格错误。他们认为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商家与消费者协商一致,而R咖啡公司明显的标价错误,并不能反应商家的真实意思,存在重大误解,因此,尽管有很多消费者下单,但因为构成重大误解,商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观点二:构成显失公平,商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消费者在明知R咖啡公司有可能是操作失误产生的大优惠的情况下,依旧下单,构成“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因此R咖啡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观点三:消费者在此情况下属于不当得利


他们认为消费者在商家因失误而标示价格错误时所获得的利益为不当得利,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应当向商家返还因商家错误标示价格而获得的利益,但因为商家尚未履行订单从而造成实际损失,因此消费者应当取消订单,避免商家的损失产生。


(四)观点四:商家无权撤销订单,强行撤销订单构成违约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商家通过外卖平台做出的咖啡购买信息展示构成要约,消费者在外卖平台成功提交订单后与R咖啡公司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商家因为出现价格标示错误而成立的合同,应当自担风险,商家无权撤销订单,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消费者完成订单内容。


二、商家是否可以因价格标示错误而撤销订单?


(一)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


订立合同的典型方式是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并且合同在承诺生效时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具备“内容具体确定”以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等两个条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消费者在自动信息系统成功提交订单后,判断其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关于经营者通过自动信息系统发布的商品信息是否足够具体明确,即是否包含了确定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明确信息。自动信息系统以便捷高效的标准化、形式化意思表示方式为特点。经营者通过自动信息系统设置商品信息,通常以文字和图片直观表现,并将商品的类别、外观、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明确地展现在商品信息页面突出位置,内容具体明确,包含了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明确信息。


2、关于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是否表明接受消费者承诺的约束,即是否对消费者订单的确认设置其他条件。结合自动信息系统自动性、人工干预有限的特点,一般来讲,经营者选择以自动信息系统展示商品信息,并接受自动识别订单和反馈的,应当视为经营者有接受消费者订单约束的意思;但若经营者同时设置了其他条件,要求对消费者订单另行确认的,则不能直接认为接受约束。


3、关于消费者发出订单能否视为承诺。一般来讲,消费者只能根据经营者设置的条件提交订单,因此消费者发出的订单是否与经营者的意思表示一致,能否视为承诺,关键在于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是否构成有约束力的要约。所以如果经营者与消费者没有另行约定条件,表明不接受消费者提交订单约束的,消费者提交订单应视为承诺。


在R咖啡公司案件中,R咖啡公司在外卖平台中的选购页面,是消费者在浏览商品信息、提交订单及付款过程中直观了解的内容。其通过外卖平台做出的咖啡购买信息展示构成要约,消费者在外卖平台成功提交订单后与R咖啡公司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R咖啡公司在设置价格时,有能力以消费者能正确理解的方式表达,对于其自身出现的错误表示,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即使R咖啡公司价格标示错误,也不影响涉案商品信息展示构成要约,故R咖啡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


(二)商家是否享有合同撤销权


1、合同可撤销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以及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R咖啡公司案件中,R咖啡公司是否享有撤销权关键在于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


2、商家价格标示错误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对于“显失公平”,我们在文章《合同撤销事由之“显失公平”的适用》中提到,构成“显失公平”,应当达到以下条件: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3)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存在因果关系。


而在R咖啡公司事件中,R咖啡公司并没有处于危困状态,而且通过外卖平台设置商品信息是R咖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显然也不是R咖啡公司对所从事的活动有关知识储备不足,并且也不属于其他类似情形被相对方利用导致意思表示瑕疵,因此我们认为不构成显失公平。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37025号大成文华文化交流(天津)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戴氏家居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中,戴氏家居公司错误设置商品价格,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案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但法院认为戴氏家居公司并未处于危困状态,也不属于其他情形被利用导致意思表示瑕疵,也不构成显失公平,故对戴氏家居公司因显失公平主张撤销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商家价格标示错误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而对于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前规定中,不论是《民法典》还是已经失效的《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对“重大误解”这一概念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21年1月1日已废止,下称“《民通意见》”)第七十一条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我们在《合同撤销事由之“重大误解”的那些事儿》中提到重大误解的四个构成要件,分别为:


(1)必须是对合同内容的误解。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因此,“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价格和数量等;


(2)行为人的误解必须是重大、实质性的,且造成重大损失;


(3)应当是行为人自身无意识的错误,而非行为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包括相对人的欺诈、隐瞒或者对误解明知时的沉默。


上述《解释》第十九条较之《民通意见》第七十一条对在重大误解的典型情况中增加了行为人对标的物价格产生错误认识,此前,对重大误解的认识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种类、性质、数量、履行地点和方式等方面的误解,并未特别提及行为人对于标的物价格的误解。《解释》第十九条回应了司法实践需求,考虑到了因“薅羊毛”问题引发的经营者主张撤销合同问题,主要源于经营者在商品价格方面的标示性错误,因此在《解释》第十九条中将价格作为重大误解的典型情形予以列举。


在R咖啡公司事件中,双方当时人基于R咖啡公司非故意的、无意识的价格标示错误产生误解,且大量消费者因该误解进行下单,导致R咖啡公司产生重大损失,因此我们认为R咖啡公司有权行使撤销权。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21198号李珊与上海启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中,法官认为重大误解制度保护的是表意方的真实意思,商家因设置失误将涉案商品信息展示中的价格标示错误,若基于重大误解要求撤销涉案合同的,可在发现后90日内以诉讼或仲裁方式提请撤销。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2711号蒋智蕾与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趣拿公司因在改价时误将服务费7元录入为结算价7元,发生错误,导致将团购价116元与服务费7元的差额109元的90%返利给用户,且结合趣拿公司在发现标价错误后所采取的挽救措施,法院认定趣拿公司在录入结算价为7元时若知道该错误,就不会录入结算价为7元,即趣拿公司将结算价录入为7元严重背离了其真实意愿。因此,法院认为趣拿公司错误录入结算价的行为符合《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故构成重大误解。


三、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R咖啡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据此,一般来说,有效成立的合同应当严格遵守,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应当一致;但例外情况下,如果按照该合同原有权利行使时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会造成权利的滥用,则应允许限制该权利的行使,即合同履行会与合同效力出现不一致。


R咖啡公司事件中,咖啡价格因R咖啡公司设置失误所标示的价格远远低于真实价格,由于系统自动接受订单,在R咖啡公司发现并采取措施前,以错误价格订立合同无法避免,同时案涉咖啡价格标示错误的信息被人通过网络扩散,导致消费者蜂拥购买,短时间内形成了异常大量的订单。


我们认为,在此情况下,商家为了避免造成严重的损失,可以撤销大量因价格标示错误而产生的订单,而消费者不应再要求商家继续履行订单,理由如下:


首先,由于消费者并未支付合理或相当的对价,如果履行这些合同,消费者实际获得了不当利益,而经营者却面临与所得利益明显不相当的巨大损失,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利益出现严重失衡,合同的履行也会因此陷入“主观不能”。


其次,虽然出于保护电子商务核心竞争力和相对方信赖利益的考虑,将R咖啡公司要约中价格的内容认定为使用优惠券后的远低于原价格60元的3元、5元甚至0.01元,但价格标示错误并非不易被识别到,在信息技术发达的当下,消费者以如此低廉价格对经营者“趁火打劫”,恶意缔约的可能性极高。


再次,传统的意思表示错误解决机制,难以解决网络购物时代价格标示错误引发的法律难题。以往对于意思表示错误,通常以重大误解的撤销权消解经营者所负合同履行义务,解决双方之间的利益失衡问题,然而在本文事件场景下,要R咖啡公司在发现标价错误后3个月内对数量庞大的网络消费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成本巨大,技术上不具可行性,难以纠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失衡状态。


最后,消费者的恶意“薅羊毛”现象违背商业道德,近年来愈演愈烈,并呈产业化发展趋势,此类场合下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已经逆转,原有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会让经营者遭受不合理损失,正常商业环境也被破坏,如果不予纠正必然妨碍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认为消费者要求R咖啡公司履行交付案涉咖啡的义务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会导致消费者与经营者关系严重失衡的不公平后果,消费者行使该合同权利属于权利滥用,应受到限制,其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四、结语


购物平台的发展改变了我们的交易环境,缩短了交易距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羊毛党”,消费者恶性“薅羊毛”行为严重侵害商家利益,因此,我们要正确使用我们的合法权益,严禁权利滥用,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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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光明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杨光明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以公司为主体的高端、复杂商事争议诉讼与仲裁,擅长庭审对抗与节奏掌控,办案经验丰富。在确认合同无效及合同解除纠纷、集体土地合作开发纠纷、买卖合同及产品质量争议、信用证与保函、保全与执行、公司股权、民商事案件再审等领域深耕多年,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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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谊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陈谊,从业以来参与多起买卖合同及产品质量争议诉讼,参与研究、撰写多篇法律实务专业文章,在产品质量争议、破产重组、土地开发等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目前专注于商事争议诉讼与仲裁、土地开发、保全与执行、争议解决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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