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方伟:建设工程固定总价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33期)
  • 作者:    日期:2022-10-08

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服务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建设工程诉讼和非诉讼专业经验。与此同时,团队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720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梳理、提炼出了141条与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相关的裁判规则,注重理论研究与业务实操的结合,并形成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裁判规则》系列文章,以飨读者。本期分享建设工程固定总价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


十三、固定总价结算


16、何为固定总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12.1条规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0.12条规定:“总价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由此,固定总价合同是在一定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变,超出该风险范围内的合同价款仍然需要发承包双方进行计算、调整和确认。有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支持该观点。比如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1)最高法民申4372号。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包工、包料(除发包人自供材料外)、包工期、包质量,固定合同总价”、“合同价款为中标价,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所有风险(含施工期间政策性调整及报价项目中自购材料风险,风险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及合同价中,结算时不再调整),同时对投标报价中的漏项、缺项或报价不完整的部分也不予调整……”。在《协议》中,双方约定:“乙方承诺调整后的工程总价为最终价格,包含了所有的价格等因素风险,乙方不再以任何理由寻求加价”。《会议纪要》记载:“乙方承诺,根据2008年5月21日乙方编制的《价格调整意见》,自2008年2月1日后1#、2#造船坞建设工程剩余工程量价格调整为420544638.6元,此价款为最终一次性调整价格,它包含了人、机、材涨价因素以及其他各种风险因素,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加价”。以上关于“固定总价”的约定,表明双方对建设施工的风险有充分预期,已经考虑到合同履行中引起价格变动的诸种因素,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人民法院应予尊重。


127、固定总价合同,工程完工后实际工程量减少的,发包人主张减少价款的是否支持?


实务中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予支持。比如南昌市威汀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1)最高法民申1301号。该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该合同第7.8.1条约定,案涉工程结算价=合同包干总价+变更签证+奖罚,即案涉工程造价应由包干总价、变更签证、奖罚三部分相加组成。鉴定的案涉工程造价29138400.17元并无不当,应予确认;新视野公司铝板吊顶收口未做涉及金额1245079.71元,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应予扣除,故最终工程造价为27893320.46元。威汀公司主张,鉴定机构以招标图鉴定案涉工程造价29138400.17元错误,应以设计变更后的竣工图为依据鉴定工程造价;案涉工程竣工图比招标图的工程量造价减少4990444.59元,应从工程总造价中予以扣减。根据威汀公司所提再审请求和理由,其主张的案涉工程造价为24147955.58元。对此,新视野公司提出,本案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双方确认的变更工程计算工程造价,招标图与竣工图存在差异,并不影响涉案工程按固定总价的方式核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材料反映,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属于固定总价合同,包干价格原则不变,但在符合双方约定的“变更签证”和“奖罚”条件下,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固定总价合同在订立时即约定明确的包干总价,此时可以参照招标图定价,而不具备以竣工图为依据定价的条件。如果最终工程造价仍以竣工图为依据结算,则有悖订立固定总价合同的本意。在双方未就变更工程量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承包人因实际工程量增减而对工程造价盈亏在一定程度上承担风险或者享有利益,亦符合固定总价合同目的。因此,本案鉴定机构按照双方约定的固定总价合同计算方式,参照招标图鉴定工程造价,二审判决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二审在鉴定价格的基础上,扣除实际未发生的工程量金额,确定最终工程造价,亦无不当。


第二种观点认为,予以支持。比如《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第4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当事人主张施工范围、工程量增减的,如何处理?答:合同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实际施工未超出约定施工范围的,应当适用固定价结算。当事人主张施工范围增减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对增减的工程量进行结算;(2)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3)工程尚未完工的,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对于能够确定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比例的工程,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按比例折算;无法确定已完工比例的,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工程造价委托鉴定。


128、固定总价合同,因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发包人或承包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应否支持?


应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九条第二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之规定,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固定总价合同应当调整工程价款。


另外,地方司法裁判口径亦支持该观点。比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第23条第1款、第2款规定:“23.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出现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如何结算工程价款?答: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执行,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结算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果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就变更部分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129、固定总价合同,因疫情导致施工成本发生重大变化的,承包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应否支持?


应予支持。


比如《山东高院民一庭涉疫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官会议纪要》(2020年3月3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的调整。对于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固定总价,因疫情导致施工成本发生重大变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以进行适当调整。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即为情势变更条款。


或许您还想看


陈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裁判规则(第1期)


杜和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裁判规则(第2期)


于智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裁判规则(第3期)


杨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4期)


杨小红: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5期)


李方伟: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6期)


杜和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7期)


陈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8期)


杨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9期)


杨小红: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索赔)纠纷的裁判规则(第10期)


于智浩:建设工程价款以物抵债纠纷的裁判规则(第11期)


李方伟:建设工程价款以物抵债纠纷的裁判规则(第12期)


杜和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纠纷的裁判规则(第13期)


陈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14期)


于智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背靠背条款纠纷的裁判规则(第15期)


杜和浩: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16期)


陈浩: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17期)


杨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之“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的裁判规则(第18期)


杨小红: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之“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的裁判规则(第19期)


于智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之“以政府审计为准”条款的裁判规则(第20期)


李方伟: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之“以政府审计为准”条款的裁判规则(第21期)


杜和浩:建设工程索赔纠纷的裁判规则(第22期)


陈浩:建设工程索赔纠纷的裁判规则(第23期)


杨亮:建设工程索赔纠纷的裁判规则(第24期)


杨小红:建设工程索赔纠纷的裁判规则(第25期)


于智浩:建设工程不平衡报价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26期)


李方伟:建设工程不平衡报价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27期)


杜和浩:与疫情有关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28期)


陈浩:与疫情有关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29期)


杨亮:建设工程签证纠纷的裁判规则(第30期)


杨小红:建设工程签证纠纷的裁判规则(第31期)


于智浩:建设工程结算协议纠纷的裁判规则(第32期)


作者简介


李方伟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李方伟,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硕士学位,中国海商法协会会员。专注于国际商事仲裁、建设工程合同仲裁纠纷、金融与资本市场行业或领域内的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解决业务,擅长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的诉讼、仲裁。


手机:15904940723

邮箱:lifangwei@dehe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