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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May
22
2017
青岛泰拓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行业近年来似井喷式的发展,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众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失真,但还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一些机构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公司治理方面违规,有些甚至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涉嫌犯罪。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加强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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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2
2017
商业保理(应收账款)融资案例 ——某供应商依托大客户信用成功实现融资
中建一局六公司为中建一局全资子公司(A公司),其合格供应商B公司希望将其对A公司的建筑用钢材材料款6500万元尽快回收,解决资金流动性的问题;A公司则面临付款的压力。中建一局是著名的央企,在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建议利用商业保理作为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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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2
2017
青岛凤凰资本有限公司诉王玉超、王兰花、郭建卫 —— 居间合同纠纷
青岛凤凰资本是由北京大学光华金融协会及美国南加州山东同乡会中的数位同学同仁本着倡导、实践“普惠金融”的济世之心发起成立的,总部设于山东青岛。通过联合北京交易所、信托、银行、证券等金融单位,主要经营财富规划及ibanco(我办)系列信贷产品,年资金规模将达到10个亿。 2015年,凤凰资本作为居间方促成了李方正与对方三位当事人王玉超、王兰花、郭建卫之间的借贷合同,凤凰资本联系了出借人,并且对借款人进行了征信调查及相关财产调查。合同签订后,出借人李方正按照约定打款给对方,但对方并未按期支付居间费用,凤凰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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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2
2017
理财产品质押的效力认定
在一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A银行与被执行人B某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B某在C银行(委托人)账户“存款”773万元,C银行认为:上述账户并非B某所有,而是C银行所享有质权的理财产品,为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B某账户“存款”采取的冻结措施,保护C银行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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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2
2017
基础债权对保理纠纷的影响
在保理法律关系中,存在两个合同和三方当事人。保理是债权人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约定将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就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债权人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司法实践中,很多诉讼都是由于基础合同纠纷所引起的,本案就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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