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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怡:《关税法》要点问答之六

2024-11-29

  《关税法》即将于202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长期关注进出口合规领域的专业律师,笔者特选取《关税法》的主要变动和重点条款,尝试采用问答形式予以解读,以期帮助广大进出口企业及个人了解《关税法》内容要点,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守法合规意识。

  问题四十一:《关税法》实施后,海关的追补税期限调整为3年,这3年的期限具体怎么计算呢?

  答:从企业自缴纳税款之日,或者货物放行之日,或者应缴税款之日开始起算,往后推3年,海关有权责令企业补缴所漏税款。超过3年了,不再追缴。

  问题四十二:对于海关监管货物的 “应缴纳税款之日”应该怎么理解呢?为什么要区别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

  答:《关税法》第48条对海关对后续监管货物的追补税期限作出规定。例如,某个加工贸易企业进口保税料件,企业擅自将部分料件内销了,没有向海关申报缴税。这个情况,应缴税款之日,也就是企业内销的这一天,从应缴税款之日起算3年内,可以向企业追缴税款,而不是从进口料件的放行日起算。

  问题四十三:如果货物放行、缴纳税款或者应当缴纳税款之日,均不明确的,应当如何起算追税日期?

  答:应当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或者疑点利益归于当事人的原则处理。例如: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无理由短少的案件,起算日期就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应当从保税料件进口之日起算,比较妥当。

  问题四十四:追征期限应当算到哪一天?是海关发现之日还是税单(税额确认书)开具之日?

  答:海关发现之日对企业比较不利,税单(税额确认书)开具之日通常晚于海关发现之日,对企业比较有利。

  它们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办案期限要不要扣除的问题。海关总署《第1号行政解释》,规定了“海关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违反规定进行的调查、侦查和稽查期间,应当在追、补税期限予以扣除”。

  问题四十五:海关哪些办案期限应当扣除?

  答:如果正式启动了调查、侦查或者稽查程序,那么从立案之日或者《海关稽查通知书》送达之日开始,3年的期限就暂停计算了。核查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应当予以扣除,应当作为追税期限连续计算。但是,核查如果转为稽查立案的,核查期间有境外取证的期限,那么稽查时间或者境外取证的时间,应当予以扣除。

  问题四十六:按照《关税法》的规定,企业无论有没有违规,追补税的期限都是3年了,那是不是有没有违规就没区别了呢?

  答:是否违规的法律后果,区别还是很大的,一方面体现在滞纳金上,另一方面还体现在罚款上。

  问题四十七:《关税法》中对于滞纳金是怎么规定的呢?

  答:《关税法》里规定的滞纳金其实有两类,一类是超期滞纳金,属于一种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也就是企业没有在海关规定的缴税期限内缴税,要从超期之日起加征按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另一类是违规滞纳金,企业违反海关规定,少漏税款,被海关发现后,不仅要追征3年税款,还要从货物放行或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四十八:如果确实发生了滞纳金,有没有办法申请减免呢?

  答:滞纳金一般情况下,说是不能减免的。当然也有些例外情况,比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政策调整原因导致的滞纳金,或者企业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也就是主动披露情况下,是可以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减免滞纳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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