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合格的商事诉讼律师,在以为客户追回投资损失为目的的案件中,如果碰到对手方的激烈抵抗,我们要如何从战略和战术层面击败对手、实现我方的回款目标呢?本文为大家复盘笔者经办的一个真实的系列“攻防战”案例,看看在对手激烈抵抗的情况下,我们如何在战略层面抓住主要矛盾,又如何在战术层面逐个击破对手设置的障碍,最终为客户实现全额回款的终极目标。
一、案情简介
A与B公司就合作开发某工业用地签订一份《土地合作开发合同》,双方约定的合作模式为:A负责出资、B公司提供土地,建成之后的物业权益归A所有,但B公司享有按照成本价购买30%物业面积的权益。除此之外,为了在合作过程中保障和控制双方的权益,双方还约定按照暂定权益比例(即A享有70%、B公司享有30%)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且B公司同时也是项目公司——即土地在B公司名下并以B公司名义进行开发。为了实现这一目的,B公司实控人将其自己以及配偶持有的B公司总计70%股权以0对价过户给A,双方明确约定股权转让仅为履行《土地合作开发合同》,除与土地合作开发相关的权益外,B公司的其他资产权益均归属于原实控人,A不享有相应权益;且双方合作完成后,A需将70%股权无偿返还给B公司实控人。
事实上,在双方签订合同时,B公司还没有获得合作开发土地的所有权,只是与上手签了《土地转让协议》,土地转让款仍未支付,土地所有权也没有完成变更登记。因此,合同约定A的出资义务包括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前期的土地购买,而第二阶段则是土地过户至B公司名下后的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全部资金。相对应的,B公司的义务除了要负责提供合法的土地,还需要在合同签订后半年内办妥开发建设前的全部手续,包括土地过户到B公司、申请用地规划、建设许可等,此外,B公司承诺合作土地的容积率至少达到2.0。
上述《土地合作开发合同》签订之后,A向B公司以及其指定的土地上手支付了土地购买价款以及土地过户的税费。随后不久,B公司以缺乏经营资金为由,陆续向A借款,因此双方陆续签订三份《补充协议》,分三次向A借款。之后又因为B公司无法按期还款,双方再签订第四份《补充协议》,约定A整体买断B公司在《土地合作开发合同》项下享有的以成本价购买30%建成后物业面积的权益,买断对价则是A已向B公司出借的款项再加上一定金额;在此基础上,B公司应将土地过户至A或A指定第三方名下,B公司在《土地合作开发合同》项下的申请用地规划、承诺保证不低于2.0等合同义务仍维持不变。
上述合同签订后,A依约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土地购买价款、税费、《补充协议》项下的款项等,但B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在半年内办妥开发前的全部手续,事实上,土地过户到B公司名下的时间也早已超过半年,用地规划的申请工作则是从未启动办理,直至双方发生争议。此外,B公司还未经A同意,擅自以公司名义为B公司实控人的其他借款做担保,债务到期后又未按期还款,导致合作开发的土地被法院查封。再者,双方合作开发停滞的期间内,由于当地政府调整了整体规划,导致合作开发土地的可开发面积减少了10000㎡,这也直接导致双方合作开发的基础产生重大变化。
二、六年五案的系列“攻防战”
因为上述种种问题,双方合作开发进程停滞(甚至可以说一直未启动)长达四年后,A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起诉B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出资款,B公司实控人承担连带责任。而B公司及其实控人则进行了激烈的反抗,双方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互相诉讼并产生五个案件,分别是:
(1)主线战役:A先后提起的两个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的案件;
(2)主线战役阻击战:B公司及其实控人为了阻击我们,针对主线战役的诉讼,B公司一是通过管辖权异议、法院依职权管辖等夺取管辖权;二是在A起诉合同解除的案件进入强制执行后,针对A的每一次具体财产的拍卖处置都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最终导致执行暂停;
侧翼进攻围堵:B公司为了给A追款造成更多的困扰,还另外在B公司所在地法院先后提起两个诉讼,一是起诉A要求其支付股权转让款——因为A获得B公司70%股权的对价是0元,但工商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按照注册资本平价转让,因此其要求A按照该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第二个案件则是起诉A要求其按照《土地合作开发合同》约定支付土地过户费用。B公司通过这两个侧翼进攻的诉讼并设置高额的诉讼请求金额,试图尽可能抵销并减少A的追款金额。
三、多线诉讼对抗中的战略与战术
(一)战略层面:以我为主,抓牢主线
A与B公司及其实控人的多线诉讼对抗中,我们代表A这一方,在B公司及其实控人掀起的这一系列攻防战役中,首先要确定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而对A而言,核心目的是尽快解除合同、尽快回款,对B公司而言,无论是针对主线战役提起的管辖权争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正面抵抗,还是侧翼进攻的两起诉讼,其主要目的仍然是为了对抗、抵销A在主线战役中的诉求。
因此,在拨云见日之后,我们可以发现无论B公司的对抗性诉讼有多少,双方的主要矛盾仍然要回到《土地合作开发合同》的解除以及出资款返还的问题上。所以,针对B公司的多线诉讼对抗,我们代理A的诉讼战略就是:以我为主、抓牢主线,而主线也就是A起诉B公司及其实控人要求解除《土地合作开发合同》并返还出资款的诉讼案件。因此,我们需要集中优势兵力快速解决主线战役,快速执行回款,重点要放在击退B公司及其实控人针对主线战役设置的对抗性诉讼上,也就是管辖权争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导致的执行障碍。而一旦快速回款的主线战役目标快速实现,那B公司提起的其他侧翼进攻也将不攻自破。
(二)战术层面:具体疑难问题的创新解决思路
基于我们制定的诉讼战略,我们需要解决B公司及其实控人针对主线战役设置的正面对抗防线,归纳总结起来有三大方面:
(1)通过管辖权异议以及法院错误的依职权移送管辖,导致案件在B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时可能出现的非案件因素等不利影响;
(2)为了逃避债务,B公司实控人存在向其配偶转移财产的可能,而通过传统的“夫妻共同债务”模式追究其配偶连带责任存在较大的困难,如果放任该结果发生,可预见的会出现执行僵局;
(3)为了对抗A在主线战役项下的强制执行,B公司实控人指示其配偶提起多个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而常规执行措施对B公司及其实控人的影响力非常有限,如何通过其他途径破局?
而针对上述三大方面的困局,我们代理A的过程中,针对性的用三个创新思路破局,实现了主线战役的快速取胜,全额回款。
1、创新的通过民事检察监督维持本地法院管辖
在A起诉B公司案件的答辩期内,B公司应诉答辩并就案件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而按照《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在答辩期内应诉答辩或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只能就管辖权异议进行处理并据此确定管辖,而不能再另外依职权移送管辖。但在A起诉B公司的案件中,原受理法院并没有对B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处理,而是直接作出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裁定,将案件移送至B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等于是变相的支持了B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请求。但该处理方式很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以及《民诉法解释》关于依职权移送管辖的程序性规定,而且实体上的处理结果也存在错误。
此外,依职权移送管辖给我们带来的更大的困难在于——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既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总结出两条传统的救济路径:一是原受理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纠错,但法院自行启动再审需要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且实践中当事人几乎没有常规渠道将针对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的救济请求提交到法院审委会,因此这一条传统路径的可行性几乎为零;第二种则是在案件移送完成之后,当事人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由受移送法院发现移送管辖错误并纠错,但受移送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也会有管辖权,所以第二种路径在现实中也很难有效果。所以,从传统救济路径来看,我们所面临的法院错误的依职权移送管辖情形,几乎是回天乏术。
在这种困难情况下,我们另辟蹊径——通过民事检察监督对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进行纠错。我们把原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的程序错误、实体处理错误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和整理,并向原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申请了民事检察监督。经过检察院的审查和评估,最终我们的意见获得认可。但最终以何种方式进行检察监督,实务中也会根据不同情况存在区别:而我们所遇到的情况是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属于程序性事务的裁判文书,即使人民检察院认为它适用法律错误,也一般不通过提请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而是通过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本案中检察院就是通过检察建议方式对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进行监督纠错,但最终还是晚了一步,移送流程已经走完,案件已经被移到受移送法院,即使有检察建议进行监督,为了程序安定,移送程序也没办法逆转。因此,虽然我们获得了有利的检察建议来对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纠错,但此时仍然无法夺回案件管辖。面对这一个新困难,我们深入思考研究后再次提出一个新的思路:向受移送法院申请撤诉,然后再以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作为管辖依据之一向原法院重新申请立案。也正是因为民事检察监督这一步棋的成功,最终我们以此为基础成功的夺回了案件管辖。
2、创新运用实质一人公司思路,成功追责B公司实控人配偶
前文提到,B公司及其实控人针对A的主线战役所设置的第(2)个抵抗措施——实控人向其配偶转移财产,而通过传统的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路径追责配偶存在困难。为此,我们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创新的提出“实质一人公司”的思路,具体来说:在A因本次合作开发进入B公司之前,B公司就是由实控人夫妻两人共同持股100%,也就是“夫妻店”;而A进入B公司持股也只是为合作开发而进行名义上的持股,并非真实股东,B公司仍然是实控人夫妻共同控制。
据此,我们主张:B公司是其实控人夫妻共同持股并控制,应认定为“实质一人公司”,因此应参照适用《公司法》有关一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这样一来,在B公司应承担合同解除后向A返还出资款的债务和责任的情况下,如果B公司实控人夫妻二人不能证明财产与公司独立,则其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思路既有法律上的依据,实务中也有最高院和各地法院的类案判例支持,最终也获得法院认可,成功将B公司实控人夫妻二人都纳入为连带责任人,由此既破局实控人向配偶转移财产的困局,也增加了自然人责任主体进而增加执行回款的成功率,同时也给B公司实控人施加了极大的压力。
3、运用拒执罪威慑打破执行僵局,全额回款
前文提到,B公司及其实控人针对主线战役设置的第(3)个对抗措施:通过多个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使我方拍卖土地、配偶房产的程序全部被中止,而其他诸如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等常规执行措施又对B公司及其实控人没有效果,整个执行案件陷入执行僵局。如果我们被动等待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结果,一是会导致时间被无限拖延,且迟则生变;二是我们的主线战役攻势将会被中断,我们转而陷入B公司的侧翼进攻泥潭,不利于主要矛盾的快速解决。因此,为了速战速决,我们需要通过常规执行措施以外的“拒执罪”来打击对方,并借此给对方施压,加速回款进度。
但在司法实务中,拒执罪要最终落地存在较大的难度,一是因为通过法院做拒执罪的案例本身就非常少,特别是在商事案件中更是如此;二是拒执罪的犯罪线索很难搜集,这同样也导致实务中通过法院处理拒执罪成功的案件非常少这一结果。面对这一不利局面,我们重点发掘B公司实控人夫妻的拒执罪线索,而通过对B公司实控人夫妻的了解,实控人是主要经营公司的一方,其配偶更多居家主内,因此,我们判断,法院财产查控结果未查到实控人名下房产,而其配偶名下却有房产这一情况明显有违生活常识,有极大可能存在实控人夫妻之间转移财产的情形。
为了验证我们的怀疑,我们首先申请向执行法官查阅了执行过程中对B公司及其实控人的财产查控结果,发现实控人名下曾经有过两套房产,但与其配偶名下的房产信息对比发现存在一些细微的区别。为了进一步验证,我们向执行法官申请开具了调查令,向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B公司实控人夫妻二人名下现在和历史的房产信息、房产转移登记信息等等,最终锁定他们二人名下的房产是相同的,而且也正是B公司实控人在执行期间转移给其配偶。而这一行为是非常典型的拒执罪中“隐匿、转移财产”的犯罪情形,B公司实控人夫妻二人构成拒执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已经非常充分。
因此,我们整理好犯罪线索并撰写好将被执行人以拒执罪移送刑事处理的申请文书后及时提交给执行法官,同时也向法官阐明,拒执罪具有非常强大的威慑力,而我们与法官共同的目标是让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并回款,因此,在正式移送公安机关刑事处理之前,执行法官可以利用拒执罪的强大威慑力,先给B公司实控人发出最后通牒,限定其在指定期限内还款,否则就移送公安机关刑事处理。果不其然,B公司实控人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就将全部出资款本金及利息偿还至法院。而也正是因为我们主线战役的大获全胜,B公司侧翼进攻提起的诉讼,也全部都不攻自破,最终也全部以我们胜诉、驳回对方诉讼请求告终。
四、结 语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通过对上述这个一波三折、互相攻防的案件进行复盘,我们可以总结在以回款为最终目标的商事诉讼案件中的三个战略与战术经验:
(1)在诉讼案件的战略和大方向上,要以我为主、抓牢主线。以我方主线战役为核心,集中优势兵力快速赢得主线战役胜利。这一诉讼战略在单一案件与对方的庭审抗辩以及博弈中也是通用的,即“你打你的,我打我的”,只要我的观点能立住(胜利),你的观点无需一一驳斥。
(2)穷尽法律,锁定更多的个人责任人。在以回款为最终目标的商事案件中,要尽可能穷尽所有法律、合同依据,尽可能多的追加个人债务人。本案中的实质一人公司的思路,不仅适用于“夫妻店”,其他的“父子店”或者“家庭作坊”等公司企业类型,也可以类推使用。
(3)在常规执行措施无效、陷入执行僵局的情况下,通过拒执罪破局。再者,拒执罪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搜集犯罪线索,而法院的执行财产查控结果、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等都是很好的取证渠道。另外,要时刻谨记拒执罪是手段而非目的,所以,在发现拒执罪犯罪线索后,通过其威慑力迫使对方主动回款是上策,否则就移送公安机关作刑事处理以进一步施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