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任美国特朗普政府对华货物加收关税,策划并挑起的新一轮美国对华“关税战争”,本质上是美国自2018年对华“贸易战”的进一步加码,是特朗普政府基于国内政治形势及共和党执政策略的集中体现。可以说,在愈演愈烈的“美国优先”战略政策的引导下,特朗普上台后对中国采取的一系列贸易措施并非不可预见,也无法避免。可以预见的是,在国内经济结构化劣势进一步体现,改善就业、扩大生产等执政目标难以在短期内实现的现实背景下,为缩小贸易逆差,特朗普政府势必将采取包括加征关税、扩大贸易措施等进一步措施。
在当前中美贸易持续摩擦,国际经济逆全球化程度进一步加深的背景下,如何应对现有美国关税及贸易措施,并预防因持续变化的国际贸易政策所引发的出口贸易风险,便成了中企对外出口——尤其是对美出口过程中首要问题。本文基于自2025年特朗普政府执政以来,对主要贸易伙伴采取的贸易措施,结合国际贸易业务中所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分析中企对外出口贸易可能面对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2025特朗普政府对华关税战基本政策背景与时间线
(一)政策背景
客观来说,特朗普对华采取的强硬关税措施根源由来已久,可追溯至2016年特朗普首次竞选。一个极为典型的例子便是其在2016年6月28日的竞选演讲,宣称如中国不停止其“非法活动”,将使用“总统的一切合法权力”来解决贸易争端。
特朗普上任后,虽未立即履行对中国产品加收45%的高关税等竞选承诺,但因2017年双方无法就减少美国对华贸易逆差的新步骤达成一致,2018年,特朗普政府即批准对特定国外来源地的进口太阳能电池板和洗衣机征收全球保障性特别关税。自此,一方面,特朗普政府基于1974年贸易法301条条款不断增收惩罚性关税,另一方面亦通过反倾销、反补贴以及232条款、201条款不断增收关税。
自此直至特朗普第一任总统任期结束,超过三分之二的中国商品被征收了包括反倾销税、第232条国家安全关税、第301条惩罚性关税、第201条临时救济性关税等在内的特别关税。后拜登政府虽从一定程度上沿用了上一任政府强硬的关税政策,但因整体对华贸易政策出现了从全面性脱钩到选择性部分脱钩的转变,为降低美国境内商品价格,美国对华关税措施逐渐从大面积关税战转变为基于制裁措施及贸易措施而实施的针对性贸易限制。
(二)2025特朗普政府本轮关税政策
自2025年2月1日起,特朗普针对中国商品在内的全球主要贸易伙伴进口商品接连采取多项加征关税措施,其中,涉华关税政策情况如下:
此外,本轮特朗普关税政策另一个关键阶段在于2024年4月2日起对主要贸易伙伴国家征收的“互惠关税(Reciprocal Tariffs)”,即特朗普政府所称的“解放日”(Liberation Day)关税。特朗普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以解决其宣称的“巨大且持续的美国贸易逆差”(Large and persistent US trade deficit),特朗普政府援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IEEPA)》,对所有进口至美国的商品加征10%关税,并对包括柬埔寨、中国、老挝、缅甸、斯里兰卡、越南等在内的57个国家基于美国贸易逆差加征10%至50%不等的关税。
同时,特朗普政府宣布对加拿大部分进口商品征收25%的关税,并对包括石油、天然气在内的进口商品征收10%的关税;对所有墨西哥商品征收25%的关税。前述特别关税事项虽因加拿大、墨西哥政府的反制措施及各方贸易谈判未实质全部生效,但仍对相关国家商品进口产生了一定影响。
总而言之,特朗普政府本轮关税措施仍然呈现出鲜明的针对中国进口商品的突出特征,其后续宣布对除中国以外的70余个国家和地区暂停实施新关税90天也体现出了这一特点。可以预见的是,在特朗普政府所计划的“关税窗口期”内,特朗普政府将与主要贸易伙伴国家就增加美国产品采购、降低对美关税、放宽对美科技企业监管与税收政策、限制中国通过第三国转口等核心事项进行密集谈判。后续各国所面临的美国关税政策及对华贸易政策在此期间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特朗普本轮关税政策对中国及美国主要贸易伙伴国家的影响
(一)美国对华进口商品的基本情况
根据商务部外贸司、外贸发展局最新编制2024年《国别贸易指南(美国)》,2023年,中美双边贸易总额约为6639.9亿美元,其中,中国对美出口贸易总额约为5002.4亿美元,中国对美进口贸易总额约为1637.4亿元。
中美双边贸易主要商品类别如下:
整体而言,中国对美出口产品集中在轻工业制造领域,其中,仅数据用传输设备及部件全年贸易额即超千万美元。可以预见的是,受关税政策影响,我国轻工业出口领域将面临重要挑战。
(二)美国对其他贸易伙伴国家采取的关税政策引发的影响
整体而言,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特朗普政府新的关税政策对于国际贸易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美国是世界第二大进口国,2024年,美国进口总额为4.11万亿美元,比2023年增加2533亿美元。一方面,美国本身作为进口大国,其单方面增加关税的情形必将全面影响世界范围内的货物流通,造成货物成本上升,阻碍货物正常进出口贸易;另一方面,美国作为全球供应链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其国内进口成本的上升也将进一步辐射至供应链全流程,以此影响全球。
针对特朗普政府施加的“关税大棒”,世界范围内亦有其他美国的贸易伙伴国家采取了相应的反制措施。3月,加拿大政府宣布对价值 206 亿美元的美国商品征收25%的关税,其中包括87亿美元的钢铁产品、20亿美元的铝产品和 99 亿美元的杂项商品;后又在4月对从美国进口到加拿大的不符合USMCA规定的车辆征收25%的关税(汽车零部件不受影响)。欧盟也于3月宣布对价值 238 亿美元的美国商品征收 25% 的关税,主要针对农产品和来自共和党州的相关产品。
此外,包括日本、韩国、东南亚国家在内的美国主要贸易伙伴国家也在采取必要措施,与美国展开相关领域谈判磋商,以进一步降低关税,避免进一步的贸易损失。
三、美国关税政策对中企进行出口贸易的主要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美国关税对中企出口贸易的主要影响及表现形式
1、普遍性加征关税
目前,美国对中国进口产品所征收的普遍性关税主要包括基于IEEPA,以“阻止芬太尼和其他合成阿片类药物引发的包括阿片类药物的使用和成瘾所造成的公共卫生危机”为由,对于中国产品加收的额外关税(“芬太尼税”);以及基于2025年4月“解放日”互惠关税政策所对中国产品额外加收的关税。
整体而言,此类额外关税并不基于某一特定产品类别、产品进口及贸易情况而征收,除基于14257号行政命令附件II而不适用“解放日”互惠关税政策的部分产品外。凡中国产进口至美国的产品,均受到前述普遍性加征关税的影响。
2、基于特定贸易调查措施加征关税
除普遍性加征关税外,自特朗普第一次任期内便普遍采取的贸易调查措施也是中国企业对美进行出口贸易所必须要关注的关税事项。整体而言,目前美国政府针对中国企业加征的特定贸易调查关税主要为依据1974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以及1962年贸易扩展法(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所加征的第232条国家安全关税、第301条惩罚性关税、第201条临时救济性关税。
(1)1974年贸易法301惩罚性关税
美国政府基于301条款征收的惩罚性关税来源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即授权美国总统采取所有适当行动(包括报复措施或制裁行动),以使外国政府撤销任何不公正、不合理、差别待遇、或是违反国际贸易协定,而对美国商业发展造成负担与限制的当地法令、政策或惯例。调查主体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USTR)。
自2018年起,美国以中国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方面的行为、政策及做法不合理且具有歧视性为由,对价值月3700亿美元的中国进口产品加征7.5%至25%不等的额外关税,涵盖包括钢铁产品、塑料产品、电器电机、半导体、医疗器械以及部分农产品在内的诸多领域。
正如前文所述,301调查的发起主体一般为USTR,同时设置了利益相关方的豁免申诉程序,实质性审查事项主要包括该特定产品的获得途径,即是否仅能从中国获得;该产品之加征关税对申请方及美国经济利益的损害程度;以及此种加征关税是否能够有效排除外国政府的不合理差别待遇等。
(2)1974年贸易法201临时救济性关税
美国政府基于201条款征收的临时救济性关税来源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即授权总统通过提高进口关税或对进入美国的商品设置非关税壁垒来提供临时进口救济,以损害或威胁损害生产同类商品的国内产业。
事实上,相较于301惩罚性关税,201临时救济性关税较少被引用,美国政府现有201临时救济性关税的相关措施始于2017年美国最大的太阳能光伏制造商之一Suniva Inc. 2017年的破产案件,此后,Suniva援引1974年第201及202条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及时任总统特朗普提出申请,呼吁对进口晶体硅太阳能光伏电池及模块实施“全球保障措施救济(Global safeguard relief)”,即对进口至美国的光伏元件实施额外关税和设置价格下限措施。后2018年,特朗普政府正式宣布对进口光伏及组件加征临时救济性关税。
相较于传统的反倾销及反补贴关税程序,201调查程序并不要求ITC确认存在不公平贸易行为的证据,而是强调“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并且相关产品进口量的增加是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的“实质性原因”。
(3)1962年贸易扩展法232国家安全关税
根据美国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如果某种物品进口到美国的数量或情况,足以威胁或损害国家安全,总统可以根据美国商务部长的建议征收关税。自2018年以来,应特朗普要求,美国商务部对进口钢铁产品启动232调查,并最终宣布对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加征关税。
从某种层面上来说,232国家安全关税所关注的事项同201临时救济性关税有相似之处,即区分于301惩罚性关税强调不公平贸易行为,而强调受调查产品产业为达国家安全所需的国内产量及产能,进口产品竞争对美国境内受调查产品产业产能的冲击程度与进一步的严重效应,以及对美国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
3、小额包裹关税豁免政策的取消
中企出口贸易所要面临的另一个重点关税事项则在于原有小额包裹关税豁免政策的取消。美国的小额关税豁免政策是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基于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所建立的简化通关模式,即T86政策(Entry Type 86),该政策允许小额商品免税进入美国,并大幅度简化了清关申报文件,极大的方便了低价值商品的快速进口。2016年,奥巴马总统任期内签署了《贸易便利化与贸易执行法案(Trade Facilitation and Trade Enforcement Act , TFTEA)》,将T86政策的适用商品价值门槛由200美元提高至800美元。
可以说,T86政策是中国电商企业对美进行跨境电商出口的主要参考政策,通过有效适用小额包裹关税豁免政策,中国跨境电商企业Shein、Temu、AliExpress等迅速扩张了美国市场,位居全球购物类APP下载量前列,并直接冲击亚马逊、沃尔玛等美国本土企业。
然而,自特朗普上任以来,便先后2次宣布将取消前述小额免税政策,后因美国海关清关之实际操作困境,暂缓实施前述政策,但4月2日,特朗普又再次宣布将于5月重启对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的T86政策取消措施。这一政策意味着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直邮电商货物将依据现有关税政策正常征税,并叠加此次特朗普加征关税政策的双重影响;此外,T86政策的取消也意味着现有跨境电商之清关成本将大幅上升,跨境电商运输周期将进一步延长,对我国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及出口企业均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现有关税政策下中国企业出口贸易的应对措施
1、交易结构的设置与转口贸易
自2018年以来,为应对美国的额外关税政策,通过转口贸易进行避税已经成为了中国企业的一个常见的选择,即通过海外投资建厂,获得他国原产地证书,以回避美国针对中国产品的高关税。
但是,在此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便是“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的取得与“原产地”的认定,实务操作中的一个突出误区便是有部分企业错误的认定只要取得外国生产地的原产地证书,相关产品之原产地便可以被认定为中国外的其他国家。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美国海关对原产地进行裁定并不仅以原产地证书为准,而是对生产环节进行全面考察,并综合裁定产品实际原产地。
(1)原产地认定标准
总体而言,美国海关对于产品的原产地裁定基于“完全获得标准”及“实质性变更标准”两个方面,即某一产品的原产地应当被认定为完全获得地或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所在地。
所谓“完全获得标准”,指的是如某一产品的生长、生产或制造全流程均位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那么该国家或地区并无疑问的便应当被认定为该产品的原产地。但是,转口贸易中的中国产品并不能满足前述标准,在此基础上,便要依赖于“实质性变更标准”进行认定,即如某一产品全部或部分来源于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材料,而该产品已在实质上转变为新的,并且与原来不同的商品,则此时应当认定为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国家或地区为该产品的原产地。
但是,实践中,美国对所谓“实质性变更标准”的规定较为笼统,仅规定产品之名称、特征或用途已经发生实质性变更。此外,美国海关在原产地认定过程中也将WTO《原产地规则协议》中的标准作为重要判断标准,即产品的税目号是否发生改变,产品之进口成分与国内生产成分所占百分比,以及实质加工工序、起始原料、关键部件等。
(2)转口贸易过程中应当关注的重点风险事项
如要通过转口贸易的方式有效回避现有关税,便要保证转口贸易过程中的生产过程符合实质变更之认定标准。此外,作为美国关税政策的主要实施与监管部门,美国海关也宣布将自4月15日起启动新的原产地核查系统严查转口贸易,即要求高风险产品进口商提供产品生产工序流程图、原材料采购发票、能源使用与工厂运转明细等配套材料;并进一步对重点国家执行每票必查机制,并根据逃税金额处以300%罚金以及10年利润追缴及账户冻结措施。
同时,包括越南、新加坡、泰国在内的重要转口贸易国也相继发布相关通告,宣布将进一步强化原产地管理措施,以避免由转口贸易引发的回避关税风险。
诚然,通过有效的转口贸易回避现有高关税政策是中企出口过程中可以采取的一个策略,但是必须要指出的是此种模式如不能保证满足原产地认定中的“实质性变更标准”,也将为企业带来包括巨额罚金甚至刑事责任在内的巨大风险。例如,早在2023年,便有中国床垫制造商通过货物运至新加坡进行包装更换及贴标操作,以回避高额反倾销税,后因货物的税则号未改变,且新加坡工厂附加成本低于美国规定,被认定为不满足“实质性变更标准”。最终货物被美国海关扣留,企业被要求缴纳200%关税或退运,不仅未能有效避税,反而整体损失数百万。
因此,中企如希望通过转口贸易降低关税风险的,应当在生产及转口过程中重点关注实质生产流程,避免因“洗产地”引发的逃税风险。
2、贸易合同的条款设置
必须要指出的是,关税政策虽然在短期内可能影响中美企业之正常的国际贸易往来,但中美双方企业都仍然存在大量的交易需求。在此基础上,如何在“关税战”背景下设计贸易合同条款,便成了中国企业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
(1)明确贸易术语与关税责任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贸易术语(Incoterms 2020)往往决定了买卖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费用和责任划分,关税的承担方直接取决于所选术语。
鉴于现有美国关税政策的不确定性,通过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将关税责任转移给美国买方能够有效避免因关税波动导致成本激增,以有效避免亏损。但是,此种模式下,从商务条款设置的角度上,也存在美国买家以关税过高为由要求调整货物价款的风险。
但是从实务角度而言,设置合理的关税责任条款对于履行期限长或分批交付的货物交易合同来说具有极大的可操作性与有效性。团队律师就曾处置过因货物交付周期过长从而导致关税变化的实务案例,在此案例中,因境内买方在交易协议中设置了明确的关税承担条款,即要求交易对手方承担关税,因而关税变动对买方造成的影响较小,从而从一定程度上回避了关税风险。但是同时必须要指出的是,因该协议适用中国法,即便约定了此种关税承担模式,仍然不能排除交易对手方基于情势变更等因素要求解除合同的可能性,需重点关注。
需要提醒的是,如不可避免的要选择包括DDP在内的卖方承担关税的交易模式,便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价格调整条款,通过合同约定,将未来可能加征的关税成本动态转嫁或分摊,避免单方面承担损失。
实践中,可通过设置关税分摊条款或重新谈判条件的方式进行价格条款。如约定“若美国对中国进口的 [产品HS编码] 产品加征关税超过现行税率X%,本合同价格应调整为:新价格=原价格+(新增关税×Y%)”;或约定“若关税上调导致卖方成本增加超过10%,双方应在30日内重新协商价格;若未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终止合同”。
(2)设置必要的关税分摊机制
除明确贸易术语与关税责任外,在长期采购合同内,通过设置有效的关税分摊条款也能够有效减少中国出口企业所面临的关税风险。
首先,可通过设计固定比例或阶梯式关税分摊条款,约定在加征关税或关税波动达到某一程度时,由双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美国进口关税分摊。如约定:“若美国对本合同项下货物加征新关税或提高现有关税税率,双方同意按以下比例分担新增关税成本:买方承担60%,卖方承担40%。新增关税金额以美国海关出具的税单为准”;或“若美国关税税率变动幅度超过±5%,则按以下规则调整价格:税率上升5%~10%:买方承担70%,卖方承担30%;税率上升10%~20%:买方承担50%,卖方承担50%;税率上升超过20%:双方重新谈判或终止合同。”
其次,鉴于美国加征关税政策仍然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合同中也应当明确约定关税返还及补偿条款,如约定:“若美国海关因退税、豁免或司法判决降低/取消已征收的关税,卖方应在收到退税款后30日内,按买方原承担比例返还相应金额。”
在此基础上,提示中国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存所有的关税缴纳凭证,以作为分摊之事实依据,进一步降低交易风险。
(3)设置有利的法律适用条款与管辖条款
在满足商业谈判的基础上,中国企业仍应特别关注法律适用条款及管辖条款的设置。
其一,鉴于法律适用直接关系到关税责任的认定、合同条款的解释以及违约赔偿标准等重要问题,仍然建议中国企业在选择法律适用上优先选择中国法,但应当特别注意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以免CISG对卖方的不利影响。
其二,在选择管辖机构及管辖地时,考虑到中美二国之间缺乏有效的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机制,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成本较高,可优先选择有效的仲裁地。一方面,可通过约定中国境内仲裁机构,如贸仲等进行管辖;另一方面,在双方无法就管辖机构达成一致时,也可在除美国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充分利用仲裁一裁终裁的规则特征,以进一步节约争议解决成本,并有效推动仲裁裁决在美承认与执行。
3、针对特定贸易调查加征关税措施积极寻求救济措施
正如前文所述,美国现阶段采取的贸易调查措施势必要满足其对应的制度实体及程序要求,对于因第232条国家安全关税、第301条惩罚性关税、第201条临时救济性关税措施加征的关税,美国仍然设置了部分产品关税排除机制,允许相关利害关系人申请在特定期限内豁免相关产品加征关税措施。
在此背景下,当中国企业在面临特定贸易调查措施时,如有条件的,应当积极在遭遇相关限制措施时,及时、全面了解当地行政及司法救济机制,积极寻求境内外法律服务人员帮助,以尽可能实现争端在目的地国家国内的合法解决。在此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相关贸易调查措施所关注的申请排除理由,如产品的来源及相关贸易行为对美国经济利益的影响等。
但是,必须要指出的是,在现有“关税战”之政策背景下,前述相关应对措施可能面临持续时间长、涉及部门多、宏观数据缺失等重要问题,企业虽可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申请相关豁免政策,但难以在短期内取得成效,更难以挽回因履行中的贸易合同所引发的关税损失。因此,在实践中,企业仍应重点聚焦于交易结构与转口贸易的提前布局,并着重关注实际贸易合同的关键条款设置。
四、结语
整体而言,在特朗普政府现有施政策略以及所谓的“制造业回流”施政目标的影响下,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美关税政策仍然存在着极强的不确定性,不能排除美方仍将在关税政策上进一步加码的可能性。
然而,历史车轮滚滚向前,国际经济全球化趋势不可阻挡,中美之间正常的贸易往来亦不会因关税政策而中断,就在本文要成稿时,我们也看到了“Shein 将美国商品价格上调”的通讯信息,有来有往,这也是一种应对。中国企业如何通过合理的全球化布局及生产结构优化回避政策性风险,如何通过合理的交易条款设置避免交易风险及不当损失才是中国企业在出口贸易中所应关注的重点事项。
正所谓大浪淘沙,方显英雄本色,轻舟终过万重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