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加密虚拟货币产生以来,其作为一种新兴的数字资产,因其稀缺性、匿名性和便捷性等特点,其相关交易活动在世界范围内一直非常活跃。虚拟货币的出现,不但对各国法定货币都有冲击,而且虚拟货币的特点使其天然地成为洗钱的重要工具。即便如此,各国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态度也不一致。西方国家既有积极监管和推动创新的国家,也有持谨慎态度甚至限制使用的国家。美国总统特朗普前段时间还发行了自己的加密货币叫特朗普币。我国对虚拟货币采取了强监管政策,严厉打击涉及虚拟货币的金融活动以及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但虚拟货币交易和投资活动依然活跃,甚至从公开转入地下、由境内转为境外,衍生出大量刑事犯罪问题。本文结合虚拟货币犯罪的案件特点、犯罪成因、立法框架、司法实践和主要罪名,概括介绍我国当前的虚拟货币犯罪的情况,以供相关从业人士参考。
一、 虚拟货币犯罪的简要情况和特点
经检索2020年至2024年全国范围内的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例,此类犯罪呈现以下特点和规律:
(一)犯罪数量与地域分布
经查威科先行案例库,涉虚拟货币犯罪的案件数量较多,这些案件数量,也仅是虚拟货币犯罪活动的冰山一角。2020年至2021年,每年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数量600多件,总数较高且有所上升,但在2022年有大幅下降,这和2021年9月15公安部部署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有关。2023年又小幅增长,体现出虚拟货币具有较强的需求。
从地域上看,虚拟货币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网络活跃的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在内地以河南和湖南案件较多,呈现出一定的地域性和案件传染性特点。
(二)犯罪类型与罪名
虚拟货币涉案罪名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领域,涉及的罪名有十几个。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信罪为主,其他的如诈骗类、开设赌场罪和非法集资类、传销类犯罪也比较多。
(三)涉案金额与量刑
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的涉案金额一般较大,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占50%以上,50-100万的占10%以上。量刑方面,经统计绝大多数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部分案件甚至被判处无期徒刑,量刑偏重。
与传统刑事犯罪相比,涉虚拟货币犯罪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行为方式更加隐蔽
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使得犯罪分子可以隐藏真实身份,资金流向难以追踪,成为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的理想工具。犯罪分子通过技术手段,如加密技术、代理服务器、隐私币等,进一步隐藏犯罪行为和资金流向,规避监管和侦查。这些技术手段的应用,使得虚拟货币犯罪更加隐蔽和难以发现,给执法机关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二)表现形式更加多样
随着技术进步,虚拟货币犯罪形式快速翻新,许多普通犯罪在虚拟货币的加持下,实现了时代的迭代更新,使一些传统的自然犯罪披上了高科技的外衣。
(三)犯罪交易关系复杂
虚拟货币犯罪涉及大量网络地址,交易关系错综复杂,有的犯罪可能涉及几百上千的交易地址和交易账户。而不同区块链和不同币种的跨链/混币技术以及隐私币等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犯罪资金更加难以追溯。
(四)专业化与组织化程度高
犯罪分子通常具备较强的数字金融知识和数字化实操能力,作案手法隐蔽性强,专业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且多为团伙作案,分工明确。比如,某一件涉及泰达币交易的诈骗案件。诈骗行为人为境外诈骗团伙,有专门的话术培训人员和话务员,利用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如QQ聊天等对境内受害人进行诈骗。境内的犯罪团伙则通过招聘手机口人员,手机口人员利用一部手机拨打诈骗电话,另一部手机或电脑等互联网终端设备,与境外的诈骗人员进行连线,由境外的诈骗人员通过即时通讯工具与拨打的电话进行直接通话,通过这种方式隐藏了诈骗行为人员的实际地址。而诈骗资金到达指定账户后,又有专门的跑分团队进行转账、取现及购买虚拟货币,快速转移资金。手机口人员的工资,也是采取支付宝口令红包的形式在网上结算。这些不同的团队不同的成员之间相互都不见面,甚至都不认识,许多是从网络上串连结伙的。这种组织形式极大地增加了破案的难度。
(五)跨地域性突出
虚拟货币的特性使得犯罪活动能够轻易跨越地域甚至国界,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跨境交易特性,将犯罪活动转移到监管薄弱的地区或国家,逃避国内法律的制裁。
二、 虚拟货币犯罪成因分析
(一)法律与政策的空间
国家尚未出台正式的立法文件。政策文件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但仅对虚拟货币的兑换、代币融资行为等部分业务活动要求严格禁止,并未全部禁止虚拟货币的买卖。而且,非法金融活动只有构成犯罪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这为虚拟货币的市场存在,留下法律与政策的空间。这种立法缺失和政策限制,导致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于虚拟货币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和监管存在一定的困境。
(二)高收益诱惑与投机心理
虚拟货币总量有限,其稀缺性和投资者对虚拟货币未来升值的预期判断,使投资者忽视法律风险,追求暴利。甚至有许多投资者连虚拟货币的基本知识都比较缺乏,就加入炒币大军中来,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
(三)技术隐蔽性
虚拟货币的技术特点,使虚拟货币成为资金转移、隐匿财产的理想工具,导致地下交易活跃。目前的监管技术手段相对滞后,难以有效应对虚拟货币的技术隐蔽性,无法有效地实施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测和监管,给监管和执法带来了巨大挑战。
三、虚拟货币犯罪的主要类型
(一)将虚拟货币作为犯罪工具
此类犯罪以虚拟货币作为犯罪工具,实施其他违法犯罪。如发行无技术价值的“空气币”进行非法集资或者传销;如网络赌博平台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资金结算;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外汇买卖、转移资产、毒品交易、逃税避税等。
(二)以虚拟货币为目标的犯罪
此类犯罪以具有财产价值的虚拟货币作为目标财产,通过黑客攻击、植入木马程序、后门程序等技术手段获取他人虚拟货币账户秘钥,转移、盗窃他人的虚拟货币;或者通过诈骗、抢劫、敲诈勒索、侵占等传统方式将虚拟货币占为己有。
(三)与虚拟货币交易有关的犯罪
这类犯罪主要是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兑换、取现服务等,虽然本身并非直接针对虚拟货币,但也与虚拟货币犯罪密切相关。例如,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提供技术研发、维护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服务等,为虚拟货币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我国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
我国对于虚拟货币尚未有专门的立法,对于虚拟货币的规制,主要依据政策层面的几个关于虚拟货币管理的文件规定。
(一)法律框架
目前比较直接的法律文件,是一些政策性文件,主要有:
1、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五部门通知——《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要求在“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为比特币的交易提供金融服务或其他服务,呈现出观望的态度。
2、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七部门的公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金融违法犯罪活动。该通告中要求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在此以后,国内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基本已经撤离中国的境内市场。
3、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十部门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的业务活动提供服务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2020年的《人民银行法》修订案征求意见稿,吸收了以前各项通知的相关监管精神,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首次以立法形式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性质。但该法修订案尚未实施。
(二)政策变迁
从上述政策和立法的修改可以看出,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政策发生了一个演化的过程,从态度中立,转向观望,又转为限制。但直至目前,我国对虚拟货币的存在仍然未全部禁止,没有把虚拟货币作为违禁品。有人把虚拟货币认定为违禁品,是错误理解了政策规定。个人之间或个人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少量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仅是一种个人投资行为,不具有金融业务的经营性质,因此不属于金融类活动,所购买的虚拟货币也不是违禁品。司法实践中,有些执行部门和司法机关,没能准确理解监管政策的范围,错把买卖虚拟货币作为违法犯罪,错把买卖虚拟货币的账户的资金全部作为违法犯罪资金,这不符合《十部门通知》的精神。虚拟货币作为稀缺的数字资源是个客观存在,美国把比特币列为战略资产。从立法和政策的发展趋势来看,虚拟货币在很长的时期内将会被认定为数字资产,很难被完全禁止,不过将会面临更严格的监管措施。
(三)司法实践
刑事诉讼中一般认定虚拟货币属于虚拟商品,具有财产属性。侵害他人合法占有的虚拟货币的,一般按侵财类犯罪对待,判令退赔。所以,我国的司法实践事实上是支持公民对虚拟货币享有财产权利的。如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8辑第1569号的指导性案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比特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决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崔某的经济损失;(2024)陕01刑终462号判决书,认定抢劫泰达币被认定为抢劫罪,按财物价值量刑,并判决退赔。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一般引用2021年《十部门通知》,认定虚拟货币违反公序良俗,民事行为无效。对于无效的合同,一般判令返还各自的财产,包括虚拟货币。而对于发生的损失,一般判令当事人自行承担。2021年,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原告主张被告应当返还33000个莱特币,法院认定虚拟货币具有物权的属性,该请求属于物权请求权,支持了原告的返还请求。
五、当前虚拟货币犯罪涉及的主要罪名
(一)洗钱类犯罪
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洗钱罪两个罪名,这两个罪名主要根据上游犯罪的罪名进行区分。涉及毒品、暴力犯罪等特定罪名的为洗钱罪,其他罪名的为掩饰隐瞒犯罪。
案例:简雯协助雇主洗钱案
2024年5月,英国发生了一件轰动全球的最大加密货币洗钱案。英国警方查获的被用于洗钱的比特币高达6.1万枚,价值约34亿英镑(约合人民币304亿元)。而这些钱款的源头则是来自我国天津的蓝天格锐公司非法集资案的赃款,该案涉及资金达430亿元,近13万名中国投资者被卷入其中。简雯的雇主利用比特币转移非法集资赃款,简雯协助将比特币兑换成英镑用于购买豪华资产,最终因大额资金异常交易被警方注意并案发。英国法院宣判,简雯因协助雇主洗钱获刑6年8个月。但是钱志敏不认罪,对其尚未有判决结果。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给我国造成的损失多么巨大。
涉及虚拟货币的洗钱犯罪其手段是通过买卖虚拟货币,实现赃款的转移和洗白。对于洗钱和掩隐犯罪,应注意以下几点:
单纯的买卖、持有虚拟货币并不构成犯罪;
买卖虚拟货币时,如果虚拟货币或者收取的资金涉及违法犯罪资金,一般推定为明知;
买卖虚拟货币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或者洗钱的案件,一般以查实的上游犯罪的数额作为犯罪数额。
(二)诈骗罪
根据虚拟货币在案件中的作用不同,涉虚拟货币的诈骗罪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虚拟货币为作案对象,一种以虚拟货币作为犯罪工具。
案例1:重庆某案件中,王某等人招募人员在柬埔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引诱被害人下载比特币MT4交易平台进行投资。通过操纵平台控制涨幅,前期给予被害人小额提现博取信任,待入金量达到一定程度后故意制造股市崩盘假象,集中封盘“杀猪”,随后销毁设备,清除证据。这是以虚拟货币为作案对象。
案例2:深圳福田区某案中,解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公开推广虚拟货币,向被害人谎称发行公司具有强大背景,承诺该虚拟货币会上市发行并获得高额业绩回报,但实际上被害人收到的虚拟货币一直处于锁仓状态,无法实现正常上市交易。解某某其实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拟货币作为犯罪工具,诈骗他人财物。
涉虚拟货币的诈骗方式林林种种,除去上面的两种,案例中较多的还有:利用开发软件的后门程序诈骗虚拟货币、利用数字藏品诈骗、引诱虚拟货币投资,设庞氏骗局、利用交易管理权限拉高价位套现诈骗等等。
(三)非法集资犯罪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虚拟货币的投资一般只是个噱头,犯罪团伙打着虚拟货币投资会产生高利润的名义,骗取投资者会获利固定高额收益,引诱投资者购买虚拟货币。
案例1:四川广汉“矿机”非法集资案
2021年四川广汉某案中,彭某某面向老年群体推销投资方式,引诱投资者购买矿机并由公司托管进行虚拟货币的挖矿,承诺按期支付高额收益。但彭某某吸收的资金并未用于相关的生产经营。在虚拟货币“挖矿”的幌子下,不断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让众多投资者深陷其中,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最终,彭某某、杨某某、吕某被判处集资诈骗罪,马某某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2:丁某忠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丁某忠等人注册成立某云数字商品公司,开发数字电商购物平台APP,以虚拟货币“云元”为噱头,诱使消费会员投资购买“云元”,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审计,吸引全国477720名消费会员购买“云元”,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00850885.6元。最终法院判决丁某忠等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虚拟货币的相关犯罪中较多的一个罪名。
主要表现形式有:
1、为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等;
2、为虚拟货币交易站台、引流;
3、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技术支持。为他人研发、维护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定制软件风控功能;
4、以虚拟货币交易的方式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传销犯罪中,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一般不具有实际的价值,具有道具商品的作用。而某些虚拟货币恰恰符合这些特征。
案例: “Plus Token”网络传销案
“Plus Token”平台以区块链技术为噱头,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通过发展下线获取返利。据统计,该平台存续期间共发展会员200余万人,层级关系多达3000余层,累计收取会员比特币、以太坊币等数字货币数百万个,涉案金额达400余亿元(以案发时市场行情计算),其中大部分数字货币被用于发放会员“拉人头”奖励,还有部分被变现用于被告人的日常开销和个人挥霍。
(六)赌博犯罪
案例:利用虚拟货币开设赌场
如苏某等人在菲律宾创立万濠网络科技公司,通过多个赌博网站平台,利用虚拟货币作为赌资,招揽中国公民参与赌博。
赌博犯罪中虚拟货币的作用是:
虚拟货币直接作为赌资;
用人民币兑换虚拟资产作为赌资;
虚拟货币作为赌博结算方式;
虚拟货币兑换服务。
(七)非法经营罪
案例:赵某等人在阿联酋和国内提供外币迪拉姆与人民币的兑换及支付服务。该团伙在阿联酋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同时将相应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后用迪拉姆在当地购入“泰达币”(USDT),再将购入的泰达币通过国内的团伙即时非法出售,重新取得人民币,从而形成国内外资金的循环融通。通过汇率差,该团伙在每笔外币买卖业务中可获取2%以上的收益。
非法经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变相非法买卖外汇;
非法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非法发行虚拟货币,进行代币融资;
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非法服务,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定价服务、支付结算等支持;
非法从事虚拟货币期货交易等。
六、结语
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风险极高,不仅民事行为无效,而且交易中不确定的因素较多,可能触发刑事责任。建议投资者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尽量避免参与相关交易。国家的监管需要通过技术手段与法律规则结合,遏制虚拟货币犯罪蔓延。公众也要提高法律意识,远离虚拟货币投机行为,共同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