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双碳”目标引领下,环保监管日趋严密,脱硫工程作为企业环保合规关键环节,纠纷发生率逐年攀升,司法鉴定成为化解此类争议的核心路径。此类纠纷涉及复杂工程技术,实务中存在采信标准模糊、程序瑕疵救济不清、异议权行使无指引等痛点。本文以律师实务视角,立足程序正义等法学理论,结合典型案例,围绕“采信标准—程序瑕疵救济—异议应对”核心脉络,拆解司法规则、提炼实操策略,为各方理解核心法律问题、高效化解争议、保障合法权益提供指引。
关键词:脱硫工程、司法鉴定、采信标准、程序瑕疵、异议权
一、脱硫工程司法鉴定核心问题的理论支撑
脱硫工程司法鉴定实务的三大核心问题(采信标准、程序瑕疵救济、异议应对),其解决逻辑根植于程序正义、证据“三性”及专业中立性等法学核心理论。这些理论既是司法认定的底层依据,也是构建实务应对策略的核心指引,需结合工程技术专业性与司法程序规范性综合把握。
(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辩证统一
法价值体系中,正义价值是最核心的价值,也是法律追求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导向。我国法律又可以分为程序法和实体法,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又是法律价值中最核心的两部分。
程序正义是指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和裁判过程(相对于结果)的公平性与正当性,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是为了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而公正地设定一系列必要程序体现出来的正义。其理念的根源是古罗马的“自然公正”原则,这一原则强调裁决过程的公平,主张“当事人不得裁决自身诉讼”。在脱硫工程司法鉴定中,程序正义体现为鉴定机构选定、检材提取、现场勘验、意见送达等环节的规范化操作,例如需保障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协商选择权、对检材的质证权、对鉴定意见的异议权等。若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即便鉴定结论在技术层面看似合理,也可能因违反程序正义而被法院不予采信。
实体正义是指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案件,即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让判决结果符合道德要求与实体法等方面的规定,和程序正义相比,实体正义更重视个案实质内容的公平性、合理性与正当性,要求案件判决结果同时满足实体法律和道德规范双重期许,也就是裁判结果不能仅满足形式上法律规定,还要考虑法律适用实际效果是否符合正义要求,其评价标准建立在社会普遍认同价值基础之上。实体正义聚焦于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要求鉴定依据契合脱硫工程技术规范、数据测算精准无误、结论与案件核心事实直接相关。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仅以“鉴定结果与己方诉求不符”提出质疑,却未针对实体要件举证,最终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这正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缺一不可的体现,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与保障,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的目标与归宿,二者的辩证统一是脱硫工程司法鉴定的核心价值追求。只有二者兼具,才能确保鉴定意见具备采信性。
(二)证据“三性”:司法鉴定意见采信的核心标准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三个核心属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一项证据是否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关键在于该项证据是否能够同时满足“三性”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具体来讲,所谓证据的真实性,又称证据的客观性,是指在诉讼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其所表达的内容或证据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主观猜测或虚假伪造的。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一方面证据需要当事人以合法的手段进行收集,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法律对其进行选择与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是指民事证据必须与证明对象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关联性是实质性与证明性的结合。关联性是证据用以证明待证事实是否成立的纽带与桥梁,如果纽带与桥梁断裂,那么无论证明对象是否真实、合法,该证据都将无法对其产生证明作用,从而失去证据本身的证明价值。
脱硫工程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其采信必须严格遵循证据“三性”标准,即作为定案证据的司法鉴定意见需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这三大核心要件。合法性是指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合规、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真实性强调鉴定依据的客观真实,如施工日志、签证单、技术规范等原始凭证是客观存在而非虚假伪造的;关联性则要求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能够为责任界定提供有效支撑。对于脱硫工程而言,其技术复杂性决定了鉴定意见的关联性认定更具难度,需结合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工艺、验收标准等专业要素综合判断,这也要求鉴定机构具备深厚的行业积累与专业能力。
(三)专业中立性原则的价值内涵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涵盖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及环境损害等类别。其本质是通过专业技术手段还原事实真相,其核心保障在于鉴定机构及人员的专业中立性。该原则不仅根植于司法中立性理论与专家责任理论,更与鉴定人独立原则深度契合,构成司法鉴定制度的核心价值基石。司法中立性理论要求司法活动参与者摒弃利益偏好,保持客观公正立场,不受当事人意志、案外因素干预,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置条件;专家责任理论则从责任维度为中立性提供保障,强调鉴定人作为“准司法者”,需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负责,违反中立性义务需承担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在脱硫工程司法鉴定中,专业中立性呈现“能力中立”与“立场中立”的双重要求:能力中立要求鉴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资质与技术积淀,精准把握脱硫工艺选择、设备运行参数、污染物排放检测等核心技术要点;立场中立则要求其严格遵守回避制度,主动排除与案件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确保鉴定过程与结论不受利益诱惑、当事人陈述偏向等外部因素影响。尤其在脱硫工程质量、工程量、结算金额等争议焦点中,鉴定意见直接左右纠纷走向,若中立性缺失,将导致鉴定意见丧失公信力,进而引发“鉴定失真”,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这也是实践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核心诱因之一。因此,专业中立性既是司法鉴定的职业伦理底线,也是鉴定意见具备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核心前提,更是维系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环节。
二、典型案例解读:三大核心问题的司法实践具象化
在证据法与程序法的交叉视域内,采信标准之规范性建构、程序瑕疵之系统容错以及异议权之诉讼防御,共同构成司法裁判正当化的“三阶范式”。下文笔者将结合司法实践中三个已决典型案例,借助裁判要旨之“微观样本”,探析法院对“证明标准之规范射程—程序瑕疵之系统修复—异议权之防御边界”的三重法理判断以期在规范拘束与个案正义之间实现“反思性平衡”。
(一)典型案例梳理

(二)案例背后的理论解读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脱硫工程司法鉴定相关纠纷时,始终围绕采信标准界定、程序瑕疵救济及异议应对三大核心问题展开裁判。无论是强调鉴定资质与程序合法的采信前提,还是区分程序瑕疵程度的救济逻辑,抑或是明确异议需以证据为支撑的裁判导向,均贯穿了程序正义、证据“三性”及专业中立性的核心法理。这些裁判实践既具象化了前文所述的理论内涵,也为下文结合理论深入解读案例背后的司法逻辑、提炼实务应对要点奠定了实践基础。
1.案例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双重坚守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两份鉴定意见的采信取舍,法院最终以“资质合规、程序合法”作为核心判断标准,本质上是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双重原则的坚守。从程序正义角度,合法选定的鉴定机构能够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参与权,确保鉴定过程的规范化;从实体正义角度,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其鉴定方法、数据来源更符合行业规范,结论的真实性、关联性更具保障。
而单方结算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被认定为单方证据,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之所以未被法院采信,核心在于其缺乏司法鉴定的程序保障,数据来源的客观性、测算方法的科学性无法验证,不符合证据“三性”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此外,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债权未确定时起诉不超时效”,则体现了对当事人救济权的保障,避免因程序问题剥夺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实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
2.案例二:程序瑕疵的边界与救济逻辑
在本案鉴定过程中,“单方委托未通知对方”被认定为程序重大瑕疵,背后蕴含着程序正义的核心内涵——司法鉴定作为第三方中立机构的专业行为,必须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当事人的参与权不仅包括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权,还包括对检材的“三性”进行质证的权利、对鉴定过程的监督权、对鉴定意见的异议权等。单方委托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上述权利,导致鉴定过程缺乏有效监督,鉴定意见的客观性难以保障,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同时,本案关于“质保期内未提出具体质量异议,后续异议无依据被驳回”的裁判,也体现了证据“三性”的要求。当事人提出异议需提交充分证据,仅泛化质疑无法满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要求,难以推翻已形成的有效鉴定意见或案件事实,这也为当事人行使异议权划定了合理边界。
3.案例三:专业中立性与异议权的平衡
本案中法院优先采信“无程序瑕疵且资质齐全的鉴定意见”,核心是认可该鉴定意见符合专业中立性原则。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其鉴定人员具备专业能力,鉴定过程遵循行业规范,能够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其结论的可信度更高,符合证据“三性”对核心证据的要求。
而当事人的泛化质疑未被支持,体现了异议权行使的理性要求。异议权的本质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但并非无边界权利,其行使需以证据为基础,针对鉴定意见的核心要件(如资质、程序、依据、结论等)提出具体质疑。若仅因鉴定结果与预期不符而泛化质疑,缺乏有效证据支撑,既违背证据裁判原则,也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升,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三、三大核心问题的司法认定与应对
结合前述理论与案例分析,从司法认定逻辑出发,提出如下宏观层面的争议解决思路。
(一)采信标准的司法认定:二元体系的核心逻辑
司法实践中,脱硫工程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核心围绕证明力与证明能力展开,二者的逻辑关系直接构建了“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的二元采信体系,该体系以程序正义、证据“三性”及专业中立性原则为基础,是平衡各方权益的关键。证明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本质是证据能否进入诉讼程序、成为定案依据的“准入资格”,核心判断标准是合法性与形式合规性,比如脱硫工程司法鉴定中,鉴定机构无《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均会导致鉴定意见丧失证明能力。证明力则是具备证明能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强度与可信度,核心判断标准是真实性、关联性及内容合理性,例如脱硫工程鉴定中,数据来源客观、与工程质量争议直接相关的鉴定意见,证明力更强。证明能力是证明力的前置条件,无证明能力的证据,即便内容看似合理,也无审查证明力的必要;具备证明能力后,才需进一步判断证明力大小,法院会结合证据真实性、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等,综合裁量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
二元体系中,形式要件的审查核心指向证明能力的确认,聚焦于鉴定的程序合法性与形式合规性,核心包括鉴定机构及人员具备法定资质、鉴定机构选定符合法定程序、鉴定文书具备法定形式(如加盖公章、鉴定人签名)、异议答复程序完备等。形式要件是鉴定意见获得证明能力的前提,若存在形式要件缺失,意味着证据丧失进入司法审查的“准入资格”,即便鉴定结论看似合理,也可能因程序瑕疵被否定,这与证明能力作为前置条件的理论逻辑完全契合。
实质要件的审查核心指向证明力的判断,聚焦于鉴定的实体真实性与关联性,核心包括鉴定方法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等行业技术标准、鉴定数据来源客观真实(如施工日志、签证单、验收报告等原始凭证)、鉴定结论具备高度盖然性或排他性、鉴定意见与案件核心事实直接相关等。实质要件是衡量鉴定意见证明力强弱的关键,若实质要件存在缺陷,即便鉴定意见具备证明能力,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也会大幅削弱,甚至丧失定案依据的价值,无法实现还原案件事实的目的,这正是证明力作为实质作用判断标准的核心体现。
针对采信标准的争议,核心解决思路是“对标二元体系,精准举证质证”。当事人需围绕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要么举证证明己方提交的鉴定意见符合全部要件,要么举证反驳对方鉴定意见存在要件缺失,同时结合案件技术要点,强化鉴定依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论证,提升己方主张的说服力。
(二)程序瑕疵的认定与救济:分层处理的实践路径
程序瑕疵是脱硫工程司法鉴定纠纷的重要诱因,其认定与救济需结合瑕疵程度,遵循“分层处理、精准救济”的思路,兼顾程序正义与司法效率。
从司法实践来看,程序瑕疵可分为轻微瑕疵、一般瑕疵与重大瑕疵三类。轻微瑕疵指不影响鉴定意见客观性的程序性缺陷,如鉴定文书签名遗漏、个别表述不规范等,此类瑕疵可通过鉴定机构补正后继续审查;一般瑕疵指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但不必然导致鉴定意见无效的程序性缺陷,如未通知当事人参与检材确认但检材真实,此类瑕疵可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答疑、提交专家辅助人意见等方式补强抗辩,弥补程序缺陷;重大瑕疵指严重违反程序正义原则,导致鉴定意见客观性无法保障的程序性缺陷,如鉴定机构无资质、单方委托且剥夺当事人异议权、检材提取违法等,此类瑕疵直接导致鉴定意见丧失可采信性,当事人可申请法院不予采信,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
程序瑕疵救济的核心在于“及时主张、精准举证”。当事人需全程关注鉴定程序,及时发现程序瑕疵,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救济申请,并提交瑕疵存在及瑕疵影响鉴定客观性的初步证据,避免因救济不及时或举证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三)异议应对的核心策略:靶向性思维的实践应用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其有效应对需树立“靶向性思维”,以证据为基础,围绕采信标准的二元体系精准发力,避免陷入泛化质疑的误区。
从举证角度,异议应对需聚焦核心要件:针对形式要件异议,需提交证明鉴定机构无资质、选定程序违法、文书形式缺失等的证据(如资质查询记录、沟通函件、送达记录等);针对实质要件异议,需提交证明鉴定依据错误(如适用过期技术规范)、数据测算偏差(如遗漏工程签证、数据来源虚假)、结论与事实不符的证据(如施工记录、第三方检测报告、专家辅助人意见等)。
从质证角度,异议应对需聚焦核心争议点,避免纠缠非关键性误差。可运用“对比法”(如对比同类工程鉴定标准与本案鉴定方法)、“归谬法”(如推导鉴定结论的逻辑矛盾)等方式,强化异议的说服力。同时,需提前预判对方反驳方向,准备针对性答辩意见,形成完整的异议攻防体系。
四、全流程实务应对策略:律师视角的精准赋能
结合前述司法认定规则与案例经验,从律师实务视角出发,围绕“采信标准适配、程序瑕疵防控与救济、异议精准应对”构建全流程策略,助力当事人高效维护合法权益。
(一)前置防控:以采信标准为导向,夯实证据基础
案件受理初期,需以采信标准的二元体系为导向,提前梳理证据、预判风险,为后续鉴定环节奠定基础。一方面,重点核查工程合同、施工图纸、签证单、验收报告、施工日志等核心证据的完整性与合法性,确保鉴定检材来源客观真实,避免因检材问题影响鉴定意见的采信;另一方面,提前检索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梳理脱硫工程的技术要点与鉴定常见争议点,预判可能出现的鉴定风险,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风险提示。
同时,需筛选适配的鉴定机构,优先选择具备脱硫工程鉴定经验、资质齐全、行业口碑良好的机构,从源头降低鉴定意见因资质问题被否定的风险。
(二)过程把控:紧盯程序节点,精准救济瑕疵
鉴定程序开展过程中,需全程紧盯关键节点,及时发现并救济程序瑕疵。在鉴定机构选定阶段,严格核查对方推荐机构的资质与过往案例,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及时提出异议,确保选定程序合法;在检材提取与现场勘验阶段,确保当事人到场见证,对检材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异议并当场记录,避免后续因检材问题产生争议;在鉴定意见出具后,及时审查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发现轻微瑕疵立即申请鉴定机构补正,发现重大瑕疵及时提交书面异议,申请法院不予采信或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三)庭审攻坚:聚焦核心争议,强化质证效果
庭审阶段是鉴定意见采信与否的关键环节,需聚焦核心争议点,构建“异议+举证+说理”的完整逻辑体系。一方面,分类梳理异议点,按“形式要件异议、实质要件异议”分类整理,结合理论依据与案例规则,强化异议的合理性论证;另一方面,优化举证方式,将鉴定依据对比表、瑕疵证明材料、专家辅助人意见等证据按逻辑排序,直观呈现己方主张,提升法官对己方观点的认可度。
同时,针对鉴定人出庭的情形,围绕核心争议点设计精准问题,倒逼鉴定人明确答复,若鉴定人无法对关键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可进一步论证鉴定意见的不可采信性,提升质证效果。
五、结论
脱硫工程司法鉴定实务的核心要义,在于精准把握采信标准、明晰程序瑕疵救济路径、掌握异议应对策略。三者相互关联、层层递进,采信标准是核心依据,程序瑕疵救济是权利保障底线,异议应对是实务突破关键,均需以程序正义、证据“三性”及专业中立性理论为支撑。从实务操作来看,法律从业者需立足三大核心问题,构建“事前防控—事中把控—事后救济”的全流程思维:事前锚定采信标准夯实证据基础,事中紧盯程序节点防控瑕疵,事后精准行使异议权维护权益。对行业主体而言,明确三大核心问题的应对逻辑,可有效降低纠纷风险、提升争议化解效率。未来,随着脱硫工程领域的规范化发展,精准把握司法鉴定实务要点,将成为平衡各方权益、推动环保工程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注释
参考案例: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桂13民终1473号,上海某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乐清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李某兵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终3439号,伟能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无锡时代桃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
[3]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1121民初3160号,四川佳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核心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6]《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二)对鉴定意见负责;(三)依法回避;(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