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陈焘:从政策到实务——律师解读绿色信托的实务案例与合规要点(中篇)

2026-01-14

  承接上篇对政策框架的解读,绿色信托的活力最终体现在一个个创新的业务模式与落地项目中。从盘活“碳资产”的服务信托,到投资新能源的资产管理信托,再到守护绿水青山的公益信托,信托的制度灵活性正在绿色领域绽放异彩。本文将聚焦三大业务模式,通过剖析标杆案例,揭示其交易结构的精妙设计与法律逻辑,为业界提供一份可参考的创新图谱。

  目前,绿色信托已形成三类主流业务模式,并在实践中涌现出多个代表性案例,律师在交易结构设计、合规审查、风险防控等方面均扮演关键角色。

  一、绿色资产服务信托:以专业受托服务盘活绿色资产

  在绿色信托的业务版图中,绿色资产服务信托扮演着“专业管家”的角色。它不直接进行投资,而是依托信托制度,为各类绿色资产(如碳资产、绿色项目收益权等)提供结构化的持有、运营、管理和处置等综合服务,旨在盘活存量绿色资产价值,提升其合规性与流动性。主要涵盖绿色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绿色行政管理服务信托、绿色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和绿色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等类型,通过结构化服务推动绿色资产的合规管理、高效运营和价值实现。

  典型案例:全国首单CCER碳中和服务信托

  “中海蔚蓝CCER碳中和服务信托”是这一模式的里程碑式创新。它不仅是全国首单以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作为基础资产的碳中和服务信托,更探索出了一条“绿色资产金融化”的可复制路径。该信托以企业持有的未来CCER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CCER作为可交易的环境权益,其金融价值在此得到正式确认和运用。受托人中海信托不仅负责设立信托、发行份额募集资金,更深度介入CCER资产的专业管理、交易与处置,提供了“融资+资产管理”的一站式服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融资方的“惠州石化三泥处置及余热利用项目”,实现了绿色资产支持绿色项目的良性循环。

  该案例在交易结构上展现了高度的法律设计智慧,尤其在退出安排上设置了原始权益人(海油发展)的年度优先购买权(行权费模式),为其保留了回购资产的灵活性。若优先权未行使,则提供了“原状分配”(将CCER按比例返还受益人)或“市价变现”两种清算方式,并明确了相应的决策程序(需受益人一致同意),充分保障了各方利益,确保了信托终止的平稳与合规。

  律师提示与实务要点:

  此案例的成功,为以环境权益为基础资产的信托业务提供了重要范本,同时也揭示了若干关键的法律与实务要点:

  1.必须确保CCER等环境权益权属清晰、可特定化,并符合国家相关备案与登记制度。在信托文件中,需对资产的范围、数量、产生项目等作出无争议的描述。

  2.案例中复杂的退出安排是交易成功的关键。在类似项目中,必须确保优先购买权的触发条件、行权流程、定价机制,以及原状分配的条件与操作路径在法律上明确、可行,且与监管规则兼容,避免清算阶段产生纠纷。

  3.当受托人承担起碳资产管理的主动职责时,其管理权限、决策程序、责任标准应在信托合同中被清晰界定,并与《信托法》规定的受托人信义义务相衔接,防范履职风险。

  总结而言,“中海信托CCER服务信托”案例表明,绿色资产服务信托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精密的法律与金融结构设计,将非标、缺乏流动性的绿色权益,转化为可融资、可管理、可退出的标准化金融资产。对于计划开展类似业务的机构而言,在项目初期引入法律专业人士,对交易结构、合同文本及合规要点进行周密论证,是控制创新风险、保障业务稳健落地的必要前提。

  二、绿色资产服务信托:以投资驱动绿色转型

  与提供受托服务的“管家”模式不同,绿色资产管理信托的核心是“投资”。它是指信托公司主动管理信托资金,将其精准配置于符合绿色标准的项目或资产中,通过股权投资、产业基金、绿色债券等多种方式,在追求财务回报的同时,实现可衡量的环境效益。

  典型案例:百瑞信托分布式光伏股权投资信托

  “百瑞信托绿享63号集合信托计划”是这一模式的代表性实践。该计划通过创新的交易结构,引导信托资金投向广泛分布的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实现了金融资本与绿色能源产业的深度结合。

  该计划采用了“信托计划 → SPV(特殊目的载体) → 项目公司”的典型股权投资架构:百瑞信托作为受托人,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用于出资并与合作方共同设立SPV公司,再由该SPV收购项目公司(合肥吉昭新能源有限公司)39%的股权。底层资产是遍布全国七省的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群,该项目已实现全容量并网发电,形成了稳定的发电收入和现金流。

  该信托交易结构中设置了合作方(吉电国贸)的优先收购权,为信托资金提供了明确的退出路径之一,同时保留了向第三方市场化转让的灵活性,兼顾了确定性与收益潜力。项目通过绿色电力直接替代传统火电,年均减少大量碳排放。其“户用分布式”模式,更使绿色能源惠及千家万户,兼具了环境价值与普惠意义。项目依靠电费收入(含国家补贴)支撑回报,体现了绿色基础资产自身造血的能力,为信托投资提供了坚实的商业基础。

  律师提示与实务要点:

  此类“股权投资+绿色基础设施”的模式虽前景广阔,但其成功高度依赖于严谨的法律结构设计与持续的风险管理。

  1.多层SPV的搭建需确保每一步出资、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特别是涉及众多分布式项目公司的股权整合,产权、股权关系的清晰是防范底层风险的根本。

  2.合作方的优先收购权是保障退出的关键条款。协议中必须明确行权的触发条件、定价机制(如与评估值挂钩)、支付流程以及违约后果,确保其不仅是意向,更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义务。

  3.光伏电站的收益高度依赖并网发电的稳定性、电费结算的及时性以及国家补贴的到位情况。信托合同及SPV公司治理文件中,应明确受托人对项目公司重大运营决策的监督权,并建立针对电费收入现金流归集的监管机制,切实保障投资人权益。

  总结而言,绿色资产管理信托的深化,标志着信托业从“融资方”向“主动投资者”和“价值共创者”的转变。它要求信托公司不仅要有金融投资专业能力,更需具备深厚的产业理解能力、主动管理能力和与之匹配的法律风险架构能力。对于投资者而言,在关注绿色主题的同时,更应穿透审视投资结构的严谨性、底层资产的真实质量及法律文本对自身权利的保护程度。

  三、绿色资产服务信托:以永续制度守护绿水青山

  绿色公益慈善信托是信托制度与公益使命在生态环保领域的深度结合。它指信托公司以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等明确的绿色公益为目的,设立并管理的慈善信托。其核心优势在于利用信托的财产独立、永续存续的特点,确保公益资金的安全、专款专用,并实现长期、可持续的生态价值。

  典型案例:平安碳中和绿色金融发展慈善信托

  “平安碳中和绿色金融发展慈善信托”是这一领域的标杆性实践。该信托由平安集团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初始规模590万元,期限设为永续,充分彰显了长期支持绿色公益的决心。

  该信托构建了一个权责清晰、多方制衡的现代化治理框架:受托人(平安信托)负责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与投资管理,确保公益本金能够持续造血。保管人(亚安银行)独立负责财产保管,实现资金运作与保管的分离,保障安全。决策监督机构(理事会)负责审定慈善项目、遴选受益人及项目管理人,扮演战略决策与监督的核心角色。项目执行人(基金会)由专业的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负责项目的具体落地执行与反馈。这种“受托管理+财产保管+决策监督+专业执行”的四元结构,有效提升了慈善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信力。

  信托资金精准投向“国家公园”保护项目,展现了从“授人以鱼”到“授人以渔”的深化。一期“硬件赋能”,直接捐赠巡护设备,提升生态保护一线能力,并开展生态基线研究,为科学修复打下基础。二期“软件提升”,转向能力建设,培训管护人员与周边农户,传播生态理念,推动社区可持续发展。项目通过第三方全程督导,确保了公益目标的纯粹与执行过程的规范,实现了生态保护、社区发展与理念传播的综合效益。

  律师提示与实务要点:

  此案例为企业和家族设立绿色慈善信托提供了成熟范式,其中蕴含的若干法律与治理智慧值得深入借鉴:

  1.“永续”安排的法律意涵与灵活性:虽然设置为“永续”,但在信托文件中仍需明确约定信托终止的情形(如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等)及剩余财产处理方式,以确保制度在永恒性与现实灵活性之间取得平衡。

  2.治理结构是慈善信托的“灵魂”:理事会等决策监督机制的设计至关重要。必须通过章程或信托文件,清晰界定其组成方式、议事规则、职权范围以及与受托人、执行人的权责边界,这是避免内部僵局、确保公益决策独立公正的核心。

  3.公益目的的具体化与可衡量:“支持碳中和”是总体目标,但信托文件必须将其具体化为可执行、可评估的系列项目或资助标准。这既是满足慈善监管合规的要求,也是有效评估公益成效、维持社会公信力的基础。

  4.合规运作的全程性:绿色慈善信托需同时接受《慈善法》、《信托法》及金融监管的多重规制。在项目筛选、受益人确定、财产投资(需符合慈善财产投资保值规定)、信息公开等各环节,都需建立严格的内部合规流程。

  总结而言,绿色公益慈善信托是企业与高净值人士践行社会责任、实现精神传承的绝佳金融工具。它的成功,远超于资金的数额,而在于能否构建一个合法合规、治理有效、可持续运营的制度载体。在设立之初,便由专业法律人士参与设计全套治理文件与合规体系,是确保这份绿色善意能够精准、持久、放大式实现的关键一步。

  案例是理念的最佳注脚。无论是CCER的金融化,还是分布式光伏的资产化,都展示了信托工具服务实体经济的巨大潜力。然而,创新之路常伴挑战。在业务高歌猛进的同时,期限错配、能力短板、市场配套缺失等深层次问题也日益凸显。在系列终篇,我们将直面这些挑战,探讨绿色信托如何穿越周期,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