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房立棠、张淼晶、张明波:《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重点条文解读及合规建议

2026-01-27

  2025年12月5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迎来首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监管的行政法规。这部涵盖八章七十四条的法规,以“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为核心主线,系统性整合《公司法》《证券法》的原则性规定,填补了上市公司监管的“中间层级”制度空白,构建起“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级监管体系。

  从律师实务视角看,《条例》的修订并非简单的规则拼凑,而是对资本市场痛点问题的精准回应: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财务造假等顽疾将面临更明确的规制,中小投资者保护将获得更具体的制度支撑,上市公司“关键少数”的权责边界将得到清晰界定。本文将从法律适用、合规实操、风险防范三个维度,深度拆解《条例》的六大核心亮点,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投资者提供专业解读。

  一、法规定位重塑

  (一)立法层级的突破性意义

  《条例》作为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其核心价值在于实现了三大衔接:

  上下位法衔接:上承《公司法》《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下为证监会规章、交易所规则提供直接授权依据,解决了以往“法律原则化、规章碎片化”的监管困境;

  监管逻辑衔接:将散见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系统化整合,形成覆盖上市公司“全生命周期”的监管逻辑链;

  责任体系衔接: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衔接机制,为后续刑事追责提供前置依据。

  (二)监管范围的全链条覆盖

  《条例》覆盖上市公司从设立、治理、融资、并购重组到退市的完整流程,尤其强化了对“关键环节”的规制:

  事前防控:明确公司治理架构的法定要求,建立财务造假源头防范机制;

  事中监管:细化信息披露实时监测、并购重组合规审查等程序;

  事后追责:创新造假收益回溯、第三方连带责任等追责机制,形成“监管闭环”。

  二、公司治理革新

  (一)治理架构的法定化重构

  1.审计委员会的“超级监督权”

  《条例》强制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其核心职权实现三大突破:

  成员构成法定化:不得担任高管,过半数为独立董事,召集人须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

  职权范围扩容:全面承接监事会财务监督职权,负责审核财务披露、监督内外部审计、核查内部控制等;

  否决权刚性化:定期报告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通过方可提交董事会,未获通过的财报不得披露。

  2.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质性强化

  针对以往独立董事“花瓶化”问题,《条例》作出刚性规定:

  比例法定: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低于1/3,且至少含1名会计专业人士;

  职责聚焦:重点监督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事项,防范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履职保障:明确独立董事的知情权、质询权,禁止上市公司干预其独立判断。

  (二)“关键少数”的义务与责任边界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防火墙”制度

  《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大行为:

  资金占用:严禁通过关联交易、资金拆借等形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违规担保:禁止强制上市公司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操纵经营:不得干预董事会、监事会的独立决策,不得违规干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

  2.董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细化

  《条例》将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具象化为“禁止性行为清单”:

  禁止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上市公司进行不公平关联交易;

  禁止违规决策:对未经合规审查的重大事项不得提议或表决;

  禁止怠于履职:明确高管对财务报告的审核义务,对造假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权利保护的机制创新

  1.表决权行使的规范化

  《条例》明确规定:

  股东会需以“现场+网络投票”结合方式召开;

  关联股东对关联事项需回避表决;

  禁止表决权委托、股份代持等变相规避监管的行为。

  2.中小股东的权利救济通道

  建立“累积投票制”“单独表决制”等制度,保障中小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话语权;明确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简化,降低维权成本。

  三、信息披露监管升级

  (一)财务造假的源头防控机制

  1.内部管控的刚性要求

  《条例》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财务信息真实性保障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全覆盖:涵盖财务核算、关联交易、资金管理等关键领域;

  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实质性核查;

  董监高签字确认:明确董事、高管对财务报告的“勤勉审核义务”,签字即承担相应责任。

  2.关联交易的穿透式监管

  针对关联交易沦为“利润操纵工具”的问题,《条例》强化三大监管措施:

  披露要求:关联交易需披露“公允性分析报告”,说明定价依据、交易必要性;

  决策程序:重大关联交易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非关联股东表决;

  禁止性规定:严禁通过虚构关联交易、关联方非关联化等方式操纵利润。

  (二)第三方配合造假的责任追究

  《条例》首次将财务造假的“生态圈”纳入监管范围,明确三类主体的法律责任:

  关联方、客户、供应商:不得协助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报,违者处100万-1000万元罚款;

  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未勤勉尽责的,最高处业务收入5倍罚款,无收入或收入不足50万元的,罚款50万-250万元,情节严重的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其他协助方:为造假提供技术支持、资金划转等服务的主体,参照第三方责任追究。

  (三)造假收益回溯制度的创新

  《条例》设立“造假收益追回”机制,直击财务造假的利益驱动核心:

  股东层面:基于虚假财报获得的超额分红,董事会需予以收回;

  高管层面:多领取的薪酬、多获授的股权期权等需全额退回;

  执行保障:明确董事会的追偿义务,未履行追偿职责的,相关董事需承担连带责任。

  四、投资者保护强化

  (一)投资价值管理的法定化要求

  《条例》首次将“提升投资价值”纳入上市公司法定义务:

  现金分红制度:明确现金股利的优先性,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常态化分红机制,不得无故不分红或长期低比例分红;

  股份回购规范:允许上市公司在股价低于净资产等情形下进行股份回购,稳定公司股价;

  市值管理边界:严禁操纵市场、编造虚假信息等“伪市值管理”行为,明确合法市值管理的内涵。

  (二)退市环节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1.主动退市的异议股东保护

  《条例》要求主动退市公司必须提供两类保障:

  现金选择权:异议股东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

  转让安排:明确退市后股票的转让渠道、交易规则,保障投资者的退出权。

  2.规避退市的监管打击

  针对“保壳式”重整、财务洗澡等规避退市行为,《条例》作出严格规制:

  禁止通过破产重整损害投资者利益:重整计划需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和清偿权;

  强化退市审查:交易所对退市申请的合规性进行实质性审查,防止“虚假退市”“违规退市”。

  (三)投资者维权的程序优化

  信息披露渠道规范化:要求上市公司通过指定平台及时、准确披露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沟通机制法定化:董事、高管需通过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回应市场关切;

  群体性纠纷解决: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支持诉讼、代表人诉讼,降低维权成本。

  典型场景分析:若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被强制退市,投资者可通过以下路径维权:

  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介机构主张连带赔偿;

  要求收回基于虚假财报获得的分红、股息;

  参与破产重整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五、并购重组与退市规制

  (一)并购重组的制度支持与合规约束

  1.规则体系的细化完善

  《条例》明确并购重组的核心规则:

  收购定义:实际支配表决权达30%以上或获得控制权,即构成上市公司收购;

  收购人资格:禁止失信主体、违规主体参与收购;

  权益变动披露:明确披露标准、期限,强化实时监测。

  2.财务顾问的“把关人”责任

  《条例》细化财务顾问的职责要求:

  独立性要求:不得与收购人、上市公司存在利益冲突;

  核查义务:对并购重组的合规性、定价公允性进行实质性核查;

  责任追究:未勤勉尽责导致投资者损失的,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退市制度的刚性化与市场化结合

  1.退市标准的清晰化

  《条例》明确退市的法定情形,避免“模糊地带”:

  财务类退市: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等;

  规范类退市:信息披露严重违规、治理结构严重缺陷等;

  重大违法退市: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

  2.退市执行的严格化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交易所的终止上市决定,强化退市制度的刚性约束;同时明确退市后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平衡“优胜劣汰”与“投资者权益保障”。

  六、法律责任加码

  (一)行政责任的细化与加重

  1.针对性罚则的设立

  《条例》对各类违法行为设置专门罚则,处罚力度显著提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对相关责任主体处50万-500万元罚款;

  财务造假:对上市公司处1000万-2亿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万-1000万元罚款;

  第三方配合造假:处100万-1000万元罚款。

  2.失信联合惩戒

  将违法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市场禁入、限制融资等联合惩戒措施,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二)民事责任的强化与衔接

  1.连带责任的扩张

  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中介机构等主体的连带责任,投资者可要求任一责任主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赔偿范围的明确化

  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遭受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均可依法主张赔偿。

  (三)刑事责任的前置衔接

  《条例》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刑事犯罪的行为类型,明确界定为行政违法行为,实现行政追责与刑事追责的无缝衔接。

  七、律师视角的合规建议与应对策略

  (一)上市公司的合规管理升级

  制度层面: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适配《条例》的新要求;

  组织层面:强化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建立“合规审查委员会”;

  流程层面:优化财务报告编制、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审批等流程,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测、事后追溯”的全流程合规体系;

  人员层面:开展董监高、财务人员、合规人员的专项培训,提升合规意识。

  (二)中介机构的执业风险防控

  证券服务机构:强化核查义务,完善工作底稿留存制度,避免因“未勤勉尽责”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事务所:在IPO、并购重组等业务中,重点审查公司治理合规性、信息披露真实性,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三)投资者的维权指引

  知情权保护: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平台获取公司信息,对虚假披露可向监管机构举报;

  维权路径:发生违规行为时,可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代表人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证据留存:保存好交易记录、信息披露文件、沟通记录等证据,为维权提供支撑。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监管从“碎片化”向“系统化”、从“原则性”向“操作性”、从“重处罚”向“全链条防控”的转型。作为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其不仅填补了制度空白,更构建了“公司治理为基础、信息披露为核心、投资者保护为导向、法律责任为保障”的监管框架。

  从律师实务视角看,《条例》的生效将对资本市场各方主体产生深远影响:上市公司需重构合规体系,中介机构需强化执业责任,投资者需提升维权意识。建议相关主体高度重视本次征求意见,积极参与建言献策,同时提前做好合规准备,以适应监管新规的要求。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条例》的落地将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向更高质量、更具活力的方向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