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2020年12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2024年12月《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出台实施,随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及其他配套监管政策措施落地,逐步形成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同时,伴随着国际局势、地缘政治、中美贸易摩擦等多种因素影响,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已成为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海关监管重点。目前,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执法状况如何?被海关查处的违规出口管制物项类型主要有哪些?两用物项违规出口案件适用海关法律还是出口管制法律进行处罚?出口管制违规案对当事人罚款幅度多高?这些都是现阶段进出口企业关注的重点。
基于此,德和衡国际贸易和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全面收集了2023至2025年间,全国42个直属海关官网公开的561件两用物项出口违规行政处罚案例,从两用物项出口违规案件的区域状况、时间分布、案件类型、处罚幅度、法律适用等角度,进行全面、客观、多维度的数据分析,希望为进出口企业的合规管理和风险防范提供一些帮助。
二、两用物项违规案件区域分布状况
全国42个直属海关,561件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规案例,从区域分布上呈现下特点:
1. 大多数关区均有两用物项违规出口案:上海、宁波、深圳等31个海关均有两用物项违规出口的行政处罚案件;只有银川、西宁、呼和浩特等11个海关没有公开的两用物项出口违规案件。
2. 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是两用物项出口违规案的常发区域:561件两用物项出口违规案件,区域排名前五的依次是上海147件、宁波64件、深圳51件、青岛41件、南京37件。

三、两用物项违规时间分布情况
2023年至2025年,全国海关561个两用物项违规出口的行政处罚案例,从时间分布上,呈现如下特点:
1. 两用物项出口违规案2023至2025年逐年增加,但2025年出现爆发式增长:2023年54件、2024年70件,2025年437件,2023年到2024年的案件数量增长了16件,增长幅度较小,但是2025年案件数量增长了367件,增长近5倍。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依据进一步明确,2024年12月《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实施后,各地海关加大对两用物项出口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二是国际形势发生了变化,地缘政治、军事冲突和贸易摩擦加剧等因素,也影响了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的实施。从管制政策的发展形势估计,2026年两用物项出口违规案件还会持续增长,但增长幅度会有所趋缓,国家对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将会形成一种常态化的监管机制。

2. 2023年和2024年两用物项出口违规数据,在具体月度案件数和增长趋势上较为相似,但2025年的月度两用物项出口违规数据,呈现一种独立增长的曲线,尤其是2025年9月至12月的四个月间,两用物项出口违规案件数总计328件,占2023年到2025年所有案件数一半以上,并且,每个月的案件数最少都保持在53件以上,和2023年到2024年每个月案件数基本维持在十位数以下,形成了较大的反差。

四、两用物项出口违规类型
561个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行政处罚案件,其中27个案件未公开具体出口管制物项名称,534个案件有具体名称,我们将这些出口物项归纳为六大类:稀土、化学原料、石墨,稀有金属、无人机、加工设备等六种类型,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稀土类两用物项出口违规案件数207件,占比36.9%。这是数量最多,占比最高的出口管制类型案件,具体的出口管制物项有钕铁硼永磁体(磁铁、磁钢、磁块)、钐钴永磁体、氧化钇等。行政处罚时间集中在2025年,尤其是在商务部2025年发布的56、57、61和62号公告后,上海,宁波、深圳、青岛等沿海地区,出现比较多的低货值(货值几十元或几百元)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二,化学原料类出口管制违规案件数121件,占比21.57%,排名第二,具体的出口管制物项有三乙醇胺、氰化钠、亚硫酰氯等化学武器原料,以及含易制毒成分的化学品如丙酮、甲苯、丁酮等。行政处罚的时间主要集中在2023年和2024年,2025年涉及到化学制品两用物项主要是含亚硫酰氯成分的锂电池,因其属于军用或航空用的高能量高密度锂电池,是近两年国家出口管制监管的重点物项之一。
第三,石墨类出口管制违规案件数86件,占比15.33%,排名第三,具体出口管制物项为天然鳞片石墨、人造石墨、石墨模具、石墨坩埚、石墨纸、石墨棒等。石墨是新能源、弹道导弹、核工业设施的必要材料,国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管制清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对石墨的出口管制实施常态化管理。
第四,镓锗锑等稀有金属类出口管制违规案件数53件,占比9.45%,具体的出口管制物项为锗透镜、锗窗口片、氮化镓晶圆、金属锑、金属铋等。
第五,无人机类出口管制违规案件数45件,占比8.02%,具体的出口管制物项为植保无人机、多旋翼飞行器,以及无人机的发动机、飞控系统等。
第六,工业加工设备类出口管制违规案件数22件,占比3.92%,具体的出口管制物项为数控机床、磁力泵、离心泵,反应釜等。

五、两用物项违规案的处罚幅度和法律适用
罚款幅度:2023至2025公开的561件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行政处罚案件,不予处罚的案件数84件,占比14.98%;罚款在货值30%以下的案件数257件,占比45.81%;罚款在货值在30%以上的案件147件,占比26.2%;剩余73件案件未公开相关信息。也就是说,大多数两用物项违规案的罚款幅度都是处案值30%以下的罚款。
罚款在货值30%以上的147件案件中,罚款在货值30%至1倍的案件数56件,1至5倍的案件数61件,5-10倍的案件数30件。也就是说,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出口案值5倍-10倍罚款的案件,只有全部两用物项出口违规案的5%左右。

法律适用:两用物项出口违规案,其违规行为主要是出口企业未如实申报货物的品名、规格、参数等,并未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行为性质是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如下:
2023年的54个行政处罚案件,其中31个案件适用法律依据是《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23个案件适用的是《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案件比例为57.41%,适用《出口管制法》的案件比例为42.59%。
2024年的70个案件,36个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24个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案件比例为51.43%,适用《出口管制法》的案件比例为48.57%。
2025年437个案件,32个案件适用的是《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405个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案件比例为7.32%,适用《出口管制法》的案件比例为92.68%。
以上两用物项出口违规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变化规律可以看出,这类行政处罚案件,海关刚开始大多适用的是海关法以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而从2025年开始,大多数案件均适用《出口管制法》进行处罚,罚款幅度也明显大幅度提高。
由于《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出口两用物项的,处出口经营额5-10倍的罚款,如果企业经营额较大,大多数企业无法承受如此高额罚款,所以,大部分案件海关均引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经营额的5倍以下予以减轻处罚。
六、两用物项行政处罚与刑事犯罪的法律界限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规定,违反出口管制法和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其关联最密切的刑事犯罪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两用物项违规出口行政处罚与走私犯罪的界限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主观故意,这是区分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核心,进出口企业或个人是否明知出口的货物、物品属于国家出口管制的两用物项?是否知道涉案货物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而未申请?如果明知上述情况,仍然擅自出口的,就有可能构成走私犯罪;二是逃避海关监管,两用物项走私的行为方式主要是通过伪报、瞒报、藏匿、伪装或者直接偷运等方式,将应证货物虚假申报或者未报的情况下偷运出境,故意逃避国家的出口许可证监管。三是数量或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走私数量20吨以上不满100吨,或者数额在20万以上不满100万,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走私数量超过100吨或数额超过100万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结语
近两年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成为海关监管的重点,出口管制不再是法律条文中的抽象概念,是具体到生产、报关、物流、出口的全产业链各个环节的合规要求,执法部门的穿透性监管,甚至缉私调查,都需要进出口企业重新全面审视自身的两用物项出口业务,强化从生产到出口各个环节的合规管理,建立起符合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特点的合规体系,才能有效防范风险,企业生产经营才能行稳致远。
作者简介:
林倩,高级合伙人
林倩,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海关业务中心总监、海关法律业务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公众号“老林说法”撰稿人,《老林说法》专著作者,进出口贸易和海关法律业务领域专家型律师。擅长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纳税和行政处罚争议解决,以及贸易合规咨询等法律业务。历年执业期间,林倩律师先后为多家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提供了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特许权使用费和转移定价等纳税争议解决的法律服务,为海关行政处罚争议解决提供了法律服务;在棉花、木材、成品油、海产品、动物食品、电子产品和固体废物等商品领域,为低瞒报价格、边民互市贸易、跨境电商和携带违禁品等走私犯罪案件提供了优质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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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忠,联席合伙人
胡忠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专注于争议解决,国际贸易、走私犯罪辩护等法律业务;服务的行业涉及银行金融、新能源新材料投资、重组并购等领域;服务的客户有中国银行、广发银行、江苏银行、中国银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至今已办理案件200+,业务经验丰富,法律服务的范围涵盖法律尽职调查、合同审查、诉讼、执行等方面,以“专注、专业”的服务理念和精神,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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