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螺虫乙酯专利(专利号: 03821634.5)无效行政诉讼案作出(2022)最高法知行终7号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无效的审查决定。
螺虫乙酯是德国拜耳集团的重磅农药产品,自2008年上市以来,其在全球市场迅速扩张,2018年,其年峰值销售额已经超过2.3亿美元。
针对德国拜尔集团的螺虫乙酯专利,沧州科润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宣告无效后,德国拜尔集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决定的行政诉讼判决书。
按照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李人久律师团队代理螺虫乙酯专利无效和行政诉讼上的成功,避免了客户出现专利侵权纠纷,维护了客户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