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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学习暨德和衡深圳所商事争议解决部月度会议顺利组织召开

2023-02-09

       2023年2月3日,《公司法修订草案学习》暨德和衡深圳所商事争议解决部月度会议顺利组织,本次活动是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商事争议解决部新年首场活动,商事争议解决部、不良资产一部和跨境投资并购业务部共同参与,一起学习新法,展望未来,助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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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由部门主任孙福林律师主持,孙福林律师强调了2023年深圳所的十大工作重点,并传达了主任室会议精神。部门成员马洪永律师做关于聚焦《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分享。本次分享聚焦六大方面:一是股东的出资责任,增加“股东失权制度”以完善“股权除名制度”,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进行修改,以及增加转让股权的出让人股东对受让人出资承担责任规定;二是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二次审议稿”重新调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划分,增加董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规定,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权;三是调整董监高对股东非货币出资瑕疵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调整董事、高管执行职务的赔偿责任,增加董事责任保险;四是有关上市公司组织机构中独立董事以及代持股票交叉持股效力规定;五是有关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相关职权的规定;六是完善公司注销问题,旨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高效退出避免浪费社会及司法资源。


       曾强律师、许惠茹律师和赵倩南律师就“股东失权制度”提出现实疑惑,此举是否会增加股东滥用股东失权制度逃避出资责任的问题;转让股权中出让人对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是否会不受转让次数的限制;并评价了“二次审议稿”加速到期条款减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由概括式到罗列式描述,显示在缓和股东会中心主义,似乎放慢了改革的步伐;部门成员李名素、宗传明和陈曦、林常高、应思杰等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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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由高级合伙人杨光明主任做点评,杨光明主任首先分享了自己的办案心得体会,并且对本次活动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高度的肯定,同时希望本部门的全体成员,借着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契机,加强对于公司法理论和实务的研究和学习,提高专业水平,更好的解决商事争议,勉励大家努力做一个高端商事争议解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