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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业务中心业绩盘点

2021-02-22

       01.代理山东某生物科技公司应诉韩国某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原告为韩国一家生物公司,是“启动子核酸、表达盒和载体、宿主细胞和使用该细胞表达基因的方法”发明专利权人。2017年原告起诉山东某生物科技公司侵犯其专利权,我方代理被告参与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胜诉。原告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案件还在进行中。

       第一,涉案专利属于微生物基因领域,更具专业性,增加了案件难度。

       第二,原告诉讼请求近一亿元人民币,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属于标的额极高的诉讼案件。

       第三,我方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仔细审查原告证据的每个细节,发现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证据存在明显瑕疵,原告的取证过程不合常理,因此严重质疑该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另外,我方律师申请对涉案产品进行技术鉴定,在经过多次鉴定且原告不认可鉴定结果的情况下,我方律师从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的公正合理性方面努力说服法官采纳鉴定结果,最终认定被告产品未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我方律师为被告赢得了全面胜诉,保护了被告市场,也为生物科技公司提供了专利诉讼案件的应诉经验。

       02.向深圳市润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衡公司”)就针对广州市昊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链公司”)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及一审、二审、再审诉讼代理

       德和衡律师作为本案原审原告及被上诉人,经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广东省高院二审,以及最高院再审。三级法院均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认定昊链公司违约,判令解除涉案合同,昊链公司应支付润衡公司欠款,并驳回了昊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案情极为复杂, 涉案合同签订后双方历经数十次会议对涉案合同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补充与修改,并最终使得涉案合同陷入履行不能的僵局。德和衡律师发现了对方的破绽,并说服法院认定双方涉案合同及其补充补充协议的终止履行及未能签订新的合作协议因昊链公司原因造成,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法院以此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该案还涉及到电子数据的保全、固定与展示的问题,因电子数据易于复制、篡改且难留痕迹的特点使其证明力大大缩减。德和衡律师在公证处对案涉电子证据予以“机械重演”,使得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电子证据被公证性地固化,以加强法院对关键电子证据的采信度。该证据保全的方式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本案还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当时审理的标的额最大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在业界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

       03.代理浙江华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刑事案

       2018年年初,华峰公司的聚氨酯原液产品市场销售量明显下降,经调查发现是公司原研发部经理温某伙同温州日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窃取了华峰公司产品配方等商业秘密,以不正当竞争手段生产并销售至华峰公司客户。

       2018年3月,华峰公司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在侦查阶段对日胜公司生产的聚氨酯原液进行鉴定,确认与华峰公司的配方构成实质相同,侵犯了华峰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是一开始只认定日胜公司销售得利为290多万元,以此结论移送至检察院。德和衡律师团队认为,若以该侦查结论起诉,一方面华峰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难以获得弥补,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的刑期将较短,处罚金额较少,无法彻底打击震慑窃取商业秘密的严重侵权行为。因此,代理律师多次与客户沟通维权思路,前往检察院、法院查阅卷宗,提交书面意见要求继续补充侦查,根据实际案情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经过努力交涉,分析利害关系,犯罪企业与华峰集团达成和解,被告人及被告单位承认侵权行为并向华峰公司赔礼道歉,华峰获得3800万元高额赔偿。另外,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温某等人、被告单位日胜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相应的刑期并判处罚金共计800余万元。

       华峰集团创办于1991年,是温州市三大企业之一,是研发生产高品质化工新材料的龙头企业,其自主研发的聚氨酯原液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高达50%以上。知识产权刑事控告案的全面胜诉,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企业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企业可借助本案表明对侵权者的零容忍态度,对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震慑作用。现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还在进一步推进中。

       04.代理电视猫MoreTV著作权批量诉讼案件

       作为客户代理律师办理案件诉讼程序,通过证据的收集、保全、整理,多次开庭庭审、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的梳理和论证,最终帮助客户挽回巨额损失,大量减轻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视频聚合平台涉嫌侵害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涉嫌不正当竞争案件。该项工作的难度及复杂性在于,案件数量较多,案件事实举证证明难度较大。由于每一项作品需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关系进行代理,且案件涉及多类作品和不同权利主体, 因此需要有极其高质量的案件整理和分析能力,对不同案件的特殊情况进行及时应对和针对性答辩。由于部分案件事实发生在数年前,因此对于当时的事实情况还原的举证责任较大。

       案件的创新性在于,团队就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了完整严格的操作流程,确保掌握每一个案件的进展情况,同时对于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并向法院进行现场演示,讲解专业的技术说明。

       该案达成的结果为,大部分案件最终认定的判赔金额远低于原告主张金额,且部分案件原告撤回诉讼,部分案件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该项工作在一年的时间里涉及案件近千件,涉及案件标的金额共计上千万元,为客户减轻了赔偿责任,挽回了巨额损失,且对于视频聚合平台的经营模式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05.代理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在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直接侵权裁判规则的腾达案基础上,甲方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与乙方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继续合作,在多主体侵犯通信方法专利系列诉讼案中继续实践和创新。

       本案被告为企业级路由市场前列企业,销售渠道遍布全国,且标的额较大,我们相信本案裁判结果将对企业级路由市场不尊重专利权行为起到警示作用。另外本案还涉及对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等较前沿问题,德和衡律师尤其注重了对电子证据的保全公证。通过线上与线下对侵权产品进行公证购买,并随后在公证处对产品进行使用,以“机械重演”的方式有效地证明了涉案侵权产品的使用过程落入涉案专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电子证据的有效保全,是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胜诉的关键。

       06.代理UME影城办理著作权侵权系列诉讼案件

       作为客户代理律师办理案件诉讼程序,通过证据的收集、保全、整理,多次开庭庭审、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的梳理和论证,最终使部分原告撤回起诉或达成和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难度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举证难度较大,案件法律适用较复杂。

       案件涉及ICP备案主体与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即网站的实际经营主体与网站的ICP备案主体不一致时,应当以哪一主体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网站经营中,涉及到域名代理机构、ICP备案程序、实际运营主体等多方主体的相关事实,且案件涉及时间较长,存在大量证据材料灭失或无法核实的情况,因此需要进行大量的证据收集和整理。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由于案件并没有类似先例进行参考,故需要研究大量法律、行政法规等条文,结合行业惯例对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行大量论证。

       本案的创新性在于,我方在诉讼过程中,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申请了域名仲裁,欲通过仲裁机构查明网站的实际经营主体,并希望将该主体申请列为共同被告,由此摆脱我方责任。

       达成的结果为,部分案件以原告撤诉结案,部分案件与原告达成和解,还有部分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尚未就相关案件作出生效判决。

       07.北京仁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州莱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欣容轩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童保食品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宁波柳汀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案件

       本案涉及一种专利号为ZL200880108740.X、专利权人为亨利·斯蒂芬森·伯德、肯尼思·C·弗伦奇、加勒特·巴克(以下统称“专利权人”)、名称为“畸形耳朵的矫正”的发明专利。该案采用诉讼与无效程序并进的程序进行,在证据收集方面,代理律师不仅限于过往的专利技术文件以及公知常识,多方面广泛取证,最终从收集到的原告产品讲解视频中发现与被告产品显著不同,该证据为接下来的侵权诉讼以及无效程序提供有力的支撑。

       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被控侵权的产品同样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可以说这是两个专利之争。究竟能否无效掉申请在前的ZL200880108740.X号专利,目前相关程序还在进行之中。但是无效掉之前的专利是否会对委托人的专利权产生影响,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08.代理台湾南部化成公司起诉杭州宇盛公司专利侵权案件

       我方当事人是台湾的一家知名塑料制品公司,发现杭州宇盛公司生产并销售的塑料餐盒涉嫌侵犯我方当事人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故提起侵权诉讼,最终胜诉。

       本案是代理台湾企业在中国大陆维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件,被告的销售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上,我方需要通过公证进行证据保全,获取侵权产品并分析该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本案对港澳台及国外企业在中国大陆的知识产权维权,对打击互联网侵权行为均提供诉讼经验。

       09.为中国移动集团有限公司研究院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服务及出口管制法律顾问服务

       就研究院技术出口管制、技术许可、技术转让、专利及著作权申请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研究院有关知识产权合规的需求强烈,提供服务时还需兼顾央企的特殊政策,对其各类咨询提供有效建议。

       10.委托人与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仲裁案

       案件难点在于办理过程中整理搜集大量的证据,通过与技术专家的深入沟通,对大量书证和电子数据进行公证,抽丝剥茧发现了更多有利于被申请人的证据;对合同所涉及的机械及中压驱动专业问题进行调查,在国家图书馆查阅相关文献并调查取证。

       本案的创新点在于,在答辩中通过证据还原了案件事实,针对申请人主张的仲裁请求结合法条和九民纪要进行抗辩,充分反驳申请人观点,破解其“解除合同”的主张,维护了委托人的商业利益。本案极大维护了客户利益,为其挽回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