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苏南通一影院因
女厕所隔间门贴男明星照片,
引发质疑。
一位女网友描述:
“门口贴着一幅男明星咧嘴笑的照片,
推门进去被吓一跳,
每个隔间门上贴着不同男明星照片。”
对此,该影院工作人员表示,
顾客第一次来时可能会比较惊讶,
目前没有收到投诉,
对网友意见会进行反馈。
此前,
江西上饶一影院女厕所贴男明星海报
也曾引发争议。
那么,
影院此举是否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
若院方称是为了增加趣味性和独特性,
属于“合理使用”肖像的范畴吗?
如此装修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若感到尴尬不适
可以主张赔偿吗?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马丽红律师的专业解读!
1、影院此举是否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
影院在女厕所隔间门张贴男明星照片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影院使用明星照片,通常未经授权。即使院方称是为增加趣味性和独特性,但这并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的肖像权合理使用的五种情形,即: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为实施新闻报道;为依法履行职责;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所以,院方若以趣味性为由使用明星肖像,难以构成合理使用;即使未直接利用肖像牟利,商业场所内的使用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明星若追究其法律责任,影院需承担停止使用、赔礼道歉甚至赔偿损失等责任。
2、如此装修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影院的这种装修可能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厕所属于私密空间,影院在此处张贴他人照片(尤其是异性明星),可能导致消费者感到尴尬、不适或隐私被侵犯,构成对人格尊严的侵害。若消费者能证明其因该装饰行为遭受实际精神损害(如产生心理不适、社会评价降低等),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及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主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精神损害赔偿。但实践中,赔偿需以实际损害为前提,且需结合个案情节轻重判断,建议消费者先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消协投诉,要求影院整改并道歉。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