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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青之声 | 青研社第八期——亲办案例谈请托办事型诈骗案的有效辩护

2026-04-10

  为进一步激活青年律师专业创新动能,拓宽刑事法律服务边界,助力青年律师打造差异化竞争优势,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团委、青工委持续推进“青研社”系列实务分享活动。2026年4月8日,青研社第八期活动顺利开讲,本次分享由所内刑事律师章一川主讲,主题为“亲办案例谈请托办事型诈骗案的有效辩护”,线上线下青年律师积极参与,现场交流氛围热烈浓厚。

  活动伊始,章律师开门见山,明确请托办事型诈骗案的核心定罪逻辑,系统拆解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重点强调“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非法占有目的”两大核心要素,指出这两点是此类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也是辩护工作的核心突破口。

  在核心分享环节,章律师结合自身亲办的7起典型案例,从丰台区办证诈骗案、石景山区入学诈骗案、昌平区北京户口诈骗案,到朝阳区酒驾协调诈骗案、海淀区捞人诈骗案等,全方位解析请托办事型诈骗案的实务特点与裁判思路。他详细梳理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实践中的三种主要表现形式:一是虚构身份,如冒充国家安全部门工作人员、国家发改委领导等,此类行为常涉及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竞合,实践中按从一重罪处理;二是虚构办事能力,吹嘘自身有人脉关系、内部渠道,声称能够办理各类违规请托事项;三是虚构办事行为,承诺将钱款用于打点关系、请客、送礼,实则未实施任何相关行为。

  针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章律师重点强调资金流向的重要性。他指出,正常请托中,钱款应实际用于请托事项,而诈骗案件中,钱款多被用于挥霍、还债、填补其他诈骗窟窿等与请托无关的用途,这是区分正常请托与诈骗的核心依据。结合案例,他进一步说明,此类案件批捕率极高,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非法占有目的”均能坐实,辩护空间极小,辩护重点需集中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认定上。

  在案例解析过程中,章律师结合不同案件的办理结果,深入剖析了辩护关键要点:中间人若能证明自己被上家欺骗,系“复制粘贴”上家说法与客户沟通,无诈骗故意,可获得有利辩护;居间费的合理认定可成为辩护突破口,只要未向受害人承诺钱款全部用于办事,差额部分可认定为居间报酬,不构成诈骗罪;退款环节的表述与行为至关重要,若未虚构退款困难理由、未失联,可降低诈骗认定风险;此外,证据链的完整性将直接影响案件走向,如昌平区案件中,当事人因上家发送的准迁证照片形成合理信赖,结合其退赃的情节,最终实现取保候审。

  同时,章律师也分享了此类案件的办案警示:请托事项本身多涉及违规违法,如办理虚假资格证、违规入学、北京户口等,此类案件办理中,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的主观认知认定更为严格;50万元以上诈骗金额通常会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自首认定对量刑影响重大,第一份笔录的如实供述至关重要;当事人口供的稳定性、客观证据的完整性,直接决定案件辩护效果,虚构事实的录音、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往往会成为定罪的关键。

  分享结束后,进入互动交流环节,现场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历提出疑问,围绕“北京各区县退赃取保的金额差异”“控告方视角下请托型诈骗案的立案推进难点”等问题展开深入探讨。针对退赃取保问题,章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指出,10万元以下退赃后取保概率较高,10万元以上存在风险,无明确统一标准,需结合口供稳定性、认罪态度、与检察官沟通情况综合判断;针对控告立案推进问题,他分析,若请托事项本身不具有明显违法性,且钱款去向核查难度大,立案后侦查周期可能较长,需重点收集对方虚构事实的证据,推动案件进展。

  参与律师纷纷表示,章律师的分享兼具实务性与指导性,通过真实案例拆解定罪逻辑与辩护要点,清晰梳理了此类案件的办案思路与风险点,解决了很多实务中遇到的困惑,对今后办理请托办事型诈骗案件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本次青研社活动立足刑事法律服务前沿,直面青年律师执业痛点,兼具行业洞察、理论高度与实操价值,为青年律师拓展业务方向、提升专业能力、打造个人品牌提供了清晰指引。

  青研社系列活动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团委、青工委搭建的供青年律师实务经验的分享交流平台,鼓励青年律师将办案过程中的思考、方法与感悟转化为可复制、可借鉴的专业成果,在思想碰撞中凝聚共识,在互学互鉴中共同提升,为青年律师整体专业实力的持续增强注入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