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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和衡知产团队代理“吉佳”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入选最高法第六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6-05-07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植物新品种权领域再添重磅荣誉,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2025年审结案件中评选出第六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0件予以公布,由德和衡北京办公室知产团队张凤书律师、张家铭律师全程代理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3168号)成功入选。

  PART.01

  【基本案情】

  北京世某种苗有限公司为“吉佳”番茄植物新品种权的合法权利人,该品种于2018年8月27日提出品种权申请,2020年12月31日获得品种权授权。 2020年9月,宁夏红某种子有限公司以国内销售为目的,联络并委托北京金某公司办理涉案番茄种子进口事宜。2020年10—11月,北京金某公司转委托广东金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具体执行进口流程。2020年12月25日,广东金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从韩国企业进口“JIANA3”番茄种子,并于12月28日交付北京金某公司。 宁夏红某种子有限公司取得上述种子后,自行分装为“嘉纳一号”“嘉纳三号”,通过宁夏楠某农业有限公司、西北天某农业有限公司等渠道对外销售。2021年3月,北京世某种苗有限公司从宁夏楠某农业有限公司购得“嘉纳一号”种子,经专业检测确认:“嘉纳一号”“嘉纳三号”与“吉佳”番茄为近似品种。 北京世某种苗有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就侵权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宁夏红某种子有限公司、宁夏楠某农业有限公司、西北天某农业有限公司、广东金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均构成侵权,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并分别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其中,北京世某种苗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各被告侵权情节严重,应承担连带责任,且一审赔偿数额偏低;宁夏红某种子有限公司等被告则以不构成侵权、无侵权故意、种子来源合法、赔偿金额过高等理由提出上诉。

  PART.02

  【二审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明确裁判规则:即便种子进口行为发生于品种权授权之前,但后续分装、销售等行为发生在品种权授权之后且未取得权利人许可的,仍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本案中,涉案侵权种子进口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虽早于“吉佳”品种授权日,但各被告的分装、销售、育苗等行为均发生在授权之后,且未获得品种权人许可,已满足侵权构成要件,依法认定侵权成立。

  1. 宁夏红某种子有限公司作为进口组织者、分装销售主导者,明知番茄为需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仍以其他名称对外销售,主观侵权故意明显,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2. 宁夏楠某农业有限公司与宁夏红某种子有限公司存在股权关联,西北天某农业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种子合法来源及交易价格合理性,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3. 广东金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进口方,未按检疫审批要求实施隔离试种,未尽合理审慎义务,客观上为后续侵权销售提供帮助,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定各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综合考量涉案品种市场价值、侵权情节及维权合理开支,二审依法改判:宁夏红某种子有限公司赔偿北京世某种苗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宁夏楠某农业有限公司等其他责任主体,在相应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PART.03

  【典型价值】

  本案清晰界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地域性规则,明确“进口在先、授权后销售”的侵权认定标准,进一步完善了种业进口环节的侵权裁判规则。同时,本案对种业全链条上下游共同侵权主体的责任划分作出细化认定,明确组织进口、主导销售者承担主要责任,关联销售、育苗、进口协助方按过错程度承担连带责任,为同类案件责任分配提供了重要裁判指引。

  本案系多主体、长链条、跨境化的重大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此次案例成功入选,凸显了德和衡在植物新品种、跨境贸易合规、重大疑难知识产权诉讼深厚积淀和专业素养,实现全链条遏制侵权、精准追责的预期目标。未来,德和衡将持续精进专业服务能力,深耕种业知识产权赛道,以精细化法律服务护航种业高质量发展。

  张凤书,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电话:13911106569

  邮箱:zhangfengshu@deheheng.com

  张家铭,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电话:18801293789

  邮箱: zhangjiaming@dehe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