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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 | 陈燕红律师在《商法》杂志发表文章 拆解本金与期内利息的基础计算规则

2026-06-14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实务中,银行损失的精准核定与司法认定,是庭审核心争议焦点,更是银行债权能否全额实现的关键。金融借款损失计算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复杂性与实务变异性:商业银行内部核算系统、计息逻辑、不良贷款核销政策存在显著机构性差异,非诉讼阶段的账面数据与司法认定的合法损失常有偏差,导致起诉时难以准确锁定最终损失金额;同时,银行损失由本金、期内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四大模块构成,期内与期外计息规则割裂、本金冲抵顺序争议、罚息复利计收边界模糊、金融与非金融机构利率上限适用迥异等问题,均易导致银行主张的损失因计算瑕疵而不获法院支持。

  基于此,笔者撰写本系列文章,分上下两篇系统拆解银行损失的法理依据、计算规则、司法边界与实务要点,其中上篇聚焦本金与期内利息的基础计算规则,下篇则详解罚息、复利的违约损失认定及利率司法限制,以期为金融机构诉讼维权、精准主张合法损失提供完整实务指引。

  本金

  本金是借款人依约取得并应按期返还的货币资金。《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明确,借款合同的核心是“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银行对本金的追偿权受法律强制保护,不受利率规则调整影响。

  本金计算以实际放款金额为法定标准。《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若存在预扣情形,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息。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银行以服务费、咨询费、保证金等名义变相预扣利息的,约定无效,法院将直接以实际到账金额认定本金基数。

  分期还款场景下,本金需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等额本息、等额本金)逐期冲减,剩余未还本金作为后续计息基数。借款人部分还款时,清偿顺序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优先冲抵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再冲抵本金,银行不得擅自将还款全额冲抵本金。此外,利息的计算还区分足额付息和等额付息还款:足额付息指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全部应付利息;等额付息指每期支付的利息金额保持均等。例如,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6%,期限一年,按季结息。若按期足额付息,期内利息约为60万元;采用等额付息的,需根据还款计划表逐期计算剩余本金上的利息。

  司法实践中,银行主张的本金多为贷款加速到期后的剩余未还总额。如笔者主办的农行某支行诉李某某案中,银行于2015年发放48万元购房贷款,经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本后,银行凭《还本还息统计表》及还款试算系统,认定截至2025年2月21日剩余本金183999.63元,法院经审理全额支持该数额。该案表明,本金计算需以放款金额、还款记录及系统台账为依据,银行需在诉讼中提交完整证据链,避免借款人异议。

  利息

  利息是借款人占用银行资金的对价,是银行的基本合同权利。《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借款合同对利息无约定视为无利息,约定不明的可按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确定,自然人之间借款若无约定则视为无利息。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利息以约定优先。2013年7月20日起,贷款利率全面市场化,借贷双方可自主协商,但需符合监管要求和公平原则,不得变相高利放贷。利息计算基数仅限实际到账本金,分期还款时需逐期冲减本金,部分还款按法定顺序冲抵。

  计息期间为自实际放款之日起至合同约定到期之日止。银行宣布提前到期的,到期次日转入罚息计算。计息方式可约定按月、按季或按年结息。央行授权金融机构自主选择以360天或365天作为年度计息基准,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未约定的情况下以360天作为年度计息基准,相关计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利息=本金×年利率×计息天数÷360(或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利息的司法边界体现在对综合融资成本的约束。持牌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不受民间借贷“四倍LPR”的上限限制,但与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合并后,总体费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借款人请求调减超出部分的,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利息不得预扣,逾期后不得将期内利息转为罚息基数重复惩罚。

  前述农行诉李某某案中,合同约定利息年利率4.972%,以剩余本金183999.63元为基数,银行系统计算截至2025年2月21日未结清期内利息2577.27元(对应最后正常还款日后约101天的滚动计息),符合计息规则,法院全额支持。银行主张利息时,需提交放款凭证、合同、还款明细等证据,形成清晰台账。

  本金与期内利息作为银行损失的基础,其认定与计算规则已明晰。借款人逾期后产生的罚息、复利计收、司法利率上限划分、计息边界认定等关键问题,将在下篇中逐一拆解,完整构建银行损失全流程计算与司法适用体系。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6年03月刊,原标题为“本金与利息的计算规则及司法适用:上篇”。

  ❖来源:商法CBLJ

  作者简介

  陈燕红,法学博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华北电力大学新金融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国际商会(ICC)银行委员会商业化工作组中方专家,教育部评估中心院校评估专家,教育部学位中心博、硕士论文评审专家,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领军人才、银行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IAC)仲裁员,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仲裁员,武汉、天津、青岛、哈尔滨、乌鲁木齐、唐山、威海、大同、济南、徐州、太原、南通、保定、泰州、常德、龙岩、安康、鸡西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崇德尚法民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市东城区智能金融人才,北京市朝阳区”一带一路”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科技创新与数字经济研究会委员,同时具有中国香港外地律师执业资格。

  执业二十年来,服务过中国人寿、中国人民财险、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长城资产等国有企业、中央金融企业,同时为数十家大中型民营企业提供过各类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专注银行、保险、金融、国际贸易诉讼与非诉法律业务,擅长办理涉最高院、最高检、贸仲、各省高院重大疑难且复杂的诉讼、仲裁案件。

  陈燕红主任凭借其丰富的实战经验、高层次的办案格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众多客户的好评与信任,屡获行业权威殊荣:荣登Legal 500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大中华区推荐律师第一梯队;获评 Legal One争议解决实务精英100强;获评 Legal One中国区客户信赖律师杰出女律师(华北)15 强;多次荣获律新社公司商事领域华北领先律师;多次荣获律新社争议解决(诉讼)律师20佳;主办经典案例凭借引领性实践价值,多次成功入选律新社年度标杆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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