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修平

分所合伙人

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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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经历

志愿服务:作为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反贪局志愿服务两年。
法院系统:新疆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工作五年,先后在审判监督庭、北五岔镇人民法庭、政工科、刑事审判庭多部门历练。
党政机关:新疆中共玛纳斯县委员会担任联络员;新疆玛纳斯县北五岔镇人民政府担任领导职务。
检察院系统:新疆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三年,首批员额检察官,先后在反贪局、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多部门工作。
房屋征收安置部门:新疆玛纳斯县S115线征收拆迁工作,先后在玛纳斯县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法制小组、拆迁小组多部门历练。
“访、惠、聚”工作:新疆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驻村工作,先后担任北五岔镇朱家团庄村和包家店镇黑梁湾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职务。
律所机构: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七年。

代表案例

新疆某某建筑公司(被挂靠方)与张某某(挂靠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因管理费、税费承担事宜,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由被挂靠方承担。后经高院再审改判,撤销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改判支持被挂靠方全部请求。案号:新疆高级人民法院(2025)新民再174号。
赵某某、占某某(死者家属)与新疆兵团某某团机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因家属驾驶机动车死亡,一审案由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又因死者负事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死者家属全部诉求。后经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案由定为侵权责任纠纷,不再单纯按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死者承担全部责任划分侵权责任和赔偿比例,最终判决某团(承担60%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6余万元。案号:新疆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21)兵08民终1259号。
赵某某等39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公安机关以赵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移送公诉机关。后经与公诉机关多次详尽沟通,被公诉机关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也大幅下降。后经法院判决,在定性未变的情况下,在公诉机关建议量刑的基础上,量刑又减少六个月。案号: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0)兵9001刑初13号。

社会职务

第八届兵团律师协会宣传联络专门委员会副主任
新疆托里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新疆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

荣誉

荣获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银质奖章;
荣获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第六届“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荣誉称号;
荣获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党委组织部“个人三等功”荣誉称号;
荣获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多年“办案能手”、“调解能手”、“信息调研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荣获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荣获中共玛纳斯县委委员会多年“优秀公务员”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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