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经济增长持续承压,众多企业贷款申请受限,同时供应链货款拖欠情况严重,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及时收回应收账款成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的当务之急。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作为一项行之有效的欠款清收策略,在债务人本身偿付能力较弱但对外享有到期应收账款的情形下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立足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范及最高院司法判例,浅析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实务要点,以求教于诸方。
4、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实务解析之进阶篇
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立案标准较低,不能将实体裁判标准等同于立案标准
合同法解释一(已失效)第十一条规定虽然使用了“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的表述,但是该条文主要是对合同法的理解与适用作出的解释,偏重于实体裁判标准。从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角度出发,对此类案件的立案审查不宜过于严格。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能够初步证明债务人对相对人亦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就可以立案受理。经过审理,债权人的代位权请求不能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这样,既保障了债权人的正当诉讼权利,又不会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法条索引:合同法解释一(已失效)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索引: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发布关于公正审理跨省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十件典型案例之一(2015)民提字第186号“辉南县汇丰煤炭生产有限公司与抚顺长顺热电有限公司、抚顺长顺能源有限公司、抚顺长顺电力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2.关于次债权纠纷约定有仲裁条款,债权人无权提出异议
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相对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事先订有仲裁条款的,债务人或相对人有权依据仲裁条款就双方之间的合同争议申请仲裁,债权人并非该合同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无权对此提出异议。审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可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待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恢复审理。
➣法条索引:合同编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第二种方案[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其相对人以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约定了仲裁协议或者管辖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索引:最高院关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芜湖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芜湖金隆置地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2013]民二他字第19号)。
3.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约定管辖条款原则上不能约束债权人
关于债务人主张其和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中有管辖协议的问题,因管辖协议存在于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起诉相对人一案无关联性,亦不能约束并非合同主体的代位权人。
➣法条索引:合同编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第一种方案[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的相对人以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约定了仲裁协议或者管辖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异议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债务人申请仲裁,或者向管辖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代位权诉讼中止审理的,人民法院对该主张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62号“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环支行等代位权纠纷案”;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73号“湘电风能有限公司、弈成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4.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法院管辖属于由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特殊地域管辖,效力高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约定(另一种管辖条款不能约束债权人的论证思路)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107号“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5.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当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原则上债务人不能就同一标的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债务人与相对人不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法院判决次债务承担责任后,债务人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故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62号“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环支行等代位权纠纷案”。
6.债权人对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就丧失了就同一债权另行起诉的权利;但债务人可提起超额债权之诉,不过在代位权诉讼未决前应依法中止[3]
在债权人对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另行对相对人提起相应诉讼的情形中,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已为债权人所代位行使,基于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债务人对代位权之诉的诉讼标的已无管理处分权和诉讼实施权,因此债务人不得就同一债权再另行向相对人提起相应诉讼。否则,法院可以起诉不合法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以避免发生双重判决给付的问题。
当然,如果债务人在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权请求数额部分以相对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在符合起诉法定条件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应依法中止。
➣法条索引:合同法解释一(已失效)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合同编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相对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终结前,应当依法中止审理。”
7.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施工合同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直接起诉发包人获得生效判决后,又依据第四十四条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属于重复起诉
债权人(实际施工人)依据施工合同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起诉获得生效判决后,不服原判另行依据四十四条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构成重复起诉:(1)虽然两诉中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地位不同,前者为被告、后者为第三人,但参与到案件中的诉讼主体没有变化;(2)两诉处理的都是两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诉讼标的实质相同;(3)后诉诉请实质包含在前诉之内,受前诉判决既判力约束。
➣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施工合同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2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申6165号“水富瑞银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8.主债权已经法院审判并进入执行程序,债权人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的债权,与其向相对人主张的代位权并非同一权利,三方当事人争议的也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案件诉讼标的并不同一,故此种情形下提起代位权诉讼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另外,法院生效裁判并不产生债的消灭的法律效果。只有经过执行程序,债务得到清偿以后,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消灭,否则债权依然存在,债权人仍然享有基于其债权提起代位权之诉的诉权。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2)民二终字第3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芜湖市国土资源局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9.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不可提起代位权诉讼
法院受理关于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向单个债权人清偿,债权人只能就其享有的债权向破产清算组申报,而不能就该破产债权提起新的诉讼,包括代位权诉讼。
这是由于代位权行使的标的是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行使的目的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个别清偿;而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应作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案例索引:最高院(2006)民二终字第218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与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案”。
10.相对人应对次债权是否获得清偿负举证责任
相对人应对其已履行义务或者原债权债务关系已发生变更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此等情况下,法院不应以“无法确定次债权是否合法有效存在”为由驳回债权人的诉请。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4)民四终字第31号“国贸大厦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港龙国际海运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11.相对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举证时,次债务数额可由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案例索引:最高院(2004)民二终字第53号“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与北京三元金安大酒店等代位权纠纷案”。
12.其他普通债权人不能针对某位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生效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
代位权诉讼解决某位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他普通债权人并非该诉讼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符合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主体资格。
➣法条索引:《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申6849号“赵登连、胶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注释:
[1]关于次债权的仲裁协议、管辖协议能否约束债权人的问题,实务界存在争议,合同编征求意见稿也提供了两种方案,暂未统一。
[2]同上。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总第1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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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冯俊超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冯俊超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争议解决、公司商事、强制执行,曾担任大型国央企、上市公司、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成功代理过近百起涉及合同、担保、物权及公司等领域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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