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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立棠、张淼晶:全面注册制下IPO企业现金分红问题解析

2023-11-09

前 言


分红问题是IPO企业和交易所关注的重点问题,尤其是绝大部分拟IPO企业在前期均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股东大会中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的议案。而为了避免上市后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滚存积累的利润,部分IPO企业在报告期内存在向老股东进行分红的情况,因此也会引起监管以及舆论的关注。


一、IPO企业可以进行分红


(一)法律规定


1、《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19 在审期间分红及转增股本


发行人在审期间现金分红、分派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应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监管要求,充分论证必要性和恰当性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分红方案应在发行上市前实施完毕。发行人应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发行人大额分红的,应充分披露分红的必要性和恰当性,以及对财务状况和新老股东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发行人分派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应披露股本变化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2023修订)1-28 权益分派


一、申报前提出权益分派方案


发行人申报前就已提出了现金分红、分派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应充分披露相关方案的执行是否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造成影响,相关方案应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前执行完毕,保荐机构应对前述事项的披露情况和相关方案执行完毕后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二、审核期间新增现金分红方案


发行人在申报受理后至上市前原则上不应提出分派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


发行人在审期间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按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及时进行报告,并遵循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发行人如拟现金分红的,应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监管要求,充分论证现金分红的必要性和恰当性,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基础,测算和确定与发行人财务状况相匹配的现金分红方案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如存在大额分红并可能对财务状况和新老股东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发行人应谨慎决策。


(二)发行人的现金分红方案应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前执行完毕。


(三)已通过上市委员会审议的企业,在上市前原则上不应提出新的现金分红方案。


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在审核期间进行现金分红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专项核查,就实施现金分红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生产运营的影响,相关方案执行完毕后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法》(2018修订)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4、《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修订)》第九条


拟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应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二)法律规定分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各板块(包括北交所)对IPO企业现金分红的要求大体一致:首先,IPO企业在报告期内和审核期间允许分红,大额分红应重点关注;其次,IPO企业进行分红均需按照公司章程或相关规定履行合规的决策程序;再次,IPO企业进行分红均需充分论证分红的必要性和恰当性;最后,分红方案均应在发行上市前/注册前执行完毕。


需要注意是,北交所原则上不允许在审核期间的IPO企业提出分派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而其它板块则可以提出(同时要求披露方案执行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但一般来说,IPO企业在审核期间原则上不能提出分派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避免因股本变动影响发行审核秩序。同时,已通过发审会的企业原则上也不应提出新的现金分红方案。


二、交易所审核关注重点及答题思路


(一)IPO典型案例


参考案例1: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6月申报,2022年7月过会,2023年6月上市)


1、基本情况: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于2019年4月、2020年8月、2021年4月分别同意向股东分红750.00万元、2,200.00万元、1,573.84万元;在审期间发行人于2022年5月同意向股东分红3,147.69万元。


2、监管问询:未被问询。


3、招股书摘要:


①基于公司经营、业绩、现金流、回报股东等因素,分析了在审期间分红的必要性;


②基于公司财务状况、分红比例等情况,分析了在审期间分红的合理性;


③基于公司提供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资料,结合《公司章程》《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分析了发行人分红的合规性;


④如实披露了发行人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及监督机制等情况。


参考案例2: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6月申报,2022年12月上市)


1、基本情况: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各期分别向徐洪林、许西桥、许文怀、徐顺富、张青拆入资金1,996.59万元、3,015.17万元、1,193.58万元,支付资金2,013.44万元、2,996.59万元、2,015.17万元、1,193.58万元,资金往来较频繁。2020年与2021年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分别为2,859.00万元、2,353.33万元,报告期内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归还股东借款支付的现金分别为113.01万元、1,089.14万元、921.98万元、1,241.18万元。


2、监管问询:说明各期分红的实际金额,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结合公司运营、投资建设资金需求等,说明需要向股东借款的情况下,仍进行大额分红的合理性,股东大额分红款的实际用途;说明归还股东借款支付的现金与资金往来情况是否匹配。


3、回复摘要:


①根据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资料,结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如实披露分红履行的决策程序及金额;


②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现金流状况、业务发展、财务情况、外部融资环境、回报股东、股利分配政策、投资者预期及资本市场形象等情况,分析了公司在向股东及其亲属借款的情况下,仍进行大额分红的合理性;


③根据实际情况如实披露股东大额分红款的实际用途并说明归还股东借款支付的现金与资金往来的匹配情况。


参考案例3:百琪达智能科技(宁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6月申报,2023年9月中止)


1、基本情况: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公司于2020年、2021年两次现金分红合计1,509.30万元。报告期后,2023年5月10日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6.80元,拟合计派发2924.00万元;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现金分红已执行完毕。


2、监管问询:①结合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及资金需求等情况,说明发行前进行大额现金分红的原因及合理性。②结合公司资金状况、资金需求、筹资能力、回款安排等,分析说明大额现金分红方案的执行是否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造成影响,公司资金情况能否满足开展业务需求。③结合银行资金流水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等获得大额分红款的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和供应商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3、回复摘要:


①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及资金需求等情况,通过回报股东、激励员工、满足股东资金需求、业绩稳步增长、现金流良好等方面分析了现金分红的原因和合理性;


②根据公司资金状况、资金需求、筹资能力、回款安排等情况,如实披露、分析分红对公司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造成的影响及资金需求与业务开展的平衡;


③如实披露发行人董监高等人员获得大额分红款的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分析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是否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和供应商及其关联方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二)审核关注重点及答题思路


1、分红的必要性和恰当性


常见问题:①对发行人在审期间或报告期内进行现金分红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了专项核查,就实施现金分红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②大额现金分红是否为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是否可能误导投资者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理解;③大额分红背景下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合理性(即不缺钱还融资的原因)等。


回复思路:该部分属于常见问询问题,其答题思路也比较清晰,主要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绩稳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充足、货币资金较为充裕、未分配利润较多、激励员工、复合增长率高、合理股东回报、对财务和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符合相关规定等方面进行回复。针对大额分红背景下的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合理性,一般是与分红的合理性和恰当性绑定的,在前述回复基础上,可以再从公司可自由支配资金情况、日常经营现金流积累情况、日常营运资金需求情况、本次募投项目资金需求情况、未来业务开拓、其它资本性投入、市场同比案例等方面进行回复。


2、分红的资金流向/用途


常见问题:①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财务人员获得大额分红款的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以及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如百达智能 872423)②上述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③说明对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财务人员等资金流水的核查是否充分等。


回复思路:该部分主要是为了核查IPO企业分红后是否存在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流向客户、供应商,进而调节利润、支付员工薪酬、体外资金循环、代垫成本费用、商业贿赂等情况。在资金流向及用途方面一般如实披露即可,常见的用途有补充流动资金、再投资、个人生活、偿还负债等;在资金流向及用途方面,一般通过核查银行流水进行确认,同时对相关人员/公司进行访谈并出具承诺函、确认函等辅助证明。


3、分红的合法合规性


常见问题:①分红是否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②报告期内现金分红的资金来源及资金流转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③股东是否已履行纳税义务;④大额现金分红后未分配利润为负的原因,是否存在超分的情形,是否符合《公司法》166条要求及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等。


回复思路:该部分一般根据公司及个人提供的三会文件、资金汇出凭证、完税证明、审计报告等材料,按照实际情况如实披露回复即可。需要注意的是,IPO企业如果出现了超额分红的情况,一种处理方式是股东归还超分利润但税费不退,另外一种处理方式是全体股东出具一致同意用公司后续盈利来弥补这该部分亏空的决议但程序上会有些许瑕疵,比较而言,股东会更容易接受后者的处理方式。


三、中介机构常用核查方式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的内控制度、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会议资料,以确认是否履行相应的合规程序;


2、查阅《公司章程》《公司法》等规定对利润分配/分红的规定,取得发行人关于本次现金分红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的说明与承诺;


3、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以分析本次现金分红与公司财务状况的匹配性、同时分析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及新老股东利益产生的影响;并结合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情况,分析现金股利分配资金来源;


4、取得并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的银行流水、相关协议/借条、供应商及客户清单、交易对手等,核查资金流向、用途,并取得大额资金流向向对方的访谈记录及确认函;


5、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历次分红的股东会决议,分红付款明细、分红付款回单/分红凭证、个税支付(代扣代缴)凭证、税收完税证明;


6、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取得相应的承诺函、确认函。


四、舆论热点——福华化学IPO大额分红事件


IPO企业在报告期以及审核期间分红这一审核制下的非常规现象,随着全面注册制的实施也逐渐成为常态。需要注意的是,虽然IPO企业分红并不会对其上市进程造成实质影响,但却容易引发投资者及舆论关注,近日,福华化学提交的申请材料显示,2021年和2022年福华化学累计分红33亿元,而在上市计划中拟通过公开募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还债,于是“上市圈钱”的质疑声彻底将其推上了风口浪尖。但福华化学大额分红背后的深层逻辑真如舆论那般所说吗?是否意味着IPO企业分红再次成为上市的雷区呢?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此又是什么态度呢?都值得深思。


福华化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第一,福华化学2021年、2022年归母净利润分别约为27.66亿元、15.85亿元,两年现金分红分别为26.00亿元、7.00亿元,共计分掉了2年净利润的75.81%;第二,福华化学拟募集资金60.00亿元,其中27.51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其中以不超过17.59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占募集资金的比例接近3成,占现金分红的比例超过5成;第三,截至2022年末,福华化学总负债为99.47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6.2%。单从数据层面考虑,福华化学大额分红的同时又拟将相当比例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这一行为的确存在“圈钱”之嫌疑,加之“浙江国祥IPO事件”尚未平息、A股不振,国内证券市场连番地震之下,福华化学此举招致社会人士的强烈抵制似乎也是合情合理的,与此同时,福华化学在招股说明书中也作出了解释,“公司实施大额现金分红主要系为了解决与控股股东等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问题,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但这一简单解释尚未能说服投资者和其它公众。


那么,福华化学分红的举动是否真的存在问题呢?在这里,笔者将从以下几个角度作简要分析:


首先,根据前文说明,IPO企业在报告期和在审期间分红是允许的,上市申报前分红也并非个例,例如今年上市的江瀚新材(603281.SH)和新莱福(301323.SZ)均在报告期内进行过大额分红。单从福华化学分红这一行为来讲是符合监管规定的,IPO企业分红并非上市不可触碰的雷区;


其次,深交所对福华化学事件作出回应“已就公司大额分红的合理性、控股股东将分红所得用于归还所欠公司款项、拟将相当比例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等事项,进行了重点审核问询,要求发行人予以充分说明,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慎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表示“将对公司发行上市申请进行严格审核,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从交易所回复来看,现阶段尚未对福华化学大额分红的行为作准确定性,尚待福华化学的反馈回复;


最后,福华化学2021年、2022年归母净利润合计约为43.51亿元,分红33亿元,这从侧面反映了福华化学经营现金流、利润良好,分红的规模与净利润是具备一定匹配度的,并非完全不合理。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福华化学2020年净利润约为0.46亿元,2021年和2022年分别增长至15.85亿元、27.66亿元,增长速度看似恐怖,但其原因也主要是福华化学吃到了其产品草甘膦价格上涨的红利,而2022年下半年以来,草甘膦价格呈现下降趋势,根据福华化学招股书草甘膦价格每下降10%,公司利润就会减少7.4亿,如此来看,未来公司业绩是否能顶住压力还尚未可知。


IPO问题是全链条式的,并非三言两语可以说得清楚,“吃瓜需理性”。但近期如“浙江国祥IPO事项”、“福华化学IPO事件”的接踵而至,应当给我们敲响警钟:对待A股IPO问题上,中介机构应切实履责,发挥好“看门人”作用,监管部门也应继续加大检查和整改力度督促广大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勤勉尽责,当好“守门人”角色,切实发挥好鉴证、把关作用,担当起应有的责任,确保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作者简介


房立棠


高级合伙人


主要业务领域: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投融资、并购重组等


邮箱:fanglitang@deheheng.com


张淼晶


高级联席合伙人


主要业务领域: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投融资、并购重组等


邮箱:zhangmiaojing@deheheng.com